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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為鑒?大明官員怎樣貪汙救災款

文章來源: 黑噪音 於 2025-05-16 19:59:53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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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為鑒?大明官員怎樣貪汙救災款

​​​​​​​

饑荒,是天災;貪汙,是人禍。

但在古代卻有一種特別的人才,他們能把這兩者合而為一,演化出一種名為“借賑發財”的獨門手藝。

每當某地有了天災,當地官員心裏就樂開了花,他們奏本上寫著“天災求救”,心裏想著卻是“難遇良機”。“大災大貪、小災小貪”,成了明清時期的官場潛規則。

明朝萬曆年間,山東、河南、陝西連年災荒,蝗蟲飛起,赤地千裏,餓殍遍野。

水災也多。比如萬曆二十一年(1593),河南省遭遇了世所罕見的特大洪水,下轄的八府十二州都有不同程度的受災。開封、南陽、鹿邑、汝州等地皆成澤國,汝州“滂沱淋漓,萬頃清波,魚鱉其民”,上蔡“春夏淫雨,入秋……田隴廬舍崩壞殆盡,溺死者無算”。

朝廷一看,這不行,不能讓百姓餓死得太多,不然來年就沒人交稅了——由一件事情可見,即朝廷當時仍以“每石五錢”的價格,對河南災區的受災水田進行折征。

某次災後,朝廷很快下詔賑濟:撥款百萬,糧十萬石,官員限期賑災。京城百官紛紛感動,抹淚發誓:“一定不負皇恩浩蕩,做好賑災之事。”



然而接下來,就是他們發財的開始。

貪汙的第一步是:路遠水長,耗在運費裏。

一位姓李的知府,接到賑糧命令後,立刻上奏:“道路崎嶇,河道幹涸,運輸困難,需雇人夫三千,驢馬五百,運糧費需追加兩千兩。”

朝廷批準,李知府長舒一口氣。然而,人夫隻招了一百,驢馬湊了五十,其餘皆虛報。至於糧食嘛,運到一半,什麽“路上遺失”、“河裏沉船”、“倉鼠偷吃”、“村民哄搶”,編出一點理由來還不簡單?

總之最後到災民手裏的,隻剩一半。

當然,這一半中還有部分是黴糧、蟲糧、陳糧。他會非常“體恤百姓”地宣布:“雖糧有蟲,然煮熟仍可食之,節儉為德也。”

百姓感激涕零,李知府數銀子數到手軟。

大清還有過這樣的“賑災銀私分”潛規則:總督得三成,布政使兩成,州縣官分餘下五成。

分賑之前,還要先擺龍門陣。

到了發放階段,理論上應該是“登記災民——依戶分糧——按月續發”。可在實際操作中,卻是另一套:比如會搞“鄉紳優先”,理由是他們“能安撫百姓情緒”。

於是百姓發現,賑災第一波領到糧的,往往是本地地主、富戶、族長、保甲長、文書、差役,他們一家能領幾石、幾十、上百石糧,還能轉手高價售賣給真正的災民。

盡管明清都有“粥廠”製度,給災民施粥,但往往流於形式,起不到真正的賑災作用。

百姓很多時候得靠買回來的賑糧活命,但聽說糧原本是要直接發給他們的。盡管如此,他們還是得謝恩。

還有一種創新叫“賑而不發”。

有些官員聰明,他們將救災糧直接“封倉”,理由是“怕哄搶、怕火患、怕黴壞”,總之“為糧負責”。

然後,他們就開始大做文章。

比如,在賬麵上,這些糧食已經“發放完畢”,每一石都有“領糧人簽字畫押”。但這些人,有的在外逃荒,有的已經餓死,有的根本不是災民,隻是衙門裏某位差役的親戚。

有人質疑他們造假,他們便說:“我們是照章辦事的,簽字白紙黑字,你懷疑,難道是懷疑朝廷賑災的善意?”

從此,人們不再多問。



可能有人會說,朝廷難道不知道也不管?

