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16歲少年輪奸六旬老婦 多名證人出庭作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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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起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的惡性輪奸案!兩名年僅16歲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極其殘忍、粗暴的手段,將一名67歲且身患腦出血後遺症的農村婦女輪奸。受害人不堪摧殘,3個月後含恨而死。讓當地百姓激憤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其父的活動下,竟長期逍遙法外。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捍衛法律的尊嚴,營口大石橋市檢察院和公安局通力合作,頂住各種壓力,終於用手中的正義之劍戳穿了犯罪分子的醜惡嘴臉———   風雲突變 “她根本沒有被強奸!”   2002年2月26日,大石橋市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孫平、孫剛輪奸李桂花一案。開庭後,幾次在公安機關供訴有罪的孫氏兄弟在法庭上突然翻供,被告人孫平辯解:“案發當日7時30分左右,我和同村陳宇去二道邊村開心影樓取相片,路遇同村的王強,後又去新開河村大舅王有文家,之後又到王相村姑姑家,11時許才回到家。我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被告人翻供,在公訴人的意料之中。但隨之出現的證人和物證卻讓這起案件波瀾再起。   證人陳宇說:“2001年9月8日7時30分,我和孫平一起騎自行車到二道邊村取照片,後又到新開河村王有文家,之後又到孫平的姑姑家,11時許才回到家裏。”   證人王強也站出來佐證:“我在海城市牛莊水泥三廠上班,2001年9月8日早晨下夜班往家走,約7時30分在二道邊村遇到孫平和陳宇,8時許到家,到家後聽說李桂花誣蔑孫平、孫剛強奸的事。”   證人王有文、孫敬榮(孫平的姑姑)也出庭證實:2001年9月8日上午孫平和陳宇到其家去過,根本沒有作案的時間。   同時,證人代興娟、鄭玉秀出庭證實孫剛也沒有作案時間:2001年9月8日7時30分左右到孫家串門,到10時30分左右回到家中,期間,孫剛哪兒也沒去,一直在屋裏看電視。孫剛根本沒有作案時間。   證人趙興華的證言似乎更加印證了孫氏兄弟的無辜:“我居住在案發現場附近。2001年9月8日上午,我往稻田地裏抽水。我看見被害人李桂花陪著丈夫呂東強在割草。每隔幾分鍾,我就看一看抽水情況。那天上午,我始終看到李桂花在幹活,她根本沒有被人強奸……”   庭審出示證據時,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一張取相小票,上麵載明孫氏兄弟取相片日期是2001年9月8日。   證言和書證吻合。2002年5月20日,大石橋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雖李桂花在報案時所述其被輪奸的經過與被告人孫平、孫剛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基本一致,但被告人孫平、孫剛在庭審時推翻原供述,其辯護人又提供了二被告人沒有作案時間、不在現場的相應證據,加之李桂花現已死亡,無法就本案事實對其核實。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平、孫剛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二被告人有罪。”2003年7月16日,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大石橋市檢察院賠償孫平、孫剛24740元。   