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婦紅杏出牆被丈夫懷疑 夥同奸夫毒殺丈夫分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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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叫張豔,2005年2月5日被執行逮捕時,年齡剛滿28歲,臨泉縣潭棚鎮西孟莊人。如果不是她的姘夫因涉嫌搶劫、盜竊落網,她那勾奸夫殺害丈夫的罪惡很可能還會隱秘一段時日;如果不是她的落網,她丈夫名為外出打工,實為已經被害,且被分屍數處的慘狀,還不為世人所知。2005年7月,阜陽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故意殺人、搶劫、盜竊案,日前又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張豔及其姘夫孟兆傑死刑,揭開了這位年輕女人婚外“絕唱”的犯罪情景。   勾搭成奸   2004年11月2日,現年40歲的臨泉縣譚棚鎮西孟莊農民孟兆傑因涉嫌搶劫、盜竊犯罪被刑事拘留,審訊過程中,他除供述其單獨或夥同他人實施搶劫、盜竊犯罪外,還供出夥同張豔殺害丈夫的事實,使張豔殺夫案告破。   張豔的丈夫孟軍(化名)被害時30歲。孟軍老實內向,心胸狹窄,因怕老婆紅杏出牆,經常疑心重重。尤其是不能看見張豔與其他男人在一起說笑,否則回家準要鬧得不可開交。加之張豔認為孟軍木訥,不注意與人結交,不會處鄰裏關係,跟這樣的人過日子沒啥意思,便對丈夫冷淡。越是這樣,孟軍越加懷疑張豔外邊有相好的,夫妻關係日趨緊張,後發展到拳腳相加的打罵吵鬧。張豔為此提出與孟軍離婚,但考慮到農村找個媳婦也不容易,孟軍說啥不同意離婚。兩人就這樣不熱不冷地湊合著過了。   如果不是孟兆傑的出現和加入,張豔也可能不會變成殺人犯。就在張豔兩口子經常打鬧生氣的過程中,同村村民孟兆傑出現了。他借經常去張豔處勸架的機會,與張豔熱乎起來。由於孟兆傑在當地經常單獨或合夥實施偷搶豬羊財物的勾當,通過銷贓分贓,手頭常有錢款,還不時給張豔送些禮物,哄得張豔心花怒放,二人遂勾搭成奸。   為了掙錢養家,孟軍也加入了外出打工的人流,隻在每年的農忙季節和過節期間回來。由於張豔、孟兆傑把孟軍視為障礙,眼中釘,遂生出殺害孟軍的惡念。但對如何下手,他們密謀設計了幾種方案。孟兆傑曾提出,由張豔在下一次孟軍外出打工走時,給他帶些摻有毒藥的幹糧,讓他在路上吃後死在途中的車上,後又商量趁孟軍在家時,先用鼠藥毒死,再肢解拋屍,這樣不聲張更隱秘,張豔同意了後一種辦法。   蛇蠍男女   2004年6月,孟軍為趕回收麥,便從打工的外地返家。聽說此消息的孟兆傑恨得入骨,張豔也覺得心煩意亂。作案前的一天下午,孟兆傑對張豔說:“我給你弄點藥,你放他碗裏當茶喝毒死他算了。”張豔問:“毒死之後咋辦?”孟兆傑說:“沒事,弄死之後我把他截開扔遠遠的,不讓人知道。”2004年6月21日下午,孟兆傑又找到張豔說,“這種日子難熬,你今夜就下毒”,張豔答應了。當日晚10時,正趕上孟軍說身體不舒服要張豔把他買回的中草藥熬熬。待藥煎好後,在廚屋裏張豔把下午從孟兆傑處拿來的裝在青黴素注射藥瓶裏的大半瓶鼠藥,倒進了給孟軍盛藥的碗裏,然後倒入煎製的中草藥水,隨後端給孟軍服用。   當時孟軍認為藥燙沒喝。他又去洗了個涼水澡,回來後把帶毒的藥喝下。此時假裝溫順的張豔又扶他到床上睡下,還按孟軍的吩咐陪他睡了一會。因張豔心有中鬼,遂離開。此時孟軍即說頭暈,接著就倒在地上抽搐起來。張豔急忙跑到自家的平房頂上,看看孟兆傑是否來到。見孟兆傑在已外出打工的鄰居家院內站著,即喊他快過來。孟兆傑從鄰居房頂過來後,又讓張豔下去看看孟軍是否已死,說是怕被孟軍認出來。   張豔下去後,看見孟軍在堂屋內站著,還問張豔咋還不睡,張豔借故騙他。孟軍又說心裏不得勁,叫張豔過去給他拍拍。在張豔拍打過程中,孟軍吐出部分嘔吐物,隨後便躺在地上睡去。張豔叫了兩聲,見他沒反應,拿個毛巾被給他蓋上,然後到房頂告訴孟兆傑說孟軍已死,孟兆傑便回去拿刀。待其攜刀趕回張豔家後,又讓張找出四個編織袋。   孟兆傑原本想把孟軍的屍體背出去肢解,但當他去拉孟軍時,孟軍突然坐起,並喊孟兆傑“二哥”。凶殘的孟兆傑見狀即按住孟軍的脖子,把他按倒,然後從腰裏拿出刀,將其殺死。當夜,孟兆傑將肢解後的孟軍屍體裝入三個編織袋,用自行車分兩次運走,拋屍於三個地方。大約一個多小時後,孟兆傑回來告訴張豔說都弄好了。   為掩蓋現場,孟兆傑讓張豔從灶裏弄些灰撒在堂屋當門的地上掃掃,孟又回其家用袋子裝些白灰背來在地上撒撒。天快亮時,孟讓張豔騎上自行車到村裏遛一圈,有人見就說是送孟軍出去打工啦。張豔按其吩咐騎車出去,回來時已是早晨8點多鍾,她向見到她的熟人和鄉鄰撒下彌天大謊。   法網難逃   法庭上,被告人張豔對指控其犯有故意殺人罪供認不諱,但辯稱其係被孟兆傑逼迫殺人,且投放鼠藥量少,沒有致孟軍死亡。其辯護人以張豔係本案從犯,且係殺人未遂,應對張豔從輕處罰進行了辯護。被告人孟兆傑則以沒有參與殺人預謀,肢解屍體時孟軍已死亡,其辯護人以孟兆傑係主動供述故意殺人係自首,應從輕或減輕對其處罰,進行了辯解和辯護。同時法庭還查明,被告人孟兆傑自2002年9月至2004年10月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實施搶劫兩起,盜竊40起,盜竊財物價值2.42萬餘元。   阜陽中院對該案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孟兆傑、張豔為達到長期通奸目的,預謀殺害被害人,由孟兆傑提供鼠藥,張豔投毒,事後由孟兆傑肢解、拋棄屍體。張豔投毒後並未致被害人立即死亡,繼而由孟兆傑持刀對中毒的被害人進行肢解和拋屍。因此兩被告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一致,分工明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均係本案主犯,應依法處罰。被告人孟兆傑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劫取或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依法構成搶劫罪、盜竊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孟兆傑雖有自首情節,鑒於其犯罪情節極為惡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依法不予從輕處罰。兩被告人的辯解、辯護意見,因與已查明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納。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孟兆傑死刑,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5萬元。判決其賠償被害人父母經濟損失3萬元。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當被告人張豔用抖動的雙手接過判決書時,死灰般的臉上現出一絲驚恐的絕望。(石中原 邢州新 本報記者 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