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漢性欲“太強” 年輕妻子無法滿足被嚇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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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78歲的張誌強(化名)和55歲的李蘭(化名)經人介紹相識並喜結連理。今年1月初,張誌強將李蘭告上了鼓樓區法院,要求其返還原屬於自己的部分財產。 據張誌強介紹,2004年6月,他經好友介紹認識了小其23歲的李蘭。經過幾次交談,兩人都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說起當初的甜蜜,張誌強記憶猶新。去年7月,兩人領取了結婚證。 李蘭對此表示,兩人剛認識時的確相處得很愉快,感情迅猛發展。李蘭同時強調,她之所以在7天之內搬入張誌強家居住,是張誌強軟磨硬泡的結果,並非其主動要求。半年間,張誌強在房產證上增加了李蘭的名字,並從自己的賬戶提出4萬元存入李蘭的賬戶。 幸福的生活隻持續了半年。張誌強感到,如今的李蘭再也不像以前那樣體貼自己,經常對他愛理不理,總是躲著他,甚至夜不歸宿。張誌強認為,老伴又找到了比自己年輕的“老頭”。既如此,李蘭應將一半房產和4萬元存款還給自己,並離婚。去年12月,張誌強來到鼓樓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由於張誌強已年近八旬,法援中心為其免費指派了律師。 在起訴之前,法援中心與司法所為雙方進行了一次調解。李蘭在調解中表示,她之所以“總躲著”張誌強,是因為張誌強“太強了”。李蘭表示,無論是“質”或“量”,她均無法滿足張誌強的“需求”。李蘭認為,性生活並不是夫妻生活的全部,她不想因此分手,但又無法正麵拒絕丈夫,這才能躲則躲。李蘭又表示,自己“夜不歸宿“是躲在一個老姐妹家”。 張誌強對妻子的解釋無法理解:“我都快80歲了,尚且沒有問題,她才50多歲,就受不了啦。” 雙方表態後,法援中心工作人員告知兩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應相互忠誠、扶助。夫妻生活的數量、質量應由雙方協商而定,不應勉為其難。感到不適應的李蘭有權利拒絕;對此不滿的張誌強也有權利為此要求離婚。由於調解無效,起訴已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