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凸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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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個饅頭引起的侵權案1-4

(2006-02-21 11:23:55) 下一個

一個饅頭引起的侵權案(1)

從陳凱歌大罵胡戈無恥開始,這個饅頭就注定又要一起另一樁並發案。這次不流血,讀書人之間的事,限於嘴頭筆尖等媒體之上,不過精彩程度賽過任何帶著血色的浪漫。 互聯網上有關事件發展的過程:

2005.12胡戈製作完成“饅頭”,發給熟人觀看。

2006.1“饅頭”在網絡上走紅,本報第一時間采訪胡戈。

2006.1胡戈完成新作品《春運帝國》。

2006.1.12陳凱歌怒斥“饅頭”無恥,揚言起訴。要求道歉,並承認侵權

2006.2.13網絡上發起萬人簽名,支持胡戈。

2006.2.14胡戈委托本報正式道歉。但是不承認侵權

目前,案件的焦點表麵上停留在饅頭對無極是否侵權的事實認定上。但所有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案件根本上是胡戈這小子在陳導被金球姑娘拋棄之後,在網絡裏客觀上替陳導的傷口撒了一把鹽。注意是客觀上,主觀上胡戈根本沒有撒鹽的目的。客觀上,如果陳導沒有這傷口,饅頭也就不可能稱之為傷口上的鹽。因為沒有了傷口,你就是直接潑碘酒,也沒什麽疼的。

主觀上,胡戈是像灑點什麽,充其量也就是點幽默而以,為什麽非得對這無極撒呢?因為陳導把無極搞得太有名了。隻有對這台有名的東東幽一把默,也才稱得上是幽默。因為幽默之所以稱得上是幽默,就是拿人們都熟悉的東西,來個大智若愚型的曲解而已。

至於侵不侵權,胡戈說,法官說了才算。不過網絡萬人簽名的支持,已經在道義上支持了胡戈,既然人們公認道德的範疇大於法律,那麽法官自然也不應給判侵權。 但是法官依據的不是道德,而是法律本身。判定是否侵權,就必須先判定侵了什麽權。

中國的知識產權法有規定權有如下幾種: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陳導這裏應該指的是著作權。著作權的權利界定,在中國法律中有17項之多,跟本案有關的有: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指的是在不根本改變原作的情況下,對部分進行改動的權利。改編權指的是利用原作的片斷創作出全新的作品。饅頭從立意到情節,根本的改變了原作的麵貌,而且以畫外音的方式引導觀眾按與原著截然不同的方式理解改編後的作品情節,應屬改編權範疇。

巧的地方就在這裏,中國的法律(跟西方的不同)規定,改編後的著作權由改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著的著作權。原著的著作權,包括發行權,播放權,表演權,展覽權,出租權,等等等等,饅頭一概沒有觸摸過,根本談不上侵權。

陳導該不會糊塗得說侵了他的名譽權。因為饅頭自始至終就是以一個網絡幽默的狀態出現的,並不對真人真事予以評論,何談名譽權之侵犯呢?饅頭裏倒是應用了原著人物名稱,但是原著中的人物都是虛構的,何來名譽權。即使有真實人物存在,也應該由他們的子孫後代來享有名譽權,而不是陳導(況且這時候,我代表網民們問一句,陳導在構思原著的時候,是不是從那些人物的子孫們那裏受了權?)

最後,我建議,陳導如果要在法律上搞倒胡戈,最好在美國起訴,因為美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改編權也由原著產權人享有。就算我是為了陳導勇於為中國人在國際上爭氣的精神鼓了一巴掌。

一個饅頭引起的侵權案(2)

互聯網報道陳導已經起訴了胡戈!在中國。陳導的律師說,如果吳承恩和他的後世在世,願意起訴周星星的大話西遊,中國版權法也是會接受的。中國的版權法在這裏遭遇尷尬,本來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實效性的,比如在美國好像是70年。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抄、印70年前發表的作品,而原著者不能以侵權起訴。中國的版權法沒有規定這個,所以在中國,印發四大名著作品是違法的,因為出版商根本沒有獲得原著者和後世的授權。

不過,因為中國對古典名著的知識產權的繼承權也沒有明確規定,所以造成沒人現實中享有法律保護的版權。結果,就是所有出版古典名著作品的出版商都可以違法不究的出書了。

版權局現在的說法是,暫時還沒認定是否侵犯著作權。我看版權局對這事最後還是要不了了之,因為這要判了侵權,以後別的麻煩可就多了去了。 胡戈稱,陳凱歌不是著作權人,不能起訴他。這裏胡戈有點幼稚,陳導雖不是著作權人,但是可以代替著作權人起訴。著作權人使製片商,跟陳導穿得是一條褲子。

洪晃,陳導的前妻,說陳導有點小肚雞腸。這話說得中肯。平凸說過,這事實質就是陳導被傷口撒鹽。要是大度一下,這算土法消毒,也就過去了。

還有某法律教授建議陳導訴侵名譽權。有句話怎麽說的來著--世上本無事,律師一來,也就生出事來了。律師就是以沒事找事的職業。不過找事業的有法律的專業性,像陳導的代理律師,建議吳氏後人訴周星星,那是法律上可以接受的。你這又訴的哪門子名譽權呢? 還有律師說是完整權和修改權,這人純粹扯淡。這就是對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望文生義的理解一通,然後迫不及待的出來充大尾巴鷹。

一個饅頭引起的侵權案(3)

