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熱鬧的一句“你打死人了” 打人者當時被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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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9日下午兩點多鍾,一個晴朗夏日的午後,平房區北廠小市場內永發糧油店的業主張某像往常一樣到自家的倉庫去取糧,她將車開出來的時候不小心碰倒了鄰居趙某家門口的石頭,趙某的妻子跟張某理論了起來。   張家人敘述事情經過:趙妻跑到張某車前把車攔住,斥責張某說,你把石頭給碰倒了,給我扶起來!張某急忙下了車,想解釋一下,沒等張某說話,趙妻拽著張某就開始毆打。   另一位在場的鄰居也證實,趙某把張某的頭發拽住後用腳猛踢她的全身,張某一直低著頭,用雙手護住上身躲避著。趙某與其妻一個用腳踢、一個用手打。眾人見打架了,都紛紛跑過來勸架。這時,張某已經堅持不住,倒在了地上。還有一位目擊者介紹,趙家夫婦始終都不鬆開抓住張某的手。就在張某倒地的時候,他們倆還不斷地繼續毆打。後來看到張某倒在地上不動了,趙某才鬆開了手,坐在了地上,周圍的群眾趕快圍上前查看張某的傷勢。   這時張某已經被打得昏死過去了,圍觀的人越來越多。在人群中有一個認識趙某的人對他說,老趙你攤事了,把人給打死了。趙某趕緊起來一看,張某的確倒在地上,而且緊閉雙眼、表情非常痛苦。圍觀的人員都張羅著把張某抬上車,要送往附近的醫院。   看到張某的樣子,趙某栽倒在地,大小便失禁,沒了知覺。這時,120急救車也到了,見老趙也暈過去了,就趕快搶救他,但是,最終沒能搶救過來。後經公安部門鑒定,結論為趙某生前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髒病合並高血壓,在外界因素作用下,並發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而張某在被送往醫院12個小時以後蘇醒了過來。   挨打的被判賠償   2004年底,趙某的妻子將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擔趙某喪葬費、醫藥費、撫養費等,平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進而進行廝打,雙方均有過錯,造成對方傷害後果,均應承擔相應責任,經審理於2005年1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張某賠償趙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藥費等共計82000餘元。   對於這樣的判決,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有位鄰居說,他自己打人,又不是人家打他,他自己嚇死的,不應該判對方賠這麽多錢。   對於這些看法,平房區法院的法官認為,原被告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後,造成了趙某死亡的嚴重後果。當事人雙方對該事件均有過錯,對各自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死者家屬提出的賠償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趙的死亡與他生前和被告發生的爭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雙方應各承擔一半的民事責任。   張某家上訴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希望法院將此案重審。市中級法院在審理後也認為,趙的死亡和他們爭鬥有因果關係,雙方均應承擔責任,而且原審法院責任劃分正確。中級法院在近期做出終審判決,除賠償數額上有調整之外,基本維持一審判決。   律師:應追加被告   一位律師表示,雖然“嚇死人”在法律中找不到相應的條款,但在法理中能夠找到依據。這就是民事行為和民事後果的因果關係。雙方的爭鬥直接造成了對死者的後果,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就形成了侵害。另外,當時說“老趙你攤事了,打死人了。”的那個圍觀群眾也應該承擔責任,有可能他的話加重了侵害的後果。死者家屬應將其作為同時被告,追加他的責任。小資料   人會被“嚇死” 嗎?人為什麽會被嚇死呢?醫學工作者研究發現,當一個人突然意外地遭受外界驚嚇時,大腦會指令腎上腺分泌大量的兒茶酚胺。兒茶酚胺是一種神經介質,包括腎上腺素和去甲腎上腺素,主要由腎上腺所分泌。當人處於極度驚恐狀態時,腎上腺會突然釋放出大量的兒茶酚胺,促使心跳突然加快,血壓升高,心肌代謝的耗氧量急劇增加。過快的血液循環如洪水一般衝擊心髒,使心肌纖維撕裂,心髒出血,導致心跳驟停致人死亡。幼兒和老人的心髒功能弱,經不起恐嚇;婦女生性膽小,也難以承受驚嚇;患有高血壓或冠心病者,則會因恐嚇引發心肌梗死而死亡。國外醫學研究人員在對嚇死者的屍體解剖時發現,死者的心肌細胞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心肌中夾雜著許多紅玫瑰色的血斑,說明出血過多,損害心髒功能。人不僅可以被突然嚇死,而且也可以逐步受到恐嚇因心理上無法承受而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