其實朝廷不是不知道,隻是不便知道。

明清時期,地方官麵對災荒都有一種常見的“潛規則”,即“欺上瞞下”。地方官每遇到災荒,先是瞞報,瞞報不住則開始虛報,有百姓求賑災則放任不管,任其流散——待饑民逃散後地方官反而很高興,因為這樣就可以把撥下來的賑災銀子直接歸入“地方小庫”了。

地方官最終給朝廷匯報的往往就幾個字:“聖主早已明鑒”、“小民感戴祝頌”,等等。

每逢災年,地方會呈報“餓死人數”,但報得太少顯得造假太明顯,報得太多又顯政績不佳,於是常常“一半真實,一半藝術加工”。

某年河南旱災,一位官員上奏:“餓殍六萬,尚餘存口十萬,請加賑糧三萬石。”

後來百姓口口相傳:“其實餓死十萬,隻說六萬。”

監察禦史到了之後,寫道:“貪官借賑斂財,百姓無糧可食。”

於是那位賑災官員上奏辯解:“禦史無知,毀臣清白,臣實捧心辦事,冤哉枉也。”

皇帝一看,兩邊都有理,便下旨:“皆當謹慎,再議再議。”

然後……再也沒有然後了。為何?如果這次賑災款項嚴查,那是不是意味著每次都得嚴查?查了一個官,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官都得查?

你查得過來嗎?或者:你查了州官,難道還要查遍所有的縣吏?



說到當時的“智慧”,其實還有一招:以賑之名,圈地為私。

其中最妙的操作,要數“賑災圈地”。

官員上書說:“災後百姓無田可耕,宜開墾荒地,以工代賑。”

朝廷最喜歡如此——幫助國家開荒拓土,還不用開倉救災,於是這下可高興壞了,立刻撥款撥人撥糧支持。

地方官也喜歡——借著搞代賑工程,克扣糧錢、虛報預算,都乃發財良機。

以工代賑新開的那些地,悄悄成了本地豪強和官員親族的“新田”,所謂“以工代賑”,其實是“百姓免費種地,糧歸我賣錢”。

百姓種完一季,得一碗粥,官員得十石糧,還可轉售給國庫,騙取回購銀兩。

這些事情,百姓可有怨言?看見每次大災後地方官家中都添了新房,出門排場又更浩大了些,百姓也隻能揣著明白裝糊塗。

史書寫道:明萬曆二十二年,河南大饑,人相食。

但有個老者在村口烤著野草根說:“我們不是餓死的,是被救災救死的。”

史官對此沉默,反而隻提筆寫下殫精竭慮、任勞任怨的“循吏良臣”的救荒官員形象。

後來有人考中進士,亦寫文章歌頌大明官員“仁政愛民、賑濟有方”。

更有士子稱:“大明盛世,民不聊生乃天命,非官吏之過。”

我們今人讀到這裏,也隻能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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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為鑒?大明官員怎樣貪汙救災款

黑噪音 2025-05-16 19:59:53
以史為鑒?大明官員怎樣貪汙救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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饑荒,是天災;貪汙,是人禍。

但在古代卻有一種特別的人才,他們能把這兩者合而為一,演化出一種名為“借賑發財”的獨門手藝。

每當某地有了天災,當地官員心裏就樂開了花,他們奏本上寫著“天災求救”,心裏想著卻是“難遇良機”。“大災大貪、小災小貪”,成了明清時期的官場潛規則。

明朝萬曆年間,山東、河南、陝西連年災荒,蝗蟲飛起,赤地千裏,餓殍遍野。

水災也多。比如萬曆二十一年(1593),河南省遭遇了世所罕見的特大洪水,下轄的八府十二州都有不同程度的受災。開封、南陽、鹿邑、汝州等地皆成澤國,汝州“滂沱淋漓,萬頃清波,魚鱉其民”,上蔡“春夏淫雨,入秋……田隴廬舍崩壞殆盡,溺死者無算”。

朝廷一看,這不行,不能讓百姓餓死得太多,不然來年就沒人交稅了——由一件事情可見,即朝廷當時仍以“每石五錢”的價格,對河南災區的受災水田進行折征。

某次災後,朝廷很快下詔賑濟:撥款百萬,糧十萬石,官員限期賑災。京城百官紛紛感動,抹淚發誓:“一定不負皇恩浩蕩,做好賑災之事。”



然而接下來,就是他們發財的開始。

貪汙的第一步是:路遠水長,耗在運費裏。

一位姓李的知府,接到賑糧命令後,立刻上奏:“道路崎嶇,河道幹涸,運輸困難,需雇人夫三千,驢馬五百,運糧費需追加兩千兩。”

朝廷批準,李知府長舒一口氣。然而,人夫隻招了一百,驢馬湊了五十,其餘皆虛報。至於糧食嘛,運到一半,什麽“路上遺失”、“河裏沉船”、“倉鼠偷吃”、“村民哄搶”,編出一點理由來還不簡單?

