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花季少女,竟然用一個酒瓶子作為凶器,殘忍地傷害自己的同學。很多讀者、網友在看到本報報道後,反響強烈,大家除對施暴少女的行為表示震驚和憤慨外,還對施暴少女的行為將如何定罪展開了激烈的討論:這種行為究竟算不算強奸? 當記者對此事進行采訪時,大多數人都認為,三少女雖然用的是啤酒瓶子,但造成了跟強奸一樣的後果,所以就是涉嫌強奸。而且,對被害少女而言,後果可能更惡劣。 昨日,記者采訪了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的梁新春律師。梁律師告訴記者,《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是強奸罪。他認為,實施強奸罪的主體應該為男性,當女性在男性實施犯罪過程中實施了幫助,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該案隻能說,3個少女是用非常惡劣的手段傷害了同學的特殊部位。 至於三少女的罪行認定,梁律師認為還需要進行傷害鑒定。如果小於受的是輕微傷,則三少女不構成犯罪;如果小於受的是輕傷或者重傷,則三少女要麵臨故意傷害罪的起訴。 全國律協未成年保護協會委員張誌毅律師說,這是一種猥褻的行為。是用比較惡劣的手段傷害了小於的器官。但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他也認為需要傷害鑒定結果出來以後才能夠認定。張律師還表示,小於剛滿16歲,還屬於未成年人。如果小於有什麽需要幫助,可以與他聯係。 三少女的行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或到底涉嫌怎樣的罪名,都無法抹殺她們對小於的傷害。當人們渴望幫助小於走出陰影的時候,也同樣希望這樣的慘劇不再發生。見習記者 張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