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上海人民法院解除對曲建平財產之查封及扣押
(2005-09-29 11: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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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1995)滬一中民初字第8號
原 告:三洋房產(太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太倉市經濟開發區內。
法定代表人:大久保榮顯(本名王德水),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程璞,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健,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 告:曲建平,男,三十六歲,漢族,住本市水城南路五十一弄八號五0一室。
委托代理人:鄭傳本,薛文瑾,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閔行區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1995)閔民初字第478-576號財產保全的裁定,此案已於一九九五年六月移本院審理,現因原告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曲建平的財產的查封、凍結、扣押。
審 判 長 許偉基
代理審判員 王啟揚
代理審判員 劉 軍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