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好友多次強奸生下女兒丈夫被蒙蔽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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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區的汪明通過DNA親子鑒定,證明養育了16年的孩子非親生。但“第三者”拒絕親子鑒定,法院二審時也認為該案的親子關係不適用推定原則,16歲的少女找不到親爹。   “親生女”突變私生女   2003年7月,妻子玉蘭偷偷摸摸地在臥室裏打電話。妻子這種反常舉動在丈夫汪明的記憶中已不是第一次了。汪感到好奇,就到另一房間提起分機偷聽。電話中,他聽出對方是他們的一個朋友,雙方談的是借款之事。當汪明打算放下電話時,卻聽到妻子說出了這樣一段話:“不要忘了,你這裏還有個女兒,這麽多年一直是汪明這個傻兒在幫你養……”猛然聽到這段話,汪明感到五雷轟頂。   在汪明的一再追問之下,玉蘭哭訴稱,現在14歲的女兒不是丈夫所生,是他們多年的朋友成衝的骨肉。他們是在1983年認識的,不久她就被成強奸,後來成還要玉蘭為他生一個兒子。1989年,女兒汪琴出生。成看到是個女兒,就威脅要她把女兒處理掉,並不允許告知丈夫,如果走漏風聲就殺害她全家、拋屍荒野。為此,這麽多年她一直含辛茹苦、懷著內心的痛苦和愧疚把女兒拉扯大。期間,隨著女兒漸漸長大,家庭經濟逐漸加重,她曾找到過成衝,希望他擔負起做父親的責任,但成威脅她,不能給他打電話、不能找他,否則就做了她。所以她才一直不敢向丈夫講事情真相。   為了弄清事實真相,汪帶著女兒,於2003年底到醫院做了DNA親子鑒定。取鑒定結果那天,汪明還抱著幻想。但鑒定結果很殘酷:兩人親子關係不成立。汪明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含辛茹苦將女兒帶大,在他心中,女兒就是公主,不管家庭再窮,隻要女兒合理的要求,他都盡可能滿足。父女倆的感情也很深。   在同妻子協議離婚後,他將前妻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前妻和成衝、汪琴是生身父母子女關係,並賠償精神損失8萬元,以及7萬多元的撫養費、教育費等費用。   借錢引出親子官司   但被告上法庭的成衝卻是另一種說法。   成稱,他的確和玉蘭發生過性關係,但那是玉蘭為了不還錢,故意往他被窩裏鑽的。他們兩家原本是很好的朋友。前幾年,玉蘭找到他借了2萬元錢。到2003年自己需要花錢時,找到玉蘭還錢,但玉蘭把他騙到她家。先用好酒好菜招待他,把他灌麻後,兩人發生了性關係。隨後被汪明逮了現行。這才有了後來的親子官司。在親子官司之前,2萬元借款已經由法院作出了判決,要求汪明、玉蘭二人還款。   他說,他與玉蘭曾經有過性關係,但不能說明汪琴就是他的女兒。   接到二審判決後,成衝很高興。“不白之冤終於洗清了。”他打電話給玉蘭,要求還錢,但玉蘭稱無錢。現在,他打算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一審推定孩子生父   此案一審時,南岸區法院認為,進行親子鑒定必須成衝的基因樣本,而采集樣本必須經成本人同意,由此,這個舉證責任在成衝。   南岸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同時,成如果為了證實自己清白,最好的證明方式是親子鑒定,但成不願意。為此,法院推定成衝和汪琴的父女關係成立。   成不服判決上訴到市一中院。該院審理後認為,確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要有推斷的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上的證據;確定血緣關係隻有通過科學的鑒定,不能用推定原則來進行確認。該院為此判決,成不是汪琴的父親。而承擔這個責任的應當是玉蘭。   接到判決後,玉蘭困惑了。她認為事情發生在十六年前,她根本無法找到被強奸的證據,現在隻能憑著良心說話。   汪明則更加困惑。他被戴了十幾年的“綠帽子”還一直被蒙在鼓裏,這是任何一個男人都無法接受的傷害。通過科學鑒定,證明了自己就是最大的受害者。自己原本打算利用司法途徑尋求救濟,但終審判決推翻了原來的推定原則。那麽作為一個受害者,又該尋找什麽途徑來獲得救濟呢?   二審認為“推定”不妥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應受法律保護。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由血緣關係而形成的,人的身份關係,不能在沒有科學依據的情況下隨便推定,確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要有推斷的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上的證據,才可適用“推定”原則,否則不適用推定原則。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二審判決更加符合我國民事法律原則。因為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有一條很重要的法律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案中,雖然當事人聲稱她與男被告有過性關係,但這並不能證明她生的孩子就是男被告的,他們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同時,強製要求當事人接受親子鑒定很不合適。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性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可能還要受社會道德的譴責。如果強製做親子鑒定,就有可能將其私生活公布於眾,這就會使當事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極大地侵害了他們的隱私權。(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記者 羅彬 易守華 實習生 鄒祥   觀點一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朱代恒: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助理、國家一級律師、原野律師事務所主任   從本案看,法院強調了當事人一方的舉證責任。而這種嚴格的舉證責任分配與當事人的實際訴訟能力及訴訟條件並不相稱。因此,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依照職權調查取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及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兩種情況下應當履行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責: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結合本案,為保護未成年人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應當依職權收集證據以作補充,原告也應及時提出有關申請。   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做親子鑒定的話,它應當依職權進行司法鑒定,在這種情形下,被告是不能拒絕提供血樣的。   觀點二 法官可以裁定鑒定   譚向北: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民法專家   如果目前原告方提供的證據,能讓法官有依據要求對方去做親子鑒定,法官可以考慮作出裁定。這種裁定帶有一定的強製性。   親子關係是一種特殊的關係,最權威、最有說服力的就是親子鑒定。它不能通過任何的間接證據來推定,親子鑒定也是該案下判的依據。   如果被告對強製做親子鑒定的裁定不服,可向法庭提供他不是孩子生父的證據,包括主動去做親子鑒定。否則,他就要承擔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不利法律後果。   觀點三 並不是非鑒定不可   周永強:瑞月永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並不是非要做親子鑒定不可。原告可以通過完善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而法官則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下判。   因為民事訴訟法講究“優勢證據”,假如原告證據較被告有優勢,法庭就應采納,不必一定要依據親子鑒定結論才能判決。   法律保護原告也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單從法律角度講,很難找到男方必須去做親子鑒定的依據。   如果女方一告,法院就可以行使裁定權,強製男方去做親子鑒定。但這樣,很可能出現亂指認現象。因此,法院濫用“強製鑒定權”,有可能引發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