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獸教師奸淫多名女生 課堂猥褻時勒令男生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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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曾報道的《溧水一禽獸老教師被揪出》一文中的禽獸老教師施某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後,經檢察機關依法抗訴後,日前,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並作出判處施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終審宣判。有關人士認為,此次抗訴改判,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值得標本。   受害少女隱姓埋名遠離家鄉   今年17歲的芳芳(化名)是個很愛笑的女孩,可自從13歲那年被班主任施某“欺負”了之後,笑容便再沒有爬上她的臉龐。為了女兒的將來,愛麵子的父母逼著她輟學,並且更換姓名來到南京城裏打工。如果不是警方在一次檢查戶口時,對芳芳的身份起了疑心,也許班主任施某的禽獸行為將會一直被隱瞞下去。麵對警察的仔細詢問,這個飽受蹂躪的女孩再也控製不住自己,將埋藏在心裏的悲慘遭遇向警方哭訴。   芳芳老家就在永陽鎮上,8歲那年就讀於荷花小學,噩夢始於5年級那年。當時,班主任老師施某似乎對她特別“關心”,放學後經常將她單獨留下來。一開始,單純的芳芳以為老師是給自己單獨輔導,直到有一次,施老師曖昧地用他的胡子不停地磨蹭她的臉,隨後又將手伸進她的褲子,對她做出了見不得人的事,她才明白老師的用意。事發後,父母為了不讓人知道女兒被老師奸汙的醜事,將她帶到了城裏打工,才脫離了老師的魔掌。   禽獸老教師原來是村團支書   昨天下午,記者驅車來到溧水縣開發區小學進一步了解詳情,不巧的是,該校的校長外出開會了。在一間辦公室裏,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老師向記者透露了有關施老師的情況。   據了解,今年57歲的施某原是荷花小學的語文教師,並負責處理教務的相關事宜。2002年7月份,施某辦理了內退手續,同年,施某所在的荷花小學正式並入現在的開發區小學。當時的校領導也已經另做安排。據這名老師介紹,施某是中師學曆,任教前曾是村裏的團支書,當時也是個很有地位的人物。施某的妻子是個典型的農家婦女,由於長期操勞的原因,身體不是很好,不能滿足丈夫旺盛的生理需求。也許正是因為這一點,導致了施某將黑手伸向了班上的女生。   課堂猥褻女生讓男生低下頭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被施某糟蹋過的女學生最小的不過8歲,最大的不超過15歲。施某經常以補課為名,將個別女生留在學校,進行猥褻或奸淫。他還經常把某個女生單獨叫到隱蔽處,進行摟抱、親吻、撫摸,或強行扒女生的衣服,發泄獸欲。有時,他還利用在學生家補課的時機,對學生進行奸淫。而在午休的時候,他也敢公然對女生動手動腳,把手插進女生的褲子裏。每次在課堂上作案,他都會讓班上的男生低下頭,不準偷看。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受辱女生在長達6年的時間裏,竟個個當了“沉默的羔羊”。她們之所以選擇默默忍受,是因為施某對她們威逼利誘。由於年齡太小,孩子們懾於班主任老師的淫威,緊緊閉上了嘴巴。   檢察機關抗訴淫教師獲重刑   施某被抓獲歸案後,檢察機關在審查後認為,施某的行為情節惡劣,依法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於5月28日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去年7月15日,南京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施某的行為雖構成強奸罪,但不屬於情節惡劣,認定施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認為,該案中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特殊的師生關係,施某利用教師的特殊身份,在教室等公共場所對學生多次進行強奸,且有多名學生發現並議論,手段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應屬於情節惡劣,決定提出抗訴。   12月10日,江蘇省高級法院依法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撤銷了南京市中級法院對本案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施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介紹,該案由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顏暢在多次無法通知到被害人,並了解到被害人家屬對該案存在一定的顧慮和抵觸情緒,隻願意到家中談話的情況下,驅車四五十公裏,趕往被害人家中。為避免給包括徐婧在內的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影響,他還有意地將警車停放在馬路邊隱蔽處,來回步行近10公裏,讓被害人家人非常感動。   據了解,自2004年以來,南京市檢察機關對6件10人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刑事案件,依法啟動抗訴程序,進行刑事審判監督,目前法院改判1件1人,指令再審3件3人,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律人士談抗訴成功   在中國,檢察院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是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和統一實施,包括憲法和其他法律,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都對此做了相關規定。   就上述案件,南京金長城律師事務所陳議律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談到,抗訴,就是檢察機關在辦案活動中通過實施法律監督程序和手段,發現人民法院對案件辦理中有違法現象並作出錯誤和不合理裁決時,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一種訴訟活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的規定,檢察機關發現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提出抗訴:一是原判決、裁定認定   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是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是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是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的。陳律師認為,本案中,符合第二種,屬於“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審施某被判12年,根據相關法律明顯過輕,正如檢察機關在抗訴中指出,施某的犯罪事實社會影響大,情節惡劣,按照法律,應該嚴懲。南京中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體現了檢察機關對法律權威和嚴肅性的維護。江蘇省高院終審采信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並改判施某無期,量刑應該是恰當的,也表明檢察院意見是正確的。   就檢察機關實施的抗訴程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凱博士談了自己的觀點。周博士說,我國實行的是兩元司法體製,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共同構成我國的司法體係,在法律界,我們普遍強調司法的權威和司法的終局性,對此,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出其在維護司法裁決的公正性與穩定性中的地位與作用,因為檢察機關對於人民法院裁決進行法律監督相對於其他的機關而言,更能夠維護司法的權威,檢察機關對於生效的裁決認為是錯誤的,應當以有限次抗訴的方式予以救濟,以維護司法機關應當具有的公正性,南京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對一審的抗訴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檢察機關實施的是一種司法救濟,而這種司法救濟對維護司法的權威是具有決定性意義和作用的。周博士認為,作為對學生有多次強奸和猥褻的老師,施某的惡行可謂犯眾怒,不僅讓廣大學生家長感到憤恨,也給教師隊伍帶來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南京檢察機關對一審的不滿很好的實施了自己的權力,這也是法律所賦予的。   周博士還談到,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共同作為我國的司法機關,其權威作用應當包括公正性,而這一點需要檢察院和法院共同維護,與二審終審製一樣,兩元司法製都是為了盡可能讓司法審判公正準確,說通俗點,就是不冤枉一個好人,同時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南京檢察院的抗訴在維護法律的同時也贏得了社會效果,是一次值得標本的抗訴案例。 本報記者 殷文靜 曹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