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少女遭5人輪奸長達11天 檢察機關僅起訴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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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女兒的不幸遭遇,小燕的母親痛哭失聲 活潑可愛的小燕照片 反鎖小燕房間馬桶上血跡斑斑  核心提示:2004年2月15日,對於山丹縣二中初二年級12歲的少女小燕及其家人來說,是一個非常“黑暗”的日子,因為就在這一天,小燕被該縣汽車運輸公司的5名司乘人員非法挾持到一幢商品樓上,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小燕遭到了長達11天的強奸、輪奸等非人的折磨、摧殘和侮辱。直到2月25日,小燕被父母和公安機關救出後,公安機關隨即進行了偵察,當時5人中除1人在逃外,其餘4人並先後被拘留。5月17日,在逃的一人也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刑事拘留。滿心期待將罪犯繩之以法的小燕及其家人,卻等來了不幸的消息,5名犯罪嫌疑人除1人被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外,其餘4人均因小燕的兩張學籍卡上所填年齡問題,被告知不構成犯罪,至今仍然逍遙法外。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尊嚴,小燕及其家人依然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狀告之路……   案件回放 少女離奇失蹤   2月15日下午,平時都能按時回家的小燕卻整天沒有回家,家人著急了,便開始四處打聽尋找孩子的下落。可是找遍山丹縣小燕可能去的地方,仍然沒有一點孩子的消息。無奈之下,家人又開始前往張掖、酒泉、嘉峪關等地尋找,還是沒有一絲消息。正在家人四處焦急尋找小燕的時候,2月25日早晨8時許,小燕父親接到了一個隱藏號碼的陌生電話,告訴他可以幫助尋找小燕。接完電話後,小燕的父親感到納悶,小燕失蹤的事情並沒有向外公布,別人怎麽會知道?所以感到這個電話有問題,後來通過電信部門查到了那個匿名電話號碼及其機主的單位、姓名,原來機主名叫馬行健。隨後,小燕的家人又來到機主的單位詢問,結果果然有這樣一個人,而且此人正在單位寫檢查。得知這些消息之後,小燕的家人立即向山丹縣公安局報警,後來在警察的追問下,馬行健終於交待他知道小燕的下落,並讓警察到山丹縣汽車站找其表弟馬玉春詢問詳細情況。隨即警察和小燕家人在汽車站找到了馬玉春。在警察的再三追問下,馬玉春帶領大家來到了一幢商品樓上,撬開一樓一間用鐵皮和鐵絲反鎖的房子,終於發現麵容憔悴、頭發淩亂,而且臉色黑青蜷縮在一件破被子裏的小燕。見到自己的父母,小燕一下子撲到母親的懷抱中發抖著失聲痛哭起來。   孩子遭到了強奸   找到小燕後,山丹縣公安局“110”民警發現情況可疑,隨即將小燕及其馬玉春帶回訊問,在簡單的了解之下,民警們感覺事態比較嚴重,所以立即將2人移交山丹縣公安局刑警隊調查。刑警在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之後,並讓小燕和馬玉春當場作了調查筆錄。後來,又讓小燕到醫院進行身體檢查,結果發現小燕“處女膜陳舊破裂”。並且根據兩人的口供交待,得知馬玉春、馬興文、李曉斌等5人通過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行與小燕發生了性關係。2月26日,山丹縣刑警大隊決定將參與此事的馬玉春、李曉斌、馬行健、韓翔依法刑事拘留,馬興文畏罪潛逃。直到5月17日,外逃的馬興文也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日記本記載多次遭強奸   就在小燕失蹤,家人四處尋找無果的情況下,小燕的父親無意之中從孩子的房間內發現了一本帶有密碼鎖的日記本,為了從日記本中得到小燕失蹤的一些情況,在慎重考慮之下,家人決定撬開日記本看看。但是當撬開日記本之後,小燕的家人傻眼了,原來孩子的日記本裏記載著曾經幾次遭到了馬玉春、馬興文等人的強奸。據日記本記載,第一次是2003年10月21日,小燕被馬玉春、馬興文等人騙到車站招待所用酒灌醉輪奸,並威脅如果報案,將毀名譽,讓小燕在學校不得好過,讓小燕的家人不得安寧。第二次是2003年11月的一天,馬玉春又恐嚇小燕的辦法,並將她帶到山丹宏禹賓館灌醉再次強奸。第三次是2003年11月28日,馬玉春又采取威脅、恐嚇的辦法,在山丹縣郵苑賓館再次將小燕強奸。小燕的母親高惠珍告訴記者,每一次孩子被強奸的過程,日記本裏麵都記錄的非常詳細,從孩子的日記本上可以看到,由於多次被強奸,小燕感覺自己對不起社會、對不起父母和老師,並且早已經有了輕生的念頭,但是由於懼怕這些人,小燕沒有敢告訴家人。說到這些,高惠珍再也忍不住地傷心哭了起來。   5人犯罪 隻起訴一人   山丹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通過仔細偵察以後,將此案移交山丹縣人民檢察院,山丹縣人民檢察院就馬行文強奸一案,於2004年8月5日向山丹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8月24日,山丹縣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審理查明,2003年11月21日晚,小燕在山丹縣某網吧上網時,馬玉春、李曉斌到網吧將正在上網地小燕叫到一酒吧喝酒,後馬玉春、李曉斌又帶小燕到山丹縣運輸公司招待所8號房間,馬玉春電話通知馬興文來到該房間,4人又在一起喝酒。最後,馬興文產生奸淫念頭,便將馬玉春、李曉斌使出房間,反鎖房門,強行脫掉小燕的線褲及內褲,將小燕奸淫。法院認為馬興文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遂於9月9日做出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馬興文有期徒刑3年,並賠償小燕的治療費70元。   家屬不服 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之後,小燕的家人感覺法院對馬興文的量刑太輕,小燕本身係未成年人,法院不應該以一般的強奸罪論處,應該從重判決,並且於9月16日向山丹縣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院於9月20日做出不抗訴的答複書。