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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經文解析(16)-2

(2006-05-17 23:45:21) 下一個

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十六) -- 雅各書第二章經文解析

經文解析的修訂是在聖靈的光照帶領下。一切感謝讚美榮耀歸給主!

二.待人(2:1-13)

前章已經論到虔誠應如何表現於待人方麵,就是要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這幾節則推廣上文的意義,舉例說明信徒待人該有的態度和原則:

1.不可按外貌(2:1)

【雅二1】「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文意批注)

「不可按著外貌待人」,這句話也是指著,不可按表麵觀察事情或判斷人。信徒跟世人的一大分別,就是不按外貌待人。因為人都是天父的孩子,在基督裏都是兄弟姐妹。在基督裏,沒有屬世的差別:就是諸如社會地位、階級、種族、國家等的任何差別。我們在基督裏都歸為一體:

「在此並不分希利尼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惟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三11)

「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加三28)

2.不重富輕貧(2:2-3)

【雅二2-3】「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著肮髒衣服也進去;你們就重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裏”,或“坐在我腳凳下邊”,」

(文意批注)

在這兩節經文中所舉的例,雖然是很淺顯易明的,卻包含著十分合乎實用的真理,照明了許多人心中深處的黑暗。對待人不可偏心,更不可以貧富外貌取人。腓利門書中不論社會地位和貧富,平等對待主內弟兄是正麵的我們當效法的例子。

3.不偏心待人(2:4)

【雅二4】「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麽?」

(文意批注)

「偏心待人」,就是不按公平合理的待遇對待人,而隻憑著私心和不正當的用意,偏袒自己所喜歡的人,按外貌私自分別等級輕重的意思。

在世界有貧富階級的分別,在基督裏卻都成為一,所以任何「分別」的觀念對信徒彼此間的關係,都是一種阻攔;信徒隻可以在對罪惡和世界方麵應有分別,但對任何人,卻不能因財富地位的不同,而存著任何分別高低的觀念。

「用惡意斷定人」,這是偏心待人的必然結果。既有偏心,當然就不會有公平的判斷,既有重富輕貧的成見,自然容易隻會憑著外貌選擇自己所喜歡的人。我們基督徒不可論斷人,更不可憑屬世的標準來斷定人。

4.應與神待人的原則相符(2:5-7)

【雅二5】「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麽?」

(文意批注)

「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這句話與(林前1:27-29)的意思互相補充,是貧窮信徒的安慰;也是富足信徒的警告。因為人在物質上的富足,卻常常反而讓人靈性貧乏,與神疏遠,貪愛和注重屬世的東西,蒙神的祝福多,卻忘記對神的感恩和信靠,虧欠神更多。貧窮卻常常讓人更靠近信靠神,反而最終成為祝福,讓人成為承受神的國的人。

參(路六20)「耶穌舉目看著門徒說:『你們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神的國是你們的。」

(路六24)「但你們富足的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受過你們的安慰。」

「叫他們在信上富足」,真正的「富足」,不是人用詭詐的方法獲致成功的;乃是神「叫」他們在信靠神上富足的結果。在神麵前富足的涵意,絕不是「有錢」,而是指著屬靈信德的富足而說(「信上富足」的「信」,就是從信心所表現出的各種美德的意思)。有些人隻在物質上富足,另有些人,神卻叫他們在靈性上豐富,在神看來,後者才是值得受人更大的敬重,才是最終蒙福的人;照樣,我們也該照著神的法則,尊重那些在靈性上富足的人,而不是那些在物質上麵富足的人。

「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麽」:神待人的原則,絕不是根據人的貧富,而是根據人「愛他」、「信靠他」的程度而定,因為神所應許給人的屬靈福氣,是不分貧富的。可見神待人的原則,是按著人在靈性方麵對神的態度,「在信上富足」的愛神的人,才是蒙神悅納,承受神國的人。

【雅二6】「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麽?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所敬奉”或作“被稱”〕的尊名麽?」

(文意批注)

這裏解明神待人不分貧富之後,就責備並警告那些羞辱窮人而討好富人的人,指明他們的動機,完全未曾顧念到神名的榮耀;而討好富人的結果,也未必能從他們得到什麽好處,且反而常受他們的欺壓,這是教會倚靠人的錢財而不倚靠神的必然結果--受富人的支配,看人的臉色,神真理的權威不被尊重,甚至連他的名受到虧損也不被顧念。

