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在辦公室裏打鎮人大代表耳光 還踢其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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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月過去了,56歲的四川省綿陽市鹽亭縣法律工作者楊繼林臉上的傷痕已經痊愈,但心頭的傷,卻讓這名在職的鎮人大代表時時感到疼痛。   法院辦公室內的抓打   2004年9月,鹽亭縣發生一起事故,傷者在該縣富驛鎮衛生院治療,次日身亡。死者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楊繼林為原告代理這起官司。   2005年5月19日,鹽亭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原告方提起上訴,9月5日,綿陽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但終審判決卻遲遲未送達給上訴方。楊繼林於10月20日,也就是判決45天後,到鹽亭縣法院立案庭查詢,才知道,20多天前,判決書就已被該案一審合議庭組成人員、法院民庭副庭長張陳莉取走了。   此間的6月初,楊繼林曾舉報張陳莉在生日接受被告方的財物,並在庭審結束後,與被告醫院的領導一起吃飯。而法院經過調查,認定舉報不實。   “因為那次舉報,我擔心發生不必要的爭執,就請法院監察室主任李萬永幫我打聽判決書是否真在張陳莉那裏。幾分鍾後,李告訴我,判決書的確是被張取走了。”楊繼林說,“我隻好去張陳莉那裏去領”。   楊回憶說,當他來到張的辦公室,發現另有兩名法官在場,“我剛開口說,張庭長你好,張便責問我,楊繼林你有病?你告狀成了習慣,連領個判決書你都要去告?”“我解釋自己剛才去監察室並不是去告她,但張陳莉很激動,說我誣告她,讓我滾,並朝我臉上吐口水,還打了我一耳光。”   他說,自己退出去後,發現水杯落在屋裏了,返回去取水杯。“張陳莉見我進來,朝地上吐了一口水,之後,我們發生言語爭執,她又衝過來踢我,並朝我又打又抓,僅踢打留下的足印就有四五處之多。”   在周圍人的勸說下,楊繼林走出了法院,來到和法院相隔不到30米的鹽亭縣檢察院,準備向法紀科舉報剛才發生的一切。   楊說,自己還沒講到一半,就有3名著裝整齊的法警走了進來,拿著手銬,向自己宣讀了一份拘留決定書,說自己妨礙公務,要實施拘留處理。隨後,他被戴上了手銬。但讓他疑惑的是,當他提出想看一下拘留決定書時,對方卻聲稱到了拘留所再看,沒有把那份決定書遞給他看,自然無法確認。   衝突發生當日,楊被司法拘留,並被罰款1000元。   日前,記者到當事法院采訪時,法官張陳莉出差在外。此後,記者撥打其手機,剛表明記者身份,對方掛掉了電話。記者無法從另一當事方得悉當日的具體情形。   知情法官:全是我們的人的不是   鹽亭縣法院在《關於對楊繼林侮辱、謾罵、毆打司法工作人員予以司法拘留、罰款的緊急報告》的文件描述了當時的細節:   楊繼林……得知二審判決書已經回來後,情緒激動,來到張陳莉的辦公室稱,中院二審判決書早就發下來了,怎麽不通知領取?張解釋:不知道聯係電話。話後,張拿出卷宗材料準備送達二審判決書時,楊便開始謾罵,並逼近張的身體抓住衣服,雙方發生抓扯。同時在辦公室的兩位幹部見狀立即上前阻止,但楊緊緊抓住不放,四樓所有幹部和陳保良副院長紛紛來到現場,大家才將楊拉開……但楊不聽勸告,反而氣勢洶洶地又來到張的辦公室,抓住就打張麵部,損壞眼鏡架,楊更是用不堪入耳的語言侮辱、謾罵、誹謗張陳莉……   文件中的描述,與不少自稱知情人的介紹相去甚遠。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在場法官告訴記者,雙方衝突是因為張陳莉先責問楊“為何到監察室告黑狀”而引起的。   他說,張左右開弓打楊的耳光,還踢楊的下身;而楊被其他法官抱著,無法還手。   這位法官說,“全是我們的人的不是,沒有楊繼林的過錯,是我們的人挑起的。”   一名當時在法院查閱卷宗的農民回憶說,“一個律師問那個戴眼鏡的女法官的案子,女法官越說越凶,還罵人,說得很難聽,律師也很激動,但律師被其他男法官抱住,抓住手,無法動彈,女法官打了律師的嘴巴和臉,還用腳踢律師的下身和腿。”   他在回答“那個律師打那個戴眼鏡的女法官沒有”的問題時反問道,“其他法官把那個律師抱住了,律師動都不能動,哪有辦法打女法官呢?”   咎由自取還是非法拘留?   楊繼林被拘留後,當地議論紛紛。尤其引人關注的是,楊是富驛鎮第四屆在任的人大代表。而實施拘留時,沒有依法即時通知富驛鎮人大主席團知道,是在采取拘留措施約3小時後,才電話告知人大的。這違反了《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對這一點,法院方表示,事先不知道他是在任的人大代表,知道這一情況後,也及時做了溝通。   鹽亭縣法院在相關報告中指出,楊繼林“咎由自取”。而楊繼林則認為,法院顛倒是非、打擊無辜。   鹽亭縣法院指派接受采訪的一位副院長承認,衝突後自己看到了楊繼林,當時他麵部有傷,鼻梁破了皮,口角有血,褲上有腳印。那麽,衝突的另一方———張陳莉法官有無被打痕跡?這位副院長說,自己沒看見張,所以不了解情況。   該案件審理過程中,楊繼林曾舉報張陳莉,張為何主動領走二審判決書?這樣做是否符合規定?他表示,該院有個不成文的規定,二審案件都由一審法官送達。   楊繼林認為,拘留自己時,並未出示法定要件,屬於非法拘留。他說,當時法警僅宣讀了拘留決定書,對方拒絕了自己當場看的要求,自己被限製人身自由兩個多小時後,拘留決定書方才送達並讓自己簽字。按照法律規定,司法拘留書是應該當場向被拘留人出示並確認的。   有人認為,即使楊有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言行,也應實施治安拘留,而非司法拘留。鹽亭縣法院內部的部分法官對該事件的處理也有著不同看法,有人認為“這事的處理欠妥”。   2005年11月3日,楊繼林提出的複議申請被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