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拿煙頭燒手嚇壞女學生 順勢將其按倒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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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成都8月24日電(任硌、吳文洲)記者從四川渠縣人民法院獲悉,一名劫色劫財的被告人日前被法院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家住渠縣土溪鎮的被告人湯淑峰去年11月2日與女學生熊某在一演唱城唱歌時相識。同月14日晚,湯淑峰與夏某在土溪郵政所公路旁將下晚自習的熊某、周某某、田某某、鄭某某4名女生攔住要求玩耍,遂將4人帶至夏某家。15日淩晨2時許,4名女生相繼離開夏某家,湯淑峰也離開並跟隨熊某一路。在路上兩人碰到田某某。田某某、熊某二人表示晚了不敢回家。湯淑峰便將二人帶到旅館開了兩間房,田某某住一間房間,湯淑峰、熊某住隔壁的一間房間。後湯淑峰要求與熊某發生性關係,熊某不同意,湯淑峰便坐在床邊一邊抽煙一邊用煙頭燒自己的手。熊某見了感到害怕,站起來欲走,湯淑峰丟掉煙頭將熊某按倒在床上將其軒淫。   同月16日晚,湯淑峰與其友金某一起將下晚自習的熊某叫住。二人將熊某帶至土溪鎮某公寓。湯淑峰威脅熊某,以15日與之發生性關係的事要挾,再次與熊某發生性關係。   法院同時查明,2002年3月14日13時許,被告湯淑峰與金某、李某、袁某(均另案處理)4人在土溪中學後操場的鐵路上玩耍,金某提出弄點錢到三匯鎮去耍。此時土溪中學學生胡某途徑此處上學。金某、袁某遂上前搜了胡某的身,沒有搜到錢。湯淑峰遂上前從胡某的褲子包中搜出了現金17.2元,湯將2角錢退還給胡某,其餘17元交給了金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湯淑峰采取用煙頭燒自己的手和以揭露他人隱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熊某與其發生性關係,違背了熊某的意誌,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起訴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