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兩月就戀愛同居
昨天下午,在南崗筆村的筆村會場內,劉先生把女兒和她的男友,以及男友工廠的負責人都叫到了一起談判。記者看到,包括劉先生在內的六七個人一直在激烈爭論著,而在四五米的不遠處,一個稚氣未脫的白淨小女孩則冷冷地看著他們,這個故作成熟的女孩,就是劉先生隻有13歲的女兒。
見到記者,劉先生激動地講述了事情的經過。“我在深圳,我女兒去年年底才來到廣州,過完年後,又在當地的工廠找了一份工作。哪知道,後來女兒在別人的介紹下,認識了在這裏化工廠的塗某,兩人居然就談起了戀愛,最後還住在了一起。不久之前我才得知這一情況,這次來廣州,就是要把女兒帶走。”
尋女卻被“準女婿”朋友打傷
但是劉先生來廣州後,一開始和妻子怎麽也找不到女兒。後來,他們千方百計找到了那個介紹人。“當我找到塗某所在的工廠後,同在這個工廠工作的介紹人竟以為我是來鬧事的,於是就找了二十多個人,把我和幾個親戚給包圍住,還把我們的兩個人給打傷了。我當時就報了警,可是警察告訴我,打架的事情他們可以管,但是找女兒他們卻管不著。”(記者李鋼實習生蘇蘅)
麵對不要家隻要男友的女兒,父親一臉無奈 |
父親一時激動,竟給了女兒兩個耳光 |
“準女婿”尷尬地拎著禮品默默無語 |
父女談判:
“為了和他交朋友,我不回去!”
在“談判”現場,這邊廂,劉某和妻子一麵怒氣和無奈;那邊廂,劉某的女兒雙手交叉在胸前,倔強地和父母對望;而對麵站立著的“準女婿”塗某則提著水果和禮品,低著頭默默無言;充當“和事佬”的劉某老鄉和塗某工廠的負責人,則不停地勸說著。
父親生氣地向女兒怒吼:“你這次一定要和我回去,你現在隻有13歲,怎麽能有判斷的能力?”
女兒表現得非常倔強:“回老家就不能再和他交朋友了,所以我不回去!”記者隨後問:“你是不是真的很喜歡塗某,所以不願意回家?”劉某猶豫了一下,然後點了點頭。
女兒男友塗某:“我並不是不願讓她走,這要看她自己的意見,而且當時毆打劉先生的人也不是我召集來的,我當時並不知情。”
塗某的老板:“塗某在工廠已工作了10年,表現很好,而且為人老實。我也曾經問過劉某的年紀,當時她回答說16歲。”
經過一段對峙之後,劉先生突然猛力地給了女兒兩個耳光,這下子可激怒了她。她馬上頭也不回地跑了出去,劉先生則一下子蹲在了地上,沮喪地抱著頭,“談判會”不歡而散。
法律後果
女方未滿14歲男方涉嫌強奸
與13歲的少女同居,有沒有考慮到法律後果?記者在采訪過程中詢問了多個當事人,卻發現沒人對此有清晰認識。就連劉先生自己也是因女兒早戀而倍感臉上無光。
記者就此事谘詢了廣東金粵律師事務所的李和平律師,他認為,由於女孩還不滿14歲,這一事情已經不僅僅是早戀問題。如果男女雙方已同居並發生過性關係,那麽根據刑法的規定,男方則涉嫌犯了強奸幼女罪。即使是女方自願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複》的司法解釋,“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此外,李律師還表示,劉某隻有13歲,雇用其工作的工廠還涉嫌非法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