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王德水及三洋房產對曲建平撤回控訴
(2005-09-29 11: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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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1995)滬一中民初字第8號
原 告:三洋房產(太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太倉市太倉經濟開發區內。
法定代表人:大久保榮顯(本名王德水),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程璞,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健,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 告:曲建平,男,三十六歲,漢族,住本市水城南路五十一弄八號五0一室。
委托代理人:鄭傳本,薛文瑾,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三洋房產(太倉)有限公司訴被告曲建平追索房款一案中,原告三洋房產(太倉)有限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三洋房產(太倉)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九萬五千零六十八元由原告減半承擔;財產保全費八萬五千五百七十八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許偉基
代理審判員 王啟揚
代理審判員 劉 軍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