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彤怒告廣告商 7年前廣告遭“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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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接拍的代言電視廣告,時隔7年後被“移花接木”,成為另外一支“全新”廣告,每天在熒屏上大張旗鼓地播放……
如此匪夷所思的事情,居然被李若彤撞上。 經1個多月時間協商不成,李若彤決定於近日正式起訴侵權廣告商。 舊廣告遭排列組合
今年2月底的某一天下午14點45分,李若彤的經紀人鄧小姐無意間在陝西衛視看到由“安必信”家庭購物節目播出“魅眼水晶”廣告,畫麵似曾相識,“這個模特長得真像李若彤啊!”
下午15點整,天津衛視也播放了該廣告。鄧小姐再定睛一看,發現其中蹊蹺,“我越看越像李若彤在1999年與安必信科技有限公司簽定代言‘內衣消毒機’時所拍攝的電視廣告。”她趕緊翻出塵封多年的廣告片,一一對應,頓時目瞪口呆。
7年前的廣告鏡頭,經過重新排列組合,夾塞進了近15分鍾的“新廣告”。“經過數碼修改,剪輯處理,李若彤手裏的產品變了,鏡頭的前後順序打亂了,台詞經過了重新配音連嘴型都不對,更可氣的是,因為‘魅眼水晶’是一款消除皺紋的產品,為了增強說服力,他們還在李若彤的眼睛周圍無端添加了許多皺紋,用來和使用產品過後的‘神效’形成強烈對比。”
記者分別觀看了1999年“內衣消毒機”和2006年“魅眼水晶”兩則廣告,和鄧小姐的描述相符。 近1個月協商未果
鄧小姐隨即致電該節目的負責人黃先生,要求立即停播所有冒李若彤之名的“拚貼”廣告。對方承認過失,卻以“我們找不到你們啊,所以想先播放一段時間,看看效果再說”為由,拒絕停播,甚至提出,“我們能否簽個協議,我方提供一些賠償,讓廣告繼續播下去?”
鄧小姐堅決不同意:“這根本不是錢不錢的問題!作為明星,我們每選擇代言一項產品,總會先試用該產品,自己認可了才能推薦給消費者。李若彤在根本不知情的前提下,‘代言’了所謂的‘魅眼水晶’,這不是欺騙消費者麽?賠償事小,對消費者的欺騙是錢能夠彌補的嗎?”
3月初至4月底,雙方經曆了長達1個多月的“拉鋸戰”溝通,對方遲遲不停播廣告,相反強調:“希望重拍一支廣告和解,就算是‘魅眼水晶’的代言人了。”
鄧小姐表示:“這個太可笑了,好比你偷了我的東西,非要我再給你一樣東西,才能贖回前一樣。而且在溝通的過程中,他們還出言不遜,‘李若彤現在又沒什麽名氣!’我倒想問了,既然她沒有名氣,你們為什麽還要盜用她的形象呢?”
“魅眼水晶”:不知道!不好講! 在1個多月的協商中,該節目不顧鄧小姐的一再要求,廣告仍然“準點”播出。
李若彤的法律顧問,上海正義華夏律師事務所的黃晨律師指出:“該品牌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李若彤小姐的嚴重侵權。”《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廣告法》第四十七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記者隨即聯係了黃先生,對方以:“不知道,我不接受電話采訪,我也沒證實你是誰,你不覺得電話裏麵問這些問題太唐突了麽?這是我們企業的廣告,我不認識你,沒有義務告訴你,我有權利保持沉默。”掐斷了電話。
記者隨後又聯係了該節目負責媒介的楊小姐:“我們和李若彤原來就有過合作,並且合作得很愉快。我們有新的產品‘魅眼水晶’,就想再請她代言,目前正在洽談中。”
記者問:“‘魅眼水晶’仍舊在洽談,並未談妥?”“是的。”楊小姐確認“那怎麽可以先播廣告呢?播之前李若彤知道麽?”記者追問。“你就別問這麽仔細了,沒法說。明星代言這種事,談得好就沒問題,談不好就會有。”
當記者質疑,“魅眼水晶”和“內衣消毒機”的廣告有頗多“相似”之處時,她很警覺地反問:“你怎麽看過1999年的廣告?那個廣告的事,我不太好講,你還是問黃總吧。”隨即也掛斷了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