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女大學生遇害 隻因招聘會上簡曆被扔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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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報報道: 南京某大學大三女生李雪,在參加完某藥業公司的招聘會後,遭遇了一起割喉命案。   無名女屍驚現工地   2004年2月17日上午,無錫警方接到市民報警,在長江南路某工地上有一具女屍。 警方立即趕赴現場,經現場勘察,除年輕女屍外,還有領帶斷頭一根。後經法醫鑒定,死者年齡在20歲左右,因頸部遭繩索絞勒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因女屍身上沒有可以證明身份的物件,無錫警方登出了“尋屍啟事”。   一個偶然的機會,無錫某大學的王同學發現了這則“尋屍啟事”,看著啟事中所描述的特征,她腦中突然出現了好友李雪的樣子。一股不詳之感襲上心頭,“可是李雪在南京呀。”為證明自己的多慮,她立刻撥通了李雪就讀學校的寢室電話,電話中,室友興奮地說:“李雪呀,去外地參加招聘會了,聽說錄取了。”“去哪兒了呀?”王同學急忙問道。電話那頭傳來了她最不想聽到的兩個字“無錫。”   死者恰恰是她   出於擔心,王同學及時聯係了李雪的家人,令人遺憾的是,他們都不知道李雪的去向。而此時,李雪的手機已無法接通。帶著複雜的心情,李雪的父母登上了泰興去無錫的火車。   與警方取得聯係後,李雪的父母對屍體進行了辨認,盡管他們不願相信自己的眼睛,但躺在那裏的分明是他們最最疼愛的女兒李雪。抱著一線希望,他們做了DNA鑒定,可結果還是讓他們絕望。經確認,死者就是李雪。突如其來的噩耗擊垮了李雪的父母,他們仍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在南京讀大學的女兒怎麽會來無錫,又慘遭殺害呢?”在李雪的同學處,他們找到了重要線索。   電話記錄揪出疑凶   據李雪的同學回憶,2004年1月,為減輕家裏負擔,李雪開始四處找工作。通過招聘信息,她得知江蘇某藥業公司在泰興有個招聘會。2月1日,李雪在同學陪同下趕到泰興應聘,參加了這場招聘會,並遞交了一份應聘簡曆。在這份簡曆上,李雪留下了自己的手機號,之後便回到了南京。   同月9日,李雪曾興奮地告訴同學,藥業公司有個人給她發了信息,說無錫辦事處招人,讓她過去,並帶上3000元押金。雖然一時拿不出這麽多錢,但李雪還是想去試試,於是第二天就出發了,這一去就再也沒回來。   得此信息後,警方通過查詢李雪的手機通話記錄發現,有一個陌生號碼在事發前後曾多次和李雪聯係,而這個號碼的主人正好是江蘇某藥業公司無錫辦事處的員工,名叫王尹林。   殺人隻因搶劫不成   2004年3月9日,因涉嫌搶劫罪,王尹林被刑事拘留。在他的供述中,李雪的遇害之謎被破解。   據王尹林交待,2004年2月1日那場招聘會他也在現場,不知怎麽,他從地上撿到了李雪的個人簡曆,當他看到簡曆上那串手機號時,突然產生了一個可怕的念頭,從李雪身上弄點錢。於是,他悄悄記下了手機號。   2月9日,王尹林發了個信息給李雪,以公司招聘人員身份要求李雪到無錫參加招聘會,並要她隨身攜帶3000元押金。次日,王尹林從火車站接到了李雪,一番交流後,他將李雪帶到了無錫新區74號地塊長江南路某工地。見四處無人,王尹林立即露出真麵目,命令李雪交出身上的財物。   令王尹林意外的是,瘦弱的李雪並沒有乖乖就範,相反卻拚命反抗,並大聲呼救。此舉嚇壞了王尹林,情急之下他扯開自己的領帶,勒住了李雪的脖子。見李雪仍不停掙紮,王尹林掏出了隨身攜帶的手術刀,凶殘地向李雪頸部割去。   幾分鍾後,李雪停止了掙紮,倒在血泊中。失去理智的王尹林並沒有救人之舉,相反,他在劫得李雪隨身人民幣356元、一部手機後,逃離了現場。   確定凶手家屬索賠   2004年3月18日,王尹林因涉嫌犯搶劫罪被逮捕。與此同時,李雪的父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20餘萬元,並要求江蘇某藥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李雪的父親介紹,李雪自小乖巧聰明,是家中唯一的孩子。雖然他們來自農村家庭,家境並不富裕,但李雪很懂事,從來不會和他們要求什麽。在學習上,李雪從小到大都沒讓他們煩神過。“在我們農村,能出個大學生是件很了不起的事,我和她媽媽以她為榮。我們都沒什麽文化,全都指望她了。這孩子也懂事,從不伸手問家裏要錢,這次找工作,她也是想自己供學費。這事她和我們說過多次了,沒想到,居然……”   李雪的死,對於她的父母而言,不僅在精神上備受折磨,經濟上也是致命的打擊。“孩子大三了,眼看著就要畢業工作了,我和她媽媽也老了,沒想到現在白發人送黑發人,我們都五十多歲的人了,以後該怎麽辦呀。我們就這一個孩子,以後老了連走路都沒人扶呀。”   一審判決凶手死刑   2004年8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王尹林對自己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矢口否認,不但稱自己有精神疾病,還表示受到了刑訊逼供。後經司法鑒定,證明王尹林作案時無精神障礙、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王尹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械當場使用暴力搶劫公民財物,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王尹林的犯罪行為確已給李雪的家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李雪家人要求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認定被告人王尹林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李雪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92636元。駁回李雪家屬要求江蘇某藥業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涉案贓款贓物繼續予以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家屬。   不服判決雙方上訴   因不服一審判決,王尹林及李雪的父母均提出上訴。王尹林認為,公安機關現場勘察筆錄中,沒有確定現場有他的足跡。而他之前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所致,並不是個人的真實意見。另外,因他有家庭精神病史,故申請重新作精神病鑒定。   而李雪的父母則認為,江蘇某藥業公司應對這起案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能妥善管理好應聘者的信息,那麽王尹林也不會得到女兒的手機號,這場悲劇也不會發生。遂請求二審法院判令江蘇某藥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實認為,公安機關在訊問王尹林時沒有刑訊逼供。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是對被鑒定人在作案期間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進行鑒定,家庭有無精神病史不影響鑒定結論。   另外,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一般應該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現無證據證明江蘇某藥業公司參與了王尹林搶劫犯罪,故不能成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綜上,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的終審裁定。(文中人物係化名)   新聞附件   何為“刑附民”?   中國有句老話,“殺人者償命”。可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造成受害人物質損失的,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經濟賠償。起訴人被稱為“賠償權利人”,即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父母、配偶、子女)。   就死亡賠償金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判決後如何執行,能夠執行多少,以被告人個人財產為準。 □金陵晚報記者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