欲蓋彌彰 “取相片小票”打開突破口   孫氏兄弟被無罪釋放的消息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震動。一些不明案件真相的群眾認為,公安機關抓錯人了,檢察機關辦錯了案,兩個十幾歲的孩子怎麽能強奸一個老太大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威信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同時一些流言飛語讓李桂花的家屬在村裏無法抬頭。這件事更讓大多數人憤憤不平:難道犯罪分子有錢、有關係就可以逍遙法外?   絕不讓一個犯罪分子逍遙法外!被告人被無罪釋放,大大出乎大石橋檢察院辦案幹警的意料。在公安和檢察環節,犯罪嫌疑人多次作了有罪供述,並且和受害人的控告相符。是什麽原因讓法院最終確認被告人無罪呢?大石橋檢察院控申科的幹警調來案卷,認真分析法院采信的證據。經過分析研究,他們認為孫氏兄弟的辯解、證人證言多處矛盾,不能自圓其說,尤其是那張“取相片小票”疑點最大。   鑒於此種情況,大石橋檢察院及時向營口市檢察院匯報了案情。獲悉此案件後,營口市委主要領導和營口市檢察院高度重視。在認真分析案情後,營口市檢察院梅樹清檢察長當即決定,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嚴格依法辦案,維護公平正義,絕不放過一個犯罪分子。   在營口市委和營口市檢察院主要領導的大力支持下,大石橋檢察院彭善維檢察長下定決心,頂住一切幹擾,就是丟了烏紗帽,也要恢複案件本來麵目!2003年8月23日,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鑒於大石橋市法院對孫平、孫剛的無罪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上有錯誤的可能,大石橋市檢察院決定立案複查,由控申科負責辦理此案。   接過案子,善打硬仗的“省十佳檢察官”戴景雲科長知道,這又是一塊難啃的“骨頭”。調閱了全部卷宗材料,經過仔細分析,戴景雲發現孫平、孫剛的翻供理由不能成立,證人涉嫌作偽證。於是,大石橋市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對偽證進行重點查處。根據相關規定,控申科戴景雲、金學周、楊力同誌參加了公安機關的案件偵查工作。戴景雲建議把取相片小票作為該案的突破口。   戴景雲找到孫母,“你講一下當時孫平取相片的經過。”孫母說:“9月8日一早,我就把孫平叫起來。他臨走的時候,我把取相片小票交給他,讓他路上別丟了。”戴景雲立刻追問:“取相片應該拿小票當憑證,沒有憑證不可能給相片。那天,你確定把小票給孫平了?”“給了。差不了,要不他不可能取回相片。”孫母沒想到自己一步步走進了戴景雲的“埋伏圈”。緊接著,戴景雲又追問:“取相片的小票交了,那你們向法庭提供的小票從哪來的?”   “我……我不知道”,孫母一下子慌了手腳,結結巴巴不知道怎麽說好,“好像,好像是我愛人提供給律師的。”   戴景雲又向孫父詢問:“你們提供給法庭的那張取相片小票是哪來的?”   孫父:“照相館給的。”   戴景雲:“照相館是給過你們取相片小票,但那張你們取相時已經給照相館了。我問的是向法庭提供的那張?”   在戴景雲的步步緊逼下,最後,孫父不得不低頭承認,取相片小票是後補的。原來,律師告訴孫父,若咬定當天孫平和陳宇一塊去取相片對孫平的無罪辯護極為重要。其中,證物取相片小票為重中之重。於是,孫父就回家翻箱倒櫃找那張取相片小票,可費了九牛二虎的力氣也沒找到。家裏找不到,他才意識到,那張小票應該在照相館。他急忙跑到二道村的照相館。因為過去幾個月了,照相館已把收回的小票處理了,他撲了個空。他讓照相館的女老板給補一張,但女老板堅決不給補。孫父不死心,此後的幾天裏,他打聽到自己的一個表弟和照相館的女老板是遠親。在他的懇求下,表弟領著他來到照相館。表弟和女老板一說,有了這層關係,女老板給他開了一張取相片的憑證。當時,孫父讓女老板給開一張9月8日的取相片憑證,不過,女老板隻給開了一張“8日”的憑證。回到家裏,他才發現小票上隻有日期,沒有月份。為了“圓滿”,他就自己動手將9月的“9”填了上去。