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子與13歲女友一見鍾情 當晚就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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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李瀾 實習生劉誌皎) 情竇初開的少男少女互生情愫並發生了性關係,女孩的母親知道後當即報案,由於女孩未滿14歲,檢察機關以強奸罪對其男友提起公訴。   昨日,沙區法院少年犯罪審判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男友當庭出示女孩寫給他的情書,以證明二人相愛,但最後情不敵法,還是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互生愛慕認識當晚發生性關係   13歲的女孩±?化名)是初中一年級學生,今年2月,在沙區某溜冰場溜冰時,經過朋友介紹,認識了17歲的無業男子小剛(化名)。二人見麵後相互愛慕,並於當晚在一旅店內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二人確定了戀愛關係,小剛多次邀約小麗外出打工,今年4月,小剛將小麗帶往江蘇徐州找工作。小麗的母親知道此事後立刻報了案。由於小麗未滿14歲,檢察機關以強奸罪對小剛提起了公訴。   男方辯稱事先不知女方未滿14歲   據介紹,被收押於沙區看守所的小剛還曾收到小麗的來信,稱“我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就算死也要死在一起”。小麗更以斷絕母女關係威脅母親,要求母親撤訴。   在昨日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小剛當庭出示了小麗寫給自己的情書,稱二人係自由戀愛,且與小麗發生關係時並不知道小麗未滿14歲。   對被告人提出並不知道小麗未滿14歲的辯護理由,公訴人認為,我國刑法規定“強奸幼女並不以暴力手段及明知對方為幼女為必要條件”,因此應當認定小剛強奸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