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1997)滬高行再字第1號
原審上訴人:江蘇省太倉市公安局。地址:江蘇省太倉市城廂鎮人民北路二十三號。
法定代表人:邵寶林,江蘇省太倉市公安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徐國良,男,江蘇省太倉市公安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周煥鴻,男,江蘇省太倉法律服務部法律顧問。
原審被上訴人:曲建黎,男,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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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1995)滬一中民初字第8號
原告:三洋房產(太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太倉市太倉經濟開發區內。
法定代表人:大久保榮顯(本名王德水),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程璞,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健,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曲建平,男,三十六歲,漢族,住本市水城南路五十一弄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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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1995)滬一中民初字第8號
原告:三洋房產(太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太倉市經濟開發區內。
法定代表人:大久保榮顯(本名王德水),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程璞,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健,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曲建平,男,三十六歲,漢族,住本市水城南路五十一弄八號五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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