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11歲女童慘遭惡少群毆性虐6天 被樹枝傷下體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澳門檢察院就年前一群靑少年在望廈山公園侵害一名年僅十一歲的女童案已完成偵查,檢察官依法以加重嚴重傷害罪對案中兩名年滿十六歲的嫌犯提出起訴。至於同案其它約十名未成年涉案人,已各自開立未成年人敎育製度卷宗跟進。   據澳門媒體報道,案情顯示,包括嫌犯溫某及陳某在內的十幾名靑少年,經常流連北區一家網吧,並以其中一名未滿十六歲的少女蔡某為首領。蔡某因對受害人李某存有懷恨之心,一直想伺機報複。   二○○二年五月廿一日,蔡某與包括兩名嫌犯在內的十幾名靑少年在佑漢某校附近攔截年僅十一歲的受害人,將其帶到上述網吧門口,合力輪流毆打受害人。從五月ヒ蝗掌鷸霖チ?樟璩浚?芎θ吮淮?講煌?牡胤劍?簧鮮鯪i少年多次毆打,並被警吿不準回家。   經調查,上述靑少年除了毆打受害人外,更用消防喉弄濕受害人全身,待風幹後再次將其毒打;又將受害女童帶到望廈山公園,脫光衣服及用樹枝傷害其下體。   經法醫檢查,受害女童李某連日被毆打及折磨,導致身體多處瘀傷、肝脾挫裂傷、右側第九肋骨骨折等,如不及時醫治,會有生命危險。   承辦檢察官偵查取證後,認為兩名嫌犯明知受害女童隻有十一歲,且與其無任何仇怨,卻與其它未成年人合謀對受害人使用暴力,並連續六天不斷采用殘酷手段折磨受害人,直接令其身體及精神受到嚴重傷害,手段卑鄙,情節惡劣,故以一項加重嚴重傷害罪對兩名嫌犯提出起訴。   根據澳門《刑法典》相關規定,嚴重傷害罪可科最高十年徒刑;倘屬加重情況,即在實施侵犯身體完整性的犯罪時,顯示出行為人之特別可譴責性或在惡性之情節下產生,則可加重最低及最高刑罰限度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