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姐陳淑蘭駕駛意外逃離現場 被判罰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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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蘭(1988年香港小姐亞軍和最上鏡小姐)於2005年5月的淩晨時分,疑因躲避“狗仔隊”的追蹤,不慎把私家車鏟上花糟,並在警方仍未到達時已離開案發現場,因而惹上官非。裁判官昨表示,不接受陳淑蘭以胃痛作辯解而未能趕回案發現場,又指她的表白並非真情,判她不小心駕駛等3項控罪成立,罰款9000元。 5月2日,陳淑蘭身穿藍色背心及牛仔短裙出庭應訊,麵帶笑容,表現輕鬆。裁決後辯方律師求情時指,陳淑蘭擁有16年的駕駛經驗,但沒有相同的交通定罪紀錄;陳淑蘭在意外發生後有逗留約30分鍾,隻是逗留時間太短而已。而且她在案發當日的下午已到警署報案,並承認自己是車主,可見她並非逃避責任不顧而去。 限3周內繳清罰款 陳淑蘭在判刑後表示,需要3個月以繳付9000元的罰款,但裁判官考慮其經濟能力後,隻給予她3星期繳交罰款。 裁判官在裁決中表示,相信陳淑蘭在發生意外後已知自己毀壞花槽和鐵柱,但當警方要求她盡快趕回案發現場,她則表示自己正跟朋友共赴消夜,又指因胃部不適未能折返,難以接納陳的辯解,更不相信陳淑蘭因害怕傳媒對意外加以渲染而不逗留在現場的說法,她由始至終都沒有告訴警方這個疑慮。 隻向警方提供姓氏 裁判官又指,當警方致電陳淑蘭要求她提供姓名時,她隻表示自己“姓陳”,並接納控方對陳淑蘭不小心駕駛的推斷,認為當時她並沒有專心駕車,操作不當才會引致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