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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青年上班期間偷看女人洗澡摔死 家屬索賠遭駁回 (圖)

青年上班期間偷看女人洗澡摔死 家屬索賠遭駁回

文章來源: 廣州日報 於 2006-08-09 11:44:42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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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爬上五樓窗台偷看女人洗澡,結果失足墜落摔死,死者父母索賠12萬元,工廠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昨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記者通報了該起離奇案件,法院二審終審,上班時偷窺他人洗澡摔死不屬因工死亡,工廠不承擔任何責任。   上班偷看女人洗澡失足墜樓   20歲的李某在中山的一家電器廠打工。2004年冬天的一個晚上,李某和另外5個工友在一起加班。晚上7時多,一個出去小解的工友回到車間,神秘地向大家宣布了一個消息,說對麵的樓房裏有女人在洗澡,爬上五樓走廊的窗台剛好可以看到。   由於李某上班的車間在二樓,大家相約分別以各種借口溜出車間,輪流到五樓的窗戶去偷看。輪到李某去五樓了,他不動聲色地和工友打了個招呼就出去了,結果一個晚上都沒有回來。   第二天一早,有工友發現李某躺在一樓地麵上,已經沒有了呼吸。經中山市公安局古鎮分局刑警大隊勘察認定,李某係從五樓窗台失足跌落死亡,屬意外事件。   單位簽訂協議賠償3萬元   李某父母悉此噩耗,當天和親戚一起趕到中山,悲痛之餘也埋怨兒子自己不爭氣。在中山市古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李某父母與電器廠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簽訂了《協議書》。   約定雙方同意李某的死亡為非因工死亡,電器廠支付非因工死亡補償金13470元,廠方額外支付家屬慰問金16530元,並約定李某父母收款後終止李某與電器廠的勞動關係,今後互不追究責任。   協議簽訂後,電器廠依約當天下午將3萬元現金交到李某的姑父陳某手中。後來,李某父母又以經濟困難為由,從電器廠借了5000元作為回家路費。   父母索賠12萬餘元   李某父母萬分悲痛地回到了廣西老家,之後的一個多月後裏,親戚、鄉鄰們不斷來家裏慰問,白發人送黑發人,在人們不停的詢問和關切中,李某父母漸漸感到不平衡,認為電器廠樓房窗戶上沒有安裝防盜網,就是存在安全隱患,負有過錯責任。   即使工廠不存在過錯,兒子的死亡純屬意外,但是兒子是在電器廠上班的時候死亡的,廠方應該為此負責,應該按照廣東省交通事故賠付標準進行賠付83080元,並且應給付精神損失費3萬元和喪葬費8000元,除已付的3萬元外,還應給付91080元。   李某父母再次來到中山找到電器廠,在協商無果後,持上述意見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上班期間偷窺   責任自負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欖法庭經審理後認為,李某之死是其在上班時間擅自離崗去偷看他人洗澡而造成的意外,不屬因工死亡。五樓事故現場裝有鋁合金玻璃窗,窗台離地麵有1米多高,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李某父母與電器廠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現李某父母反悔,要求電器廠增加賠償金額的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   成年人爬窗台   應預見墜地結果   李某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李某的死亡與電器廠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相鄰的地方各廠樓房都安裝了有效的防護設施,唯獨該電器廠沒有,廠方對工人又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由此產生了嚴重安全隱患,導致李某墜樓死亡,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山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器廠有對李某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的義務,但本案並不是李某在工作過程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損害,李某的死亡與安全生產無關,電器廠對此並無過錯,且在人數密集的廠房內將所有窗戶都安裝防護網,亦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不管從安全生產、教育,還是從廠房建築物的安全防護方麵看,電器廠均不存在過錯,對李某的死亡後果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李某是一個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知爬到窗台上危險而仍然爬上去,對墜地死亡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己承擔。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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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上班期間偷看女人洗澡摔死 家屬索賠遭駁回

廣州日報 2006-08-09 11:44:42


上班時爬上五樓窗台偷看女人洗澡,結果失足墜落摔死,死者父母索賠12萬元,工廠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昨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記者通報了該起離奇案件,法院二審終審,上班時偷窺他人洗澡摔死不屬因工死亡,工廠不承擔任何責任。   上班偷看女人洗澡失足墜樓   20歲的李某在中山的一家電器廠打工。2004年冬天的一個晚上,李某和另外5個工友在一起加班。晚上7時多,一個出去小解的工友回到車間,神秘地向大家宣布了一個消息,說對麵的樓房裏有女人在洗澡,爬上五樓走廊的窗台剛好可以看到。   由於李某上班的車間在二樓,大家相約分別以各種借口溜出車間,輪流到五樓的窗戶去偷看。輪到李某去五樓了,他不動聲色地和工友打了個招呼就出去了,結果一個晚上都沒有回來。   第二天一早,有工友發現李某躺在一樓地麵上,已經沒有了呼吸。經中山市公安局古鎮分局刑警大隊勘察認定,李某係從五樓窗台失足跌落死亡,屬意外事件。   單位簽訂協議賠償3萬元   李某父母悉此噩耗,當天和親戚一起趕到中山,悲痛之餘也埋怨兒子自己不爭氣。在中山市古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李某父母與電器廠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簽訂了《協議書》。   約定雙方同意李某的死亡為非因工死亡,電器廠支付非因工死亡補償金13470元,廠方額外支付家屬慰問金16530元,並約定李某父母收款後終止李某與電器廠的勞動關係,今後互不追究責任。   協議簽訂後,電器廠依約當天下午將3萬元現金交到李某的姑父陳某手中。後來,李某父母又以經濟困難為由,從電器廠借了5000元作為回家路費。   父母索賠12萬餘元   李某父母萬分悲痛地回到了廣西老家,之後的一個多月後裏,親戚、鄉鄰們不斷來家裏慰問,白發人送黑發人,在人們不停的詢問和關切中,李某父母漸漸感到不平衡,認為電器廠樓房窗戶上沒有安裝防盜網,就是存在安全隱患,負有過錯責任。   即使工廠不存在過錯,兒子的死亡純屬意外,但是兒子是在電器廠上班的時候死亡的,廠方應該為此負責,應該按照廣東省交通事故賠付標準進行賠付83080元,並且應給付精神損失費3萬元和喪葬費8000元,除已付的3萬元外,還應給付91080元。   李某父母再次來到中山找到電器廠,在協商無果後,持上述意見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上班期間偷窺   責任自負   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欖法庭經審理後認為,李某之死是其在上班時間擅自離崗去偷看他人洗澡而造成的意外,不屬因工死亡。五樓事故現場裝有鋁合金玻璃窗,窗台離地麵有1米多高,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李某父母與電器廠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現李某父母反悔,要求電器廠增加賠償金額的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   成年人爬窗台   應預見墜地結果   李某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李某的死亡與電器廠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相鄰的地方各廠樓房都安裝了有效的防護設施,唯獨該電器廠沒有,廠方對工人又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由此產生了嚴重安全隱患,導致李某墜樓死亡,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山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器廠有對李某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的義務,但本案並不是李某在工作過程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損害,李某的死亡與安全生產無關,電器廠對此並無過錯,且在人數密集的廠房內將所有窗戶都安裝防護網,亦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不管從安全生產、教育,還是從廠房建築物的安全防護方麵看,電器廠均不存在過錯,對李某的死亡後果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李某是一個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知爬到窗台上危險而仍然爬上去,對墜地死亡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己承擔。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