再者,當時總共有5人對小燕實施了強奸,但是至今為止隻對馬興文實施了法律製裁,而其他4人檢察院卻沒有提起公訴,隻是對他們進行了30天的刑事拘留之後,就被取保候審,至今仍然逍遙法外。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尊嚴,小燕的家人對馬興文的一審判決表示不服,遂向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記者調查   小燕遭到了非人的摧殘和折磨,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及其檢察院對於其他4名涉案人員的不起訴,究竟是司法不公?還是其中另有隱情?記者於11月3日來到山丹縣,對該案進行了詳細采訪。   公安局:檢察院不批捕   山丹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魏教導員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後,他們於2月26日及5月17日,將涉案的馬興文、馬玉春等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進行了刑事拘留,並進行了大量的調查訊問,最後證實5名犯罪嫌疑人確實都與小燕強行發生了性行為。在掌握了大量證據之後,認為5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刑警大隊遂將該案移交山丹縣檢察院起訴,並請求對5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但是,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馬興文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其他4人的行為均不構成犯罪,因為檢察院認為小燕於其他4人發生的性行為是小燕自願的,而且牽扯到小燕的實際年齡問題仍然需要核實。事件發生後,國家公安部於4月1日做出的小燕CR片骨齡鑒定檢驗意見書最後的結論是:“根據選送受害人CR片所見情況,其骨齡尚未滿14周歲”。小燕的戶口簿上查證,小燕確係未滿14周歲。但檢察院還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隻對馬興文進行了批準逮捕,而其他4人均沒有批準逮捕,因此在對馬玉春等4人進行刑事拘留30天後,對他們進行了取保候審。目前,公安部門對此案仍在進一步的調查取證之中。   檢察院:不構成犯罪   山丹縣檢察院郭正賢副檢察長告訴記者,檢察院認為馬興文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且法院的判決也是量刑適當,故檢察院決定不抗訴。至於對其餘4人的不批捕決定,郭副檢察長告訴記者,他們的性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他們與小燕發生性行為是雙方自願的,而且發生性行為時小燕也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再者,從學籍卡上推斷小燕的實際年齡也不止12周歲。檢察院認為,公安部對於小燕的骨齡鑒定是非正式的,再加上小燕在出生後,其家人沒有及時到公安部門登記,而是後來補報的。因此,骨齡鑒定和戶口簿上的年齡均不能做為定罪的依據。   法院:還有待於二審判決   對於量刑過輕問題,隨後記者又來到山丹縣人民法院,該院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山丹縣人民法院已經於9月9日對馬興文的強奸罪做出一審判決,而小燕的家人表示對該判決不服,並且也已經向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至於量刑是否過輕,還有待於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家屬:超過14歲就可以強奸?   小燕的父親劉世偉悲憤地告訴記者,孩子今年才12歲呀,當時因為他們夫妻二人均在寧夏打工,無人照顧小燕,為了提前將小燕送到學校,才將年齡報大的。小燕的父親告訴記者,小燕的小學和初中兩張學籍卡上隨意填寫的年齡是不準確的(小學學籍卡上填寫出生年月為1990年12月4日,初中學籍卡上的出生年月是1989年7月8日),小燕真正的出生年月是1992年12月4日,目前未隻有12歲,之所以兩張學籍卡上的年齡報大,是因為當時父母在寧夏打工,無人照顧小燕,為了提前將小燕送到學校,才將年齡報大的。   最令小燕家人感到不可理解的是,5個人同樣都對小燕實施了強奸行為,檢察院卻隻起訴了其中一人,而對於其他4人卻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其理由居然是小燕已經超過14周歲。小燕的家人憤怒的質問:即便小燕真的超過了14周歲,難道法律就允許罪犯對其實施強奸嗎?稍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14周歲隻是法院量刑是決定從重還是正常判決的分界線,並不是罪與非罪的分界線。   小燕的父親說,自從事情發生以後,孩子就變得沉默寡言,不敢出門,不敢到學校,不敢見人,整天躲在家裏,為了減少孩子的壓力,使她忘記發生的事情,他們在今年9月初將小燕送到了南方某城市去讀書,而且得知,現在孩子的學習成績也不如以前了,這一切的一切都是馬興文等人造成的。明明這些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名,可是沒有想到檢察院卻不顧公安部門提供的年齡依據,對涉案的其他4人不進行法律製裁。為了替孩子討回公道,他們家人放棄生意,決心一定要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老師:感到憤慨   山丹二中初二年級小燕的班主任馬述理老師告訴記者,他帶了小燕兩年,以前在班裏小燕是一個非常活潑開朗的孩子,平時和班裏同學的關係也比較融洽,而且學習成績也很好,在班級排名在20名以前。後來小燕失蹤後,他還四處幫助家長尋找小燕。可是萬萬沒有想到會發生那樣的事情,而且事情發生後,不論老師和家長如何勸說,小燕就是躲在家裏不願意上學。最後,馬老師憤慨的說,那些人真是禽獸不如,才12歲的孩子呀,就受到了如此大的打擊,這對於小燕來說無異於毀滅一生啊!相信有朝一日這些人一定會收到法律的製裁。(文中小燕係化名)文/圖 本報記者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