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逼婚發誓不與妻子同房 妻子難忍折磨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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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鄒會江) 佛山三水區西南街道一名31歲的賀姓男子的父母抱孫心切,日日催婚,甚至以斷絕關係逼賀結婚,賀某某隻得同意結婚,但婚後對妻子采取“不接觸”政策。日前結婚近兩年的他在三水區法院提出離婚,妻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合共2萬元。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不支持妻子的賠償要求。   逼婚逼出速成婚姻   賀某某今年31歲,日前向法院提交離婚訴狀,要求與妻子程某某離婚。賀某某說,自打自己年近三十,父母為早日抱孫,天天逼自己戀愛結婚,並不斷找人為自己介紹對象。   2003年四五月間,父母又強拉程某某與他見麵,在賀某某表示不想結婚的情況下,父母說,如果不與程某某結婚,將與他斷絕關係,賀某某終於開口同意與程某某結婚。“法律意識”很強的父母,怕兒子變卦,於當年6月讓兒子與程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妻子一來丈夫就走   在父母“威逼”下,賀某某與程某某在法律上成了夫妻,但賀某某心中的“委屈”卻一直影響他的情緒。賀某某說,自結婚起他便想著要離婚,為此,他發誓一根手指頭都不要碰這個“老婆”,以便將來離婚時更有“充分的證據”。   婚後父母一再要求置辦家具和舉行婚禮,都被賀某某拒絕。程某某也曾多次來到賀家,但賀某某堅決“不接觸”程某某,父母要求程某某在賀家住下,賀某某一聽馬上離家出走,直到確定程某某離開才肯回家。   妻子要求精神補償   程某某應訴時表示不同意離婚,她覺得賀某某這樣對待婚姻,是害了自己。如果賀某某一定要離婚,應該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合共2萬元,否則不同意離婚。對賀某某陳述的結婚經過,及結婚後對自己的“不接觸”,程某某表示沒有異議。   法院審定後認為,雙方既無感情基礎,男方又不願意與女方共同生活,夫妻關係名存實亡,請求離婚應予準許。女方提出的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隻是訴訟費50元需由賀某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