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少女車禍身亡 農村女孩獲賠僅為城市少女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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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明 本報記者 田文生 在同一條街,搭乘同一輛三輪車,3名花季少女同遭車禍喪生,3個家庭體味著同樣的悲痛。然而,給其中是農村戶口的一名少女的賠償,卻不及她的有城市戶口的同學的一半。 “3名少女同遭車禍,為何賠償不同?不是說人人平等嗎?法律為什麽不一視同仁對待死亡?”失去愛女的何青誌夫婦在悲傷之餘,發出這樣質問和呐喊。 三夥伴上學途中遇車禍身亡 “何源上學時穿的是什麽顏色的衣服?”2005年12月15日淩晨6時,正在重慶市郭家沱農貿市場大聲吆喝叫賣的何青誌、諶登蘭夫婦,被飛奔而來的鄰居問懵了。“白色的羽絨服,咋啦?”“那邊發生了一起車禍,有3個女孩死了。其中一個女孩穿的是白色的羽絨服,看起來像是何源。” 何源,14歲,是在城裏賣肉的農村戶口持有者何青誌、諶登蘭的獨生寶貝女兒。聽見這話,諶登蘭當時幾乎癱了下去。 夫婦倆慌忙丟下手中的排骨,趕到車禍現場———郭家沱長城公司路段。 此時,天尚未完全亮開,一切都很模糊,但淌著鮮血的現場卻真切地刺痛了每個人的眼睛———一輛大貨車將一輛三輪車生生地壓在了下麵,有一件被鮮血浸紅的白色羽絨服尤其醒目…… 何源在重慶市江北區某中學讀書。當天,她在上學途中遇到同校的另外兩個好朋友,3個好夥伴上了同一輛三輪車,結伴去學校。 三輪車行駛到郭家沱長城公司上坡路段時,一輛對麵駛來的滿載貨物的卡車刹車不及,車輛失控,發生側翻,正好將三輪車壓在下邊。3個鮮活的生命就這樣凋亡了。 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很快成立,開始調查事故原因,並對死者進行賠償。3個女孩的家人先後與肇事司機掛靠單位———重慶鋪金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的代表進行協商。 另外兩家先後與公司協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餘萬元的賠償。當時,何青誌夫婦沉浸在中年喪女的痛苦中,想當然地以為,女兒的賠償,不會成為一個問題。 同樣的事故,不等額的賠償 讓何青誌夫婦意外的是,當他們就女兒的賠償進行協商時,一切並不像自己想的那樣容易。對方表示,如果按規定的條條款款一筆一筆清算,隻能給他們死亡賠償金5.07萬元,再加上喪葬費等費用,頂多賠償5.8萬餘元。 剛剛遭受喪女之痛的何青誌夫婦,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遭遇同一車禍的另外兩個女孩都得到20多萬元賠償,為何自己的女兒死亡卻隻得到5萬多元的賠償? 夫婦倆怎麽也想不到,同一事故中,對生命的賠償會有不同的“價”。 何青誌夫婦得到的權威解釋是,2003年12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中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該《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都得遵照該規定執行。 按此規定,女兒屬於農村戶口的居民,賠償的標準是2004年度的重慶市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時,應基於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農村戶口的居民因此就和城市居民拉開了長長的距離。重慶市權威統計數據顯示,該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221元,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535元,這兩個數字分別乘以賠償年限(20年)後,自然產生出近20萬元和5萬元兩個存在巨大差距的結果。 死者何源的戶口在江北區的農村,鋪金公司的說法並未違背法律規定。 為什麽不一視同仁對待死亡? 何誌青夫婦突然聽到的這個聞所未聞的規定,在他們悲傷過度的心口上再撒了一把鹽。“僅僅是因為戶口不同,賠償就存在著如此大的差距,這不是荒唐嗎?”何誌青夫婦說,“女兒10多年來一直生活在城裏,一直和城裏娃一起上學,為什麽她讀書時不因為她是農村戶口而少收學費?為什麽她購物時必須支付完全一樣的價格?我們和城裏人培養孩子的成本有什麽不同?孩子長大了,對社會的貢獻又有什麽不同?” 根本無法接受這一現實的何青誌夫婦大聲質問:“不是說人人平等嗎?法律為什麽不一視同仁對待死亡的生命?” 這樣的質問,注定除了宣泄內心的苦悶外,沒有其他實際的效果。於是,痛苦很快演化成為悲憤,夫婦倆簡直成了“祥林嫂”,想給女兒討一個公道,討一個能讓所有農村戶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釋。 鋪金公司在考慮到何家的具體情況後,主動將賠償金提高到了7萬元。但是,在何青誌夫婦看來,這個比規定標準高一點的賠償金額依然難以填平自己心中的忿忿不平———即使按照新的賠償方案,7萬元和20萬元也相距甚遠。 最終,肇事方鋪金公司賠償了8萬元,加上肇事司機自己出於理解和同情,單獨賠償1萬元,何家總計得到賠償金9萬元。 “同命不同價”有望改變 農村孩子的一條命隻值城裏人的半條命,這樣的結果在當地引起眾口一詞的“聲討”,相關規定也備受指責:農村人的命就比城裏人低一等嗎?!知曉此事內情的居民紛紛表示,很難理解也無法從感情上接受這樣的法律規定,呼籲讓這樣的“同命不同價”的規定盡快得到改變。 然而,有一種理解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內涵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據此,“死亡賠償金”應被界定為財產性質的收入損失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按損害與賠償相一致的原則,對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按照損失前後的差額賠償其交換價值。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應簡單等同於對生命、人格的賠償,甚至可以部分地理解為對死者勞動力價值的賠償。 基於這種理解,“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本來就不應當等同,在賠償參數設置的問題上,應尊重我國的現實國情,尊重客觀存在的城鄉差別。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戴軍透露,重慶市高院擬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指導性意見》,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並實際居住達到一定年限的農村居民,其損害賠償標準有望和城鎮居民大體一致。 這一尚未變成現實的規定,即使並未實現農村人和城市人的死亡賠償標準的絕對統一,但畢竟是朝著人們期盼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