總之最後到災民手裏的,隻剩一半。

當然,這一半中還有部分是黴糧、蟲糧、陳糧。他會非常“體恤百姓”地宣布:“雖糧有蟲,然煮熟仍可食之,節儉為德也。”

百姓感激涕零,李知府數銀子數到手軟。

大清還有過這樣的“賑災銀私分”潛規則:總督得三成,布政使兩成,州縣官分餘下五成。

分賑之前,還要先擺龍門陣。

到了發放階段,理論上應該是“登記災民——依戶分糧——按月續發”。可在實際操作中,卻是另一套:比如會搞“鄉紳優先”,理由是他們“能安撫百姓情緒”。

於是百姓發現,賑災第一波領到糧的,往往是本地地主、富戶、族長、保甲長、文書、差役,他們一家能領幾石、幾十、上百石糧,還能轉手高價售賣給真正的災民。

盡管明清都有“粥廠”製度,給災民施粥,但往往流於形式,起不到真正的賑災作用。

百姓很多時候得靠買回來的賑糧活命,但聽說糧原本是要直接發給他們的。盡管如此,他們還是得謝恩。

還有一種創新叫“賑而不發”。

有些官員聰明,他們將救災糧直接“封倉”,理由是“怕哄搶、怕火患、怕黴壞”,總之“為糧負責”。

然後,他們就開始大做文章。

比如,在賬麵上,這些糧食已經“發放完畢”,每一石都有“領糧人簽字畫押”。但這些人,有的在外逃荒,有的已經餓死,有的根本不是災民,隻是衙門裏某位差役的親戚。

有人質疑他們造假,他們便說:“我們是照章辦事的,簽字白紙黑字,你懷疑,難道是懷疑朝廷賑災的善意?”

從此,人們不再多問。



可能有人會說,朝廷難道不知道也不管?

其實朝廷不是不知道,隻是不便知道。

明清時期,地方官麵對災荒都有一種常見的“潛規則”,即“欺上瞞下”。地方官每遇到災荒,先是瞞報,瞞報不住則開始虛報,有百姓求賑災則放任不管,任其流散——待饑民逃散後地方官反而很高興,因為這樣就可以把撥下來的賑災銀子直接歸入“地方小庫”了。

地方官最終給朝廷匯報的往往就幾個字:“聖主早已明鑒”、“小民感戴祝頌”,等等。

每逢災年,地方會呈報“餓死人數”,但報得太少顯得造假太明顯,報得太多又顯政績不佳,於是常常“一半真實,一半藝術加工”。

某年河南旱災,一位官員上奏:“餓殍六萬,尚餘存口十萬,請加賑糧三萬石。”

後來百姓口口相傳:“其實餓死十萬,隻說六萬。”

監察禦史到了之後,寫道:“貪官借賑斂財,百姓無糧可食。”

於是那位賑災官員上奏辯解:“禦史無知,毀臣清白,臣實捧心辦事,冤哉枉也。”

皇帝一看,兩邊都有理,便下旨:“皆當謹慎,再議再議。”

然後……再也沒有然後了。為何?如果這次賑災款項嚴查,那是不是意味著每次都得嚴查?查了一個官,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官都得查?

你查得過來嗎?或者:你查了州官,難道還要查遍所有的縣吏?



說到當時的“智慧”,其實還有一招:以賑之名,圈地為私。

其中最妙的操作,要數“賑災圈地”。

官員上書說:“災後百姓無田可耕,宜開墾荒地,以工代賑。”

朝廷最喜歡如此——幫助國家開荒拓土,還不用開倉救災,於是這下可高興壞了,立刻撥款撥人撥糧支持。

地方官也喜歡——借著搞代賑工程,克扣糧錢、虛報預算,都乃發財良機。

以工代賑新開的那些地,悄悄成了本地豪強和官員親族的“新田”,所謂“以工代賑”,其實是“百姓免費種地,糧歸我賣錢”。

百姓種完一季,得一碗粥,官員得十石糧,還可轉售給國庫,騙取回購銀兩。

這些事情,百姓可有怨言?看見每次大災後地方官家中都添了新房,出門排場又更浩大了些,百姓也隻能揣著明白裝糊塗。

史書寫道:明萬曆二十二年,河南大饑,人相食。

但有個老者在村口烤著野草根說:“我們不是餓死的,是被救災救死的。”

史官對此沉默,反而隻提筆寫下殫精竭慮、任勞任怨的“循吏良臣”的救荒官員形象。

後來有人考中進士,亦寫文章歌頌大明官員“仁政愛民、賑濟有方”。

更有士子稱:“大明盛世,民不聊生乃天命,非官吏之過。”

我們今人讀到這裏,也隻能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