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讓被害人撒謊改口供 輪奸婦女案變成賣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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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奸婦女案被警察染上“黃色”印記———一民警讓被害人將強奸說成是賣淫嫖娼。葫蘆島市一民警為犯罪嫌疑人製造“黃色盾牌”被開除,並被法院判刑。   ——倆強奸犯逍遙法外3年   根據龍港區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的介紹和法院的判決書,記者還原了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0年10月1日,一名女子到龍港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報案,說自己被兩名男子強奸。   根據報案女子陳述的案發地點,案件應該由東街派出所管轄,西街派出所民警帶瘧ò概?永吹攪碩?峙沙鏊??p>  東街派出所值班民警是馮景倫。強奸犯罪嫌疑人張亮、薛雷宇通過中間人找到了馮景倫,請求馮景倫做被害人工作,改變陳述。   馮景倫先打電話給被害人,讓她把強奸改成賣淫嫖娼,被害人不同意。於是馮景倫第二次給被害人打電話,將被害人約到街上,給其2000元錢,讓其離開葫蘆島。   就這樣,張亮和薛雷宇逍遙法外3年之久。2003年8月,張亮和薛雷宇被公安機關抓獲。辦案機關找到強奸案被害人,被害人才說出馮景倫曾經給她2000元錢,讓她改變口供的事。   2004年1月,張亮和薛雷宇被龍港區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   ——民警被判刑並被開除   張亮和薛雷宇被判刑後,龍港區檢察院對馮景倫立案偵查。   2004年3月19日,馮景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馮景倫被龍港區檢察院批準逮捕。2004年10月25日,馮景倫被葫蘆島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罪名是徇私枉法罪。   今年3月,葫蘆島市決定對馮景倫處以行政開除處分。   ——法院:民警徇私枉法   馮景倫認為自己冤屈,遂進行申訴。   馮景倫提出的第一個理由是,自己不是張亮、薛雷宇強奸案件的辦案人,自己隻是一個戶籍民警,達不到讓犯罪分子不受追究的目的;第二個理由是沒給被害人打電話也沒給被害人2000元錢讓其走;第三個理由是沒給被害人作過筆錄。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介紹說,馮景倫並不冤,判處馮景倫有罪是依法進行的。   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出示了強奸案被害人的證詞,證明馮景倫確實給過她2000元錢,將她趕走。   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出具的證據和觀點,認為馮景倫對犯罪嫌疑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已構成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