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帶壞了7歲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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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某基層法庭審判室,氣氛異常沉悶,一樁不能公開開庭審判的人身傷害賠償案在此開庭。原告席上,年滿4歲的女孩雲雲睜大著茫然的雙眼,她讀不懂當天的場麵對於她人生經曆將是什麽樣的含義;被告席上,剛滿7歲的小學生巫軍則驚恐地低著頭,就連他的父親,也是一臉的疑惑。另一名17歲的無業男孩巫強經法院傳票傳喚卻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4歲女童除向兩名未成年被告追索4000餘元的醫藥費、繼續治療費等經濟損失外,還提出了追索精神賠償3萬元的訴訟請求。


  小女童為何向他人追索精神賠償?女童和兩名被告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麽?法庭是否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呢?


  四歲女孩受了委屈


  2003年5月1日,安化縣某山村的傍晚時分,勞作一天的侯吉顏剛剛放下手中的工具,4歲的女兒雲雲就哭哭啼啼地撲到她身上,很是委屈的樣子。侯吉顏來不及洗手進屋準備晚餐,趕緊抱起女兒想問個究竟,但女兒隻是哭,並竭力往母親的懷裏鑽。女兒平常開朗懂事,今天肯定是受到了欺侮,侯吉顏想。於是侯用母親特有的溫柔哄雲雲說出受委屈的真相。雲雲斷斷續續地說:“媽媽,強哥哥、軍哥哥脫了我的褲子,摸我撒尿的地方。”


  “強哥哥”叫巫強,17歲,小學畢業後就閑散在家;“軍哥哥”叫巫軍,剛滿7歲,小學一年級學生。兩人都是侯吉顏的同組村民,“強哥哥”還是侯吉顏家屋簷搭屋簷的鄰居。


  小孩之間玩耍嬉戲被弄痛是常有的事,在農村,做父母的並不把小孩的這種啼哭當回事。侯吉顏哄了女兒一氣,雲雲哭累了,在母親的懷裏睡著了。


  侯吉顏將女兒放到床上睡下,就去忙著做飯。丈夫回來後,她也隻是將女兒的哭訴簡單地告訴了丈夫。既然將女兒弄哭了,說明女兒受到了欺侮,作為父親有義務和責任保護女兒不被再次傷害。雲雲父親專程到了巫強家,對巫強說:“你下次再欺負雲雲,我要打死你的!”


  巫強當即保證:“我再也不敢了。”


  事情就此告一段落。


  令侯吉顏夫婦沒有想到的是,事情並未就此完結。


  5月4日下午,雲雲正和一些小朋友玩,一時尿急便跑進廁所撒尿。不一會兒,廁所裏傳出雲雲哇哇的哭聲,哭聲嚇懵了其他小朋友。


  侯吉顏聞訊趕忙跑到廁所裏去看,隻見雲雲滿臉是汗,身子歪倒靠在牆上,直喊疼痛。侯吉顏知道事情不妙,帶著雲雲看了醫生,醫生告訴侯吉顏:“雲雲小便的地方感染了。”雲雲吃了醫生開的消炎藥,但疼痛並沒有緩解。5月5日,侯吉顏隻好將女兒帶到鎮醫院治療,並且向鎮派出所報案。因為拖延的時間較長,小雲雲不得不在醫院度過痛苦的一個星期治療期,並花去醫療費1300餘元。


  5月25日,侯吉顏帶女兒在公安機關的法醫室進行了法醫鑒定,結論是:雲雲因外陰被擦傷而充血,並感染形成外陰炎。


  原來是“壞哥哥”尋刺激


  派出所傳訊了巫強和巫軍,兩人在父母的陪同下交待了事情的全過程。


  17歲的巫強交代:5月1日,在巫軍的提議下,他和巫軍以及另外兩個小孩因為好奇摸了雲雲的外陰。巫軍的陳述與巫強大同小異,不同的是提出摸雲雲的起意是巫強,其他兩個小孩沒有摸雲雲。


  另外在場的兩個小孩口述的情況與巫軍陳述的情況基本吻合,證實巫強是整個事件的主謀。


  雲雲記憶最深刻的就是事件發生地點是在巫軍家,對摸她的兩個“壞哥哥”,在庭審中也能清晰地指認。


  6月1日,4歲的雲雲一紙訴狀將兩個“壞哥哥”告上法庭。


  法庭開庭審理後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本案被告巫強、巫軍用手觸摸雲雲的陰部致其患外陰炎的事實清楚,應當賠償其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巫強沒有獨立的勞動收入來源,係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巫軍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兩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巫強比巫軍年齡大,民事行為能力強,對損害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且兩被告係共同損害原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提出賠償繼續治療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未能向法庭遞交相應的證據,且被告不予認可,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雲雲係年僅4歲的幼女,身體受到兩被告的損害,而且損害部位是特殊的性器官,給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過高,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不符,且超過被告方的實際承受能力。


  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30條、第133條、第13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之第1條、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6月16日,法庭下達判決書,並於6月30日送達給兩被告:一、原告雲雲因受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1763.50元,由被告巫強的法定代理人賠償60%即1058.1元,由被告巫軍的法定代理人賠償40%即705.4元,並由兩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由兩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按上述比例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3000元,並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期滿,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


  (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物係化名)%


  法官手記


  在農村,類似雲雲和兩個“壞哥哥”般生存狀態的孩子很多,他(她)們時常脫離父母的看管,可以“野”玩、瘋玩,很容易受到小孩之間尋求刺激而發生意外的人身傷害,特別是小女孩,往往容易成為被傷害的對象。


  法院在審理少年傷害案件時,因玩耍失手造成傷害他人案件的占80%以上。在小孩手裏,木棍、小石子都是致人傷害的武器;加上現在小孩所受到的教育良莠不齊,一些含有暴力、色情色彩的電視、書籍對孩子造成了不良影響,人為的侵害事件呈上升趨勢。雲雲事件就是典型的受到不良文化影響,小孩之間尋求刺激而發生的。


  此外,在農村,一個新的現象不能不引起重視。由於升學率的限製,不少農村小孩讀完初中就閑散在家,如何管理是個社會性的問題。從學校剛踏入社會,有一段“失控期”。他們純潔得像一張白紙,可以任人塗畫,如果三五成群,放手不管,一旦有人指使,就容易發展成為害群之馬,所以現代父母要特別關心小孩的健康成長。孩子不是小樹,不能栽到地裏就完事,還要施肥、捉蟲、定期檢查。家長要避免孩子傷害他人,也要避免他人傷害自己的孩子。


  但願雲雲獲得的3000元精神賠償是為所有農村家長買來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