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匯款留言每次均罵父親是豬狗不如的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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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老人年輕時曾因強奸罪被判刑7年,事隔40多年,他感受到了一種遠比坐牢還要痛苦的煎熬:雖然經過法院判決,親生的大女兒不得不支付贍養費,但在每次匯款單的“留言欄”中,女兒仍在提起多年前的那件事,並稱他是“豬狗不如的強奸犯”。   昨日,年近七旬的老人來到本報,訴說了心中的痛苦:當年並不存在的“強奸風波”害了他一輩子,現在唯一的心願就是女兒不要再這樣惡毒的辱罵自己。她的女兒則言辭激烈地表示:父親當年將自己無情遺棄,並使她背負著“強奸犯的女兒”的罵名,“他不是我爸爸”、“我是出於人道主義才理他”。   “我怎麽可能強奸班上的同學啊?”   老人名叫楊民,出生於1936年1月,如今已經69歲高齡。25歲那年,他在當時的昆明水電學校學習,班上有一個19歲的女同學,名叫枉秀,二人之間發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   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60年11月作出了一份判決記載:楊民在該校就讀期間,道德敗壞、玩弄婦女,於當年6月,以關心同學為名,多次對同學旺秀實施奸汙。同年月,又奸汙了另一名女同學,當遭到反抗時,楊民還以“同歸於盡”加以威脅。因此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之後,楊民被投入監獄,1967年刑滿獲釋。對這個已經得到執行的判決,楊民一直“喊冤”,多年以來,他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但一直沒有結果。麵對本報記者質疑,他承認當年“確實有那些事情”,但同時又一再分辨:“當時太年輕,都是兩相情願,不存在什麽強奸的說法。那時這方麵的法律很不健全,還有些曆史原因,所以就這樣定性了。可是我怎麽可能強奸班上的同學啊?絕對不可能嘛。”   法院判決女兒每月承擔100元贍養費   不管強奸是否存在,唯一可以肯定的卻是:楊民的人生被這此坐牢徹底改變了。在那之前的1957年,楊民已經成家,妻子錢芳在結婚第三年生下了女兒錢華。在坐牢後的1962年,楊民不得不與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出獄後,他又再婚,並把戶口牽到了第二任妻子的老家嵩明。由於種種原因,大約1986年的時候,又離掉了。但是,無可安身的楊民還是一直在前妻子家中居住。   感覺孤苦無告的老人後來想到了找自己的大女兒錢華,因為“聽說她家條件很好”。但是,對這個“罪犯父親”,錢的一家人都非常反感,根本就不願意理睬。於是,老人隻有提出訴訟,要求判決對方每月向自己支付一定贍養費。經過一審,法院確認:二人之間確係父女,這種血緣關係不可能因離婚而解除。雖然楊民始終未對女兒盡過撫養義務,但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父母有過錯而免除。   根據以上理由,老人勝訴,法院判決錢華每月應承擔100元贍養費。   “我沒有故意遺棄過他們母女”   麵對該判,錢華非常不服,在上訴狀中,她寫道:“我是由生母養大的,強奸犯楊民出獄後已經8歲。我的生母要求他盡一些撫養義務,他竟拒絕,將我遺棄,使我身體和精神上都遭到了嚴重傷害,從小背上‘強奸犯的女兒’的罵名,我的整個童年和少年時代都生活在恐怖和黑暗的世界裏,遭受到各方麵的歧視……現在又要叫被遺棄的女兒贍養,天底下哪有這樣的人,真是禽獸不如……”   整個審理過程中,父女之間在法庭上的對抗情緒非常激烈。錢華認為楊民是在謊稱自己無法養老,實際上,他每月有80元的複員軍人補助,還撫養了他的另外他的另一個女兒還開著鋪麵,收入很可觀。因此,判決她承擔100元贍養費根本就不應該,從金額上說也不合理。   “不是我不撫養啊,是我根本就沒有經濟能力。”