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被槍決前突然檢舉揭發 法院“槍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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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按罪行本應判處死刑並於宣判後執行槍決的毒販,因為在行刑當天早晨對其驗明正身時檢舉揭發,廣州市政法機關經研究後決定“槍下留人”,待檢舉線索查實後再酌情判決。若檢舉屬實確實立功,該毒販可能逃過一死。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毒販不僅運輸毒品,還用大鐵鍋製造大量海洛因,按照法律規定,他所參與製造、運輸的毒品數量足以判處他死刑。依據該毒販所犯罪行,廣州中院決定對他判處死刑,經廣東省法院核準死刑裁定後,準備在昨天上午與其他死刑犯一起宣判後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知情人士透露,就在昨天早晨看守所對死刑犯進行驗明正身、核對身份時,該毒販知道自己馬上就要赴黃泉路,急忙向有關人員檢舉揭發一條重大犯罪線索。經緊急研究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臨時決定暫緩對該毒販的死刑判決,將本應在昨天上午押到海珠區法院宣判現場的該毒販繼續留置在看守所。 有關方麵表示,如果他所提供的線索屬實,確有立功表現,可以酌情減輕對他的刑罰,比如對他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等。這樣該毒販就有可能免除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