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婦慘遭鄉村幹部輪奸 女從犯無罪釋放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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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武威訊 (記者張永生)記者12月18日從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武威鄉村幹部輪奸農婦案又有新進展,該案女“強奸犯”趙桂花被無罪釋放後,近日向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5萬餘元的國家賠償。   12月18日,記者到涼州區謝河鎮采訪時,趙桂花說,她申請國家賠償是經過冷靜思考後做出的選擇。從2001年10月31日案發至今,她已經在該案中經曆了兩次被捕、兩次取保候審的遭遇:2001年11月22日,趙桂花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捕,2002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04年3月10日,趙桂花再次被捕,2005年7月6日被取保候審。此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趙桂花無罪。日前,趙桂花向武威中院提出5萬餘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案件回放   鄉村幹部輪奸農婦   2001年11月20日,武威市涼州區公安局接到該區原謝河鄉農村少婦嚴琴(化名)的報案,稱自己於當年10月31日遭到本鄉計生站站長王炳琪、鄉黨委政法委副書記樊義學、鄉政府司機趙永勝、本村村長謝金壽和本村村民石生海5人輪奸,謝金壽的妻子趙桂花在場但沒有製止。涼州區公安局於2001年11月22日將上述6人抓捕歸案。2002年4月23日,該案在武威中院第一次開庭,同年8月12日二次開庭。2002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6被告犯強奸罪罪名成立,主犯王炳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他5被告各領有期徒刑。6被告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3年7月7日,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武威中院重審認定,在共同犯罪中,王炳琪、趙永勝、石生海起主要作用,係主犯,其他被告起次要作用,係從犯,可減輕處罰。法院判決第一被告人王炳琪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5被告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宣判後,各被告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後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否定檢察機關對該案件的“強奸”定性,認定為猥褻。法庭據此判處該案主犯、涼州區原謝河鄉計生站站長王炳琪13年有期徒刑,其餘4被告分別被判處5年-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趙桂花宣布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