對此,楊民老人說他從不曾故意遺棄過錢華母女,當他出獄去找她們母女時,發現前妻已經再婚。因此,事實上無法撫養女兒,不能全怪他。   匯款留言中罵老人“豬狗不如”   2004年11月3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根據這份生效的法律文書,不管錢華願不願意,都必須履行其中所確定的贍養義務。此時,已經69歲高齡的楊民總算鬆了一口氣,當年底,他在嵩明接到了女兒寄來的第一筆匯款100元,但稍微一留意匯款單,老人就感到胸口在隱隱發痛。   在老人保存下來的幾張匯款單複印件留言欄中,記者看到分別寫著“你還要禍害人到什麽時候”、“豬狗不如的強奸犯”等過激的話語。“錢華是一名教師,居然能對我說出這種話來。我即便有那些問題吧,也是幾十年前的事了,現在我都快七十的人了,她還這樣反反複複辱罵,我心裏太難過了,在精神上來說,幾乎都要到崩潰的邊緣了。我現在隻希望她不要再這樣罵我了,做為親生父親,我的要求夠低了吧。”楊民表示:如果女兒還堅持這樣辱罵自己,他打算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判定女兒對自己構成了侮辱,並賠償自己相應的精神損失。   盡管作出了如此表態,但老人顯得非常無奈,一副晚景淒涼的模樣。   女兒態度:隻是出於人道主義才理他   根據楊民老人介紹和法院相關裁判文書記載,錢華目前為昆明市一所技工學校老師。本報記者昨日通過電話與其取得聯係,剛一提到楊民,她就流露出激烈的反應,說:“你不要給我說他,他不是我爸爸,因為他從來就沒有撫養過我。他對我們傷害很深……”記者表示:老人自己也承認這一點,但他認為這不是他的罪過,而是“曆史原因”。錢華則堅持稱楊民自己應為自己的罪行承擔責任,並且強調,隻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才理他,給他寄點錢。”   那麽,為何總在寄贍養費的匯款單上留下罵人的話呢?有沒有顧慮到過自己教師的身份?記者剛問到這裏,錢華便滿懷委屈的反問:“老師怎麽了?老師也是人啊?”之後,便掛段了電話。   關於匯款單上那幾句過激的話,記者專門向吳井路郵政支局進行了谘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郵政部門對匯款留言的要求是不能超過30字。至於所留內容沒有任何規定,但一直都提倡使用文明用語,不能使用具有侮辱性的字眼。記者注意到,包括那句“豬狗不如”的留言在內,所有的內容都是先由郵政業務辦理者手工填寫,然後再由工作人員電腦   錄入打印上去,對此工作人員說:盡管這樣的語言非常不文明,但如果消費者堅持這樣,工作人員通常還是隻有按照消費者的意思進行錄入和辦理。   專家說法:道德與法律的衝突   雲南瑞陽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周文忠律師   縱觀這位老人與女兒之間的這起贍養糾紛,我認為其深層次原因是道德與法律的衝突。就法律來講,這裏有兩層法律關係:第一是父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既然這是沒有疑問的,那麽,即便老人確實沒有盡到過撫養義務,子女也不可能因此就剝奪老人晚年受到贍養的權利。第二是老人年輕時犯罪的問題。老人聲稱自己當年是被冤枉的,但這要通過漫長的申訴和上訪程序才可能解決。在目前的階段,我們當然隻能認可當年法院就強奸罪做出的判決。但是,我們的法律的目的是改造人,而不是懲罰人,如果一個犯罪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來表示懺悔,並重新做人了,那麽,社會是應該原諒他的。當然,父親曾犯強奸罪這樣的“醜事”任何人都很難以接受。具體到這起糾紛的情況來說,我想還是隻有靠父女之間最後那點血脈親情的力量來解決了。   至於老人說想起訴女兒侮辱自己並索取精神損失這點,我想是很難成立的,因為成立的前提是必須有侮辱的主觀故意、事實和因此而造成的損害後果。另外,郵政局工作人員在這個事情上有所疏忽,但不具有任何責任和過錯,因為確實並沒有是否能或不能在留言中使用不文明語言的強製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