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遠3名案犯阿祥、阿傑、阿毅分別被清遠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12年、10年。 據法庭調查,2003年2月28日晚,阿祥、阿傑、阿毅與黃某(另案處理)等5人在打架鬥毆中握手言和,8人當即前往清新縣太和鎮一酒吧狂歡。次日上午10時許,其中一人提議召妓助興,黃某遂以150元一次的價錢電呼某發廊女服務員陳某、楊某到場“服務”。陳、楊二女抵達後,見8個男子將KTV包房擠得滿滿當當,於是心生怯意,宣言放棄交易。 可8名男子中有人把打架的刀具取出,置之桌上。之後,阿祥、阿傑與黃某強行與陳某、楊某發生了性關係。阿毅強奸未遂。事後,陳、楊二女報警。(記者 曹菁 通訊員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