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漢同保姆發生關係生子 將孩子送給女兒作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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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柯鴻海 通訊員馮燕菲 李廣高) 近日,遠赴中山市執行一撫養糾紛案的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執行法官,成功將離開母親兩年多的小火(化名)帶回茂名送交其母阿芳(化名)。抱著分離多時的親骨肉,阿芳喜極而泣。   非婚生子無端被奪撫養權   1999年底,26歲的阿芳去中山市做保姆。第二年,阿芳與女主人61歲的父親柯某相識,後來柯某提出要阿芳為其生一個兒子,交換條件是給她一套位於茂名市區的樓房,阿芳經不起誘惑與柯某同居。2001年阿芳生下非婚兒子小火,兒子出生後由阿芳撫養,柯某提供生活費。   2003年5月9日,柯某在不告知阿芳亦沒征得阿芳同意的情況下,以帶兒子去人民廣場玩為由,私自將小火送到中山市他女兒處收養,並要小火稱他女兒為媽媽,稱其女婿為爸爸,致使阿芳在此後一直無法與兒子見麵。為此,阿芳於2003年12月向茂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與柯某非婚生育的兒子歸其撫養,柯某每月負擔小火生活費300元。   法官查遍幼兒園找到孩子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火為阿芳與柯某非婚生的兒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其父、母均有同等的撫養權利和義務。而柯某自己不履行撫養兒子的義務而將兒子送給其大女兒及女婿撫養,不利於小火的心理健康成長。2004年2月法院判決小火由阿芳撫養,柯某每月負擔撫養費300元直至小火獨立生活時止。柯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04年底,茂名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當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柯某卻說小火已送福建省的“貴族學校”讀書了,自己沒有辦法將他找回。由於柯某一家拒絕提供小火的去向,該案的執行一度停了下來,但執行法官沒有放棄。6月15日,8名執行法官和法警趕赴中山市,以柯某女兒住所為中心,深入周圍的幼兒園尋找小火。法官在幼兒園800多名幼兒照片中一一核對,直至查到第三間幼兒園才找到了小火,隨即通知柯某女兒到中山市張家邊派出所處理有關事宜。年幼的小火由執行法官帶回茂名由其母親阿芳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