這兩節聖經也告訴我們,金錢如何使人的心眼昏花,恩怨不分。世上正有無數的人,因為貪求物質的好處而求人的喜悅,他們雖然也曾因為討好富人而受過欺壓和羞辱,但他們卻還是依然如此,隻希望得著人的好感,而而不肯信靠愛他們的神。

5.應合乎愛心的原則(2:8-13)

【雅二8】「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文意批注)

這節聖經引自(利19:18),新約中曾多次引用過(太5:44;19:19及太22:39;可12:31;路10:27;羅13:9;加5:14;雅2:8等)。主耶穌曾以「盡心中盡性,盡力愛主你的神」為最大的誡命,而其次就是「愛人如己」(可12:29-31),但這兩條「誡命」都不指著神的其它吩咐(本書的1:25;2:12;4:11)。這裏說「要愛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為在對待人方麵這是最大的「誡命」。

【雅二9】「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文意批注)

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是引用(申1:17;16:19)的話。因為這樣作便違反愛心的原則,愛既是律法的總綱,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麽違背愛的原則,當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見,新約信徒的行事以愛為準則,絕不可以為自己沒有犯十誡就夠了;因為一切不合愛心原則的事都是罪,正如按外貌待人,雖然不在十誡之內,卻也還是算為犯罪一樣。

【雅二10】「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隻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奸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奸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文意批注)

這兩節聖經,是很嚴厲的定罪標準。我們在神麵前,並非要犯許多條律法,或是屢次違犯神的律法才是罪人;而是隻要有一次犯了其中一條,就已經是罪人,且算已經犯了「眾條」了。在此論到這方麵真理的目的,是要提醒那些憑外貌偏心待人的人,不可以為他們在某些事上遵守了律法,就可以自誇;其實他們若在這方麵虧待了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可見我們不但不應存偏心對人,就是對聖經的真理,也不可偏重於一方麵,而應當重視聖經的全部真理。我們在基督裏的人,若沒有愛人如己的心就已是犯罪了。所以,在基督裏的人,不但不可犯常規的律法,還必須靠著基督,用在基督裏愛神愛人的心,竭力守更高的律法 -- 天國的律法(太5-7章)。

【雅二12】「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文意批注)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愛的律法。愛是主所給的命令,也是新約信徒所遵守的「律法」,它不像舊約信徒要逐條遵守,而是以一個原則--愛,總括一切。這樣,在實用上更為活潑與嚴密,使人不能憑固定的字句逃罪。聖經是記載神的愛的一本書,所以聖經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所以本節有兩層解釋:

A.我們既然因基督的愛,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贖出來(參加3:13),使我們在恩典之下(羅6:14),按著愛的律法受審判(約13:34,35;約一3:11,23);這樣,我們就當照基督的愛律去說話行事。

B.我們既然要按聖經的話在神麵前受審判(約12:48),不是按人的律法,或按人的道理;就應照此說話行事,而不是隻顧得人的稱許,以人的主張為行事的準則。基督徒既得以認識基督,有基督聖潔的新生命在裏麵,就須照基督的教導來說話行事。而基督徒的審判是照著更高更完全的愛的律法來審判的。所以基督徒當警醒。

【雅二13】「因為那不伶憫人的,也要受無伶憫的審判,伶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文意批注)

這裏的警告是:我們怎樣待人,神也會怎樣待我們。我們若對人無愛心、無憐憫心,我們在將會受到的審判中也不要指望得到神的憐憫。

(太七12)「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太十八35)「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裏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

(弗四32)「並要以恩慈相待,存伶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神在基督裏饒恕了你們一樣。」

「伶憫原是向審判誇勝」我們就該用神的伶憫,伶憫一切需要幫助的人,而不該分貧富貴賤等等。對那些不如自己、需要幫助的人,應當伶憫他們,幫助他們,絕不可輕視他們,這才合乎愛心待人的原則。「伶憫原是向審判誇勝」,在基督裏,有憐憫心和以愛心待人勝過用公義待人的,才能在公義的審判中誇勝,才能得到神的赦免和天國的福分。

(四)、 信心與行為(2:14-26)