通過檢察技術部門鑒定,確如孫父所言,取相片小票上的“9”是他自己後填上去的。   蘆葦為證 “目擊證人”說了謊話   撕開取相片小票的偽證,辦案幹警的精神大為振奮,案件終於有了突破口。物證否定了,下一步麵對的就是如何揭穿證人的偽證。   檢察官金學周找證人王強詢問:“為什麽你那麽清楚地記得是9月8日那天見到孫平的呢?”王強說:“我那天正好開支。”辦案人員馬上與其所在的海城市水泥三廠聯係,那天該水泥廠根本沒有開支。金學周又問:“你那天是幾點見到孫平的?”“7時30分。”王強還在說謊。金學周緊緊逼問:“我們調查你單位了,你當時上兩班倒,早8時上班到第二天早8時下班,不允許提前下班。從水泥廠下班到旗口鎮需要30分鍾,從旗口到你們村裏還需要20多分鍾,你怎麽可能是在7時30分見到孫平去取相片呢?”金學周犀利的逼問讓王強啞口無言。正如戴景雲預料的一樣,王強作偽證也是孫父在背後做的工作。   此案中,突破惟一一個現場目擊證人趙興華花費了戴景雲和金學周大量的腦筋。第一次和趙興華接觸,戴景雲就碰了一個硬釘子。不管戴景雲如何詢問,趙興華就是一口咬定,他一上午都看見李桂花在幹活,根本不可能被別人強奸。怎麽辦?戴景雲和金學周商量後,兩人決定再到趙興華所謂的“目擊現場”看看。   此時正值2003年冬季,那天正好下著大雪,肆虐的風雪幾乎吹得人睜不開眼睛。可兩人硬是頂著風雪,在“目擊現場”反複查看了一個多小時。冬季的田野一片蕭瑟,隻有幾根枯瘦的蘆葦在寒風中搖曳。盡管沒有任何收獲,但兩人總隱約感覺趙興華在說謊。往返回的路上,戴景雲一直在苦思冥想。冬天———蘆葦———夏天,夏天———蘆葦,突然,一道亮光從戴景雲的腦海中劃過。“對,他在說謊!夏天,正是蘆葦茂密生長的時候,一人多高的蘆葦擋住了人的視線,根本不可能看到什麽!”   手握“利器”的戴景雲隻幾分鍾,就讓趙興華低頭認罪了。戴景雲問:“夏天時,你們當地的蘆葦有多高?”“一般都兩米多高。”“你多高?”“我不到一米七。”“你沒有蘆葦高,你的視線為什麽不被遮擋?你是如何看見李桂花一上午都在幹活的?”趙興華不得不承認作了偽證。   趙興華和孫家是多年的鄰居,關係不錯。李桂花被強奸那天,他在稻田地抽水。孫氏兄弟被捕後,他時常到孫家打聽情況。有一天,孫母懇求他出庭作證:“大華,你救救咱家的孩子吧!”孫父也在旁邊懇求他:“你給我家出個證,你就把你那天抽水的事情說得‘圓道’一些。”趙興華知道“圓道”就是讓他編,作偽證。案發時,孫氏兄弟年齡小,他挺同情他們。再加上他認為孫家上麵有人,官司肯定能贏,所以就答應出庭作偽證。但當時,他也沒想好怎麽說。等律師找他時,他知道律師是孫家請來的,就順著律師的意圖往下說。   突破迷霧 輪奸惡徒終受嚴懲   就這樣,偽證被辦案幹警一件件戳破。同時,公安機關提審犯罪嫌疑人也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經過兩個多月的偵查工作,戴景雲和金學周等辦案幹警共調取各種證據材料100多份,製作訊問、詢問筆錄80餘份,音像資料6份,訊問犯罪嫌疑人十餘次。為收集證據、固定證據,辦案幹警常常往返於營口市、海城市牛莊鎮、旗口鎮之間,行程3000多裏,僅往返旗口鎮就多達20餘次。在兩個多月裏,他們沒有休息一個周日和假日,經常是每天22時以後才能回到家裏。   經過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通力合作,尤其是大石橋公安機關抽調大批公安民警,通過各種偵查手段,在此案中起了關鍵作用,終使案件恢複了本來麵目。2004年3月11日,大石橋檢察院再次對孫平、孫剛提起公訴。5月28日,大石橋市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平、孫剛有期徒刑10年。2人當庭上訴。11月4日,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此案中,出具偽證的相關人員也將受到嚴厲的法律製裁。對孫平、孫剛的嚴懲,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捍衛了法律尊嚴,事實再一次證明:法網恢恢,邪不勝正!(遼寧法製報 王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