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歲翁洗頭房按摩猝死 曾有四五名女子為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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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在洗頭房接受“按摩服務”過程中,不知何故,突然死亡。日前,其家人以“消費權益”受損,洗頭房沒有盡到安全保護義務為由,將該洗頭房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近4萬元。   猝死老人名叫程源(化名),今年81歲。其家人訴稱,今年5月底的一個晚上,程源獨自一人來到位於珠江路上的某洗頭房按摩。大約半小時左右,正在接受“服務”的程源突然死在按摩椅上。洗頭房內四五名20多歲的女子大叫“死人了”,驚恐萬狀地衝出洗頭房。   民警接到報警後迅速趕到現場,發現倒在按摩椅上的程源麵色慘白,雙目緊閉,上身白襯衫皺縮到胸口以上,整個腹部裸露在外,褲子皮帶被解開。在程源身邊,還有一堆女鞋、女式內衣。經法醫鑒定,程源屍體表麵未見損傷痕跡,心血未檢出常見毒物,結論是有病死可能。   事發後,程源家人多次找到這家洗頭房,索要賠償,但未果。   程源家人認為,程源生前身體一直非常健康,到洗頭房接受“服務”突然死亡,說明洗頭房對消費者沒有盡到保護其財產及人身安全的義務,對程源的死,洗頭房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日前,程源家人將這家洗頭房告上法院,索要賠償金、喪葬費等近4萬元。   昨天,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八旬翁猝死洗頭房案”還沒開審,在法律界就引起爭議。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因為案件的特殊性,法院立案後,他們就此走訪了本市法律界有關專家,結果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方認為,法院對此案應作駁回處理,理由是八旬翁的行為違反了公秩良俗原則,法律不應保護。《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八旬翁與洗頭房形成的“服務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另一方則認為,八旬翁應得到相應賠償。他到洗頭房“消費”,無論他做了什麽,出現死亡這一惡果,洗頭房作為“服務機構”,就應該承擔責任。何況,目前還沒有證據證明,八旬翁到洗頭房做過“出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