陳凱歌真正應該訴的是洪晃。洪晃才是親了他名譽權的第一人選。洪女在她的新電影裏對陳導有驚人暗示性的評論。 可是這個孬種他不敢,因為這麽訴,指不定又把他什麽難言之隱給抖摟出來呢。所以胡戈被訴,一則為陳導為撒鹽報複,二則也是想找個軟的捏。沒想到啊沒想到,他這一捏,倒把那個硬的也給連帶出來了。 陳導這回算是麵子大損,官司打不打得贏都已經輸了大半了。這回法庭和版權局要是來個順水推舟不了了之也就罷了,要是落井下石的話。我看陳導以後就不用再拍電影了,沒投資人敢找他了。

他也不定會閑著,這段饅頭案他要能肯自己拍出來,一來肯定不比馮小剛的手機票房差,二來自己找個台階下。 誰來做個陳導的專題連載?我先把idea放在這,誰寫都成,不一定是我。

一個饅頭引起的侵權案(終)

饅頭的案件實在有趣,不過因為這事被媒體間越炒越大,讓我覺得自己再續下去,就有起哄的感覺了。所以本篇作為連載的終結,並非事件已經終結。 不用我說,大家可能已經猜到,肯定有人由此惡炒而直接獲利了。

這不剛有一家商家,為招攬顧客,自家門前連放數日饅頭。後竟忘憂提醒可能導致侵權指控,才停放。估計那幾天的營業額。。。

也有律師來湊熱鬧,聲明要為胡戈打這場名譽權官司,免費。辯護理由都想好了,就是胡戈那段片頭聲明,“個人自娛自樂,禁止傳播”雲雲。並準備反訴沉到侵權。想得倒也在理。不過這幾年但有轟動案件,總有律師的出來給自己借勢造市。

今天想說的,是饅頭案帶來的商業可能性。

本來陳導可以此為契機,扭轉無極海外受挫的劣勢,說不定能在國內市場上創造出無極商業神話,按許多網友的話,兩片應是互相促進的關係,你助我成名,我幫你得利。可是現在看來陳導已經自絕此路。如若不然的話,這應該是饅頭的第一大商機。

曾有做比饅頭案與七年前的王洪vs恒升電腦案。恒升訴為自己維權的消費者王洪侵犯名譽權,當時的中國法官很顯然對名譽權的案例不甚了解,稀裏糊塗的判了恒升勝訴。結果,恒升贏了幾十萬元名損費,卻丟了幾十萬名消費者。現在恒升品牌已經銷聲匿跡了。

胡戈的成名,應屬第二大商機了。已有諸多商家邀胡戈加盟了。不管胡戈初衷如何,這事件都不依他的意誌為裝移的為他引來了一夜成名的命運。他可能還沒回過味來,所以,出版社,電視台等的約稿,到現在一概未予理睬呢。除了個別記者的采訪要--因為他要為自己講話嘛!胡戈是應該找個經紀人什麽的了,這事紮紮實實地呈現給胡戈賺取第一桶金的大好時機。這個時候的胡戈,隻要保持個做人的尊嚴,不要被陳導裹脅下水的謾罵開戰,就已經道義上領了這桶金。我們也預祝胡戈在不久的將來,把這桶道義上的資本順利的Monetize。

律師們的商機,前麵已經提到多種版本的獲利模式了,就不用多說了。不過本期出來的這幾個免費打官司的,純粹是陷到以往案件中律師炒作的固定模式了。創造性的話,不如這樣,代理胡戈打官司,反訴陳導名損費1千萬,輸了費用律師全出,贏了分50%陳導付的名損費。老是拿著免費說事兒,好像趙傳的歌唱的,我很溫柔,左括弧,我很醜,右括弧。

傳媒界的商機,他們正在借機炒作,金銀是賺了一把又一把,他們的希望是,隻要我們很多數人還對饅頭案感興趣,他們既是無中生有,也要想辦法不讓案子結了。

商家的商機,寧波的超市以可能侵權的方式已經見機行事了,不值得推廣。其他的市場動向現在還沒有出來。平凸的預測是,用不了多時,中國的食品市場上就會鋪天蓋地的出現若幹種無極饅頭,帶餡的不帶餡的,冷凍的即食的,沾糖的幹嚼的,等等等等。其中一種設計上比較獨特的,以顏色和味道將饅頭分為許多型號,暗喻饅頭案中的趣味人物(但不明點,以免侵權),並立有收集獎勵。

另外一種簡單點的,將饅頭做成圓環套圓環的外形(其實就是老媽最善於做的花卷,不過這時候非叫饅頭才有銷路)。 大江南北的飯店裏也會悄然興起一道新的菜式,叫做哥哥雪饅頭(不能叫血饅頭,太反食欲)。哥哥者,取饅頭案中兩位當事人名字尾字的諧音而已)。做法上因店而異,一種普遍的做法是,就是,把饅頭蒸成小巧可愛的厘米大小,再將胡蘿卜以久製陳皮爆抄(隻加油不加水),然後把饅頭撒進菜裏,待饅頭稍有焦皮後起鍋。愛吃辣的,可以加點紅油(紅-洪)。定價方麵,應該不貴,以迎大眾消費的口味。

最後,衷心的祝願案裏案外的各色人等,各企事業單位,能在案子所呈現的商機之中達成多贏的局麵。我這裏提到的點子,如果有用,盡可免費照抄或更新,平凸決不索取知識產權費。不過,署名權保留,希望諸位如有采納者,務必注明產品設計理念源於文學城70版賈平凸對饅頭商機的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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