從這裏可看出,當時的信徒,正如現在的大多數信徒,甚至很多牧師,顯然誤解了有好行為和靠好行為的分別。他們以為既不必靠行為重生得救,就不必有好行為了;其實信徒雖然不是靠行為重生得救,卻必須有好行為,好行為雖不能算是一種足以使信徒得救的功績,卻是信徒該有的一種本分。信徒在基督裏,當有合乎基督教導的遠超過世俗律法的好行為。忽視在基督裏行善行義的“唯信主義”是對“因信稱義”的完全的理解偏差,是由於不明白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所產生的結果。本段真理指出真信心與真行為是二而一,一而二的。

一.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2:14-17)

1.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救人(2:14)

【雅二14】「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麽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麽。」

(文意批注)

本節的意思是要說明,信心若沒有行為,是不能發生功效的。一個人有沒有信心,並不是憑他口中怎樣說,乃在乎他的行為表現是否和他自己所以為有的信心一樣,這才能證明他的信心。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假的,是不能救人進天國的。

現在在教會裏麵,對信心與行為的關係的認識,有危險的錯誤,就是:

「沒有行為的信心」:

沒有行為的信心就是假信心。這種人自以為有信心,其實他們還不知道什麽是真信心。真信心是必有行為的信心,就如現在有人跑進來說;後屋已經著火了,你如果真相信後屋已經著火,就會立刻逃跑;可是如果你聽了全沒有動靜,還是安詳的坐著,就證明你沒有相信那個人所說的話,因為真信心是必定有行為的。另一情形,也是很容易叫我們自以為有信心,其實卻不合乎聖經要求的信心,比方說:你聽見人家講一個故事,描述後屋正在著火的情形,你雖然相信那故事所敘述的是真事,你也不會因此逃走;因為那是故事裏麵的屋子著火,跟你沒有關係。這一類的信心是客觀的,不是主觀的,這種信心並不是聖經所要求的得救的信心,而隻是一種「知識」而已。許多人雖然在理論上相信耶穌降世受死贖罪是對的,但卻從未真正在自己經曆裏麵,相信他是為救自己脫離罪惡而死,而隻是把這種「知識」當作信心而已;正像一個人相信故事裏麵所講的後屋著火是真的,也承認要從前屋逃走是對的,但他自己卻從來沒有因房子著火而逃走的經驗;因為他們從來沒有覺得自己的罪的危險,已經如火逼近。這種信心,就是聖經所說的沒有行為的信心。那些安於罪中,沒有真心認罪悔改,不靠著基督,行善行義,引人歸義,竭力離棄罪惡,追求聖潔的,就是沒有真信心的信徒。

沒有行為的信心把人陷在自欺裏麵:

「這信心能救他麽」,有人抱著“因信稱義”的基本真理,卻沒有真正的“信”,這樣的“信心”不能救他入天國。是自欺的假“信心”。沒有行為的信心,不是真信心,人不能靠著假信心得救。

2.沒有行為的信心是虛偽的,毫無益處的(2:15-16)

【雅二15-16】「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麽益處呢?」

(文意批注)

在此舉一個例子,說明沒有行為的信心的虛假。真信心是在有誠實的愛心和憐憫心的幫助他人的實際行動中體現出來的。世上有既不肯從行動上幫助弟兄,又希望他能得著溫暖;既不用出錢,又可以行善的事嗎?這是自欺欺人的虛偽。這種利用「信心」來代替自己應該有的善行和本分的信心,不但不能救人,而且會把人絆倒。「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 注意,這樣的虛偽無憐憫心的表現是要被定罪的。

參(約壹3:18):「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隻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信神愛神的人,就當愛人如己;愛人如己,就當在基督裏,行善行義,引人歸義。這是「信心」應有的表現,可見本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更是指得救了的信徒應該表現之信德而說的,因為凡是真正有信心的人,都是從神而生的,他們必會愛從神生的人(參約壹5:1),這種愛心就是有信心的一種外在的憑證,是表現在行為上的。

3.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2:17)

【雅二17】「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文意批注)

「死的」意思,就是沒有生命的,也不能表現於生活的;這句話也反麵說出,真信心是有生命的信心。正如有生命的人必定有各種生命的表現一樣;死人怎樣不能表現行為,與人無益,照樣,死的信心也是如此。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沒有實意的,虛假的,自欺欺人的。

二.信心與行為不能分開(2:18-20)

1.信心與行為是緊密不分的(2:18)

【雅二18】「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借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文意批注)

本節說明信心與行為的不可分割。我們絕不能說這個人有信心,那個人有行為,是各有長短,仿佛這是各不相同的兩樣東西,就像屬靈恩賜各有不同,但各人可以有其中的一樣,這就完全誤解信心與行為的關係了。同時,我們也不能把行為當作信心,以為我既有了行為,就證明必定是已經有信心,因為「行為」未必全是出於信心,但真信心卻必定有行為的表現,真行為也必定來自於信心;這是互為表裏,二而一、一而二,緊密不分的。

2.信心行為不一致是鬼魔的信心(2:19-20)

【雅二19】「你信神隻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文意批注)

「鬼魔」不是「魔鬼」,原文是多數式的,包括魔鬼和屬魔鬼的鬼魔。鬼魔雖然也信神隻有一位,卻不悔改,這種信,實際上等於不信,不過是一種知識,它雖然明知隻有一位神,這個無可否認的事實,但並未信靠他服從他,且在這獨一真神以外,竟然用各樣的詭計和假冒引誘人相信假神。這樣,鬼魔們所表現的行為,是與它們的信心不一致的--一方麵信神隻有一位;另一方麵卻又表現得叫人相信有許多的神。這樣的信心是叫人越信越「戰驚」的滅亡的「信心」,因為它們所信的,更叫它們知道無法逃避獨一神的審判;所以沒有行為的信心乃是鬼魔的信心,不能得救的信心。

【雅二20】「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麽?」

(文意批注)

「虛浮」原文含有虛空、徒然的意思。新約共享過十八次:(可12:3;路1:53;20:10,11;徒4:25;林前15:10,14,58;林後6:1;加2:2;弗5:6;腓2:16;西2:8;帖前2:1;3:5;雅2:20)。英文欽定本隻有兩種譯法,就是:(徒然),(虛空)。但其它有譯作愚笨的。

聖經在此稱呼那些隻有死信心的人是「虛空」與「徒然」的人,他們的人生正像他們的「信心」一樣虛空與徒然。

三.信心與行為並行的例證(2:21-26)

1.以亞伯拉罕獻以撒為例(2:21-24)

【雅二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

(文意批注)

為什麽這一節聖經說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行為,而聖經在別的地方(參創15:6;羅4章;來11:17),卻說他是因信稱義呢?注意,(2:21)所引的事,是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按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曆,明記於(創15:6):「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且在他得著稱義經曆以後的十多年,神又給他割禮的約作為他已經稱義的憑據(創17:9-14),(羅4:9-11)更清楚地解釋了他這兩步經曆的關係和意義:「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麽,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麽,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麽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以此說明,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割禮之前;但獻以撒,卻已是在他受割禮以後大約十多年(參創22:6),稱義以後大約三十年的了(假定當時以撒已十五、六歲的話)。

(創22:1)說:「這些事以後,神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就說明了神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目的,不是要他憑著獻以撒稱義,而是要「試驗」他那已稱義的信心;(來11:17)也是這麽說:「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他完全順服神的要求,獻上了以撒,這樣的行為,證實了他從前稱義的信心是完全信實的;從前稱義的經曆也是實在的。他在受最高的信心試驗中所顯出的信心的行為,完全證明了他對神最初步的信心之真確,所以這裏說,亞伯拉罕獻以撒是因行為稱義,而絕不是說,他在獻以撒時才得著稱義;乃是說,亞伯拉罕既能在信心的最高試驗中表現真行為,就更能因這獻以撒的行為,顯出他被神稱義時的信心是真實的了。事實上,神試驗亞伯拉罕不是因為神還不知道亞伯拉罕,而是為著亞伯拉罕自己。神如果不試驗他,他的信心隻有神知道;但在神試驗他之後,他的信心就顯明在人麵前,人就很清楚知道他的信心是真的;神這樣的把他的信心顯明出來,不但為亞伯拉罕的益處,也為今天一切信徒的益處。

另一方麵,亞伯拉罕所有的既是真信心,而真信心又必定有行為,是並行不分的,那麽既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當然也可以從另一角度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了。

本書在上文15,16節已說過,雅各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而是包括得稱義以後,所表現之信德。這裏引證亞伯拉罕獻以撒之例解,也可以作為上文解釋的例證之一。

【雅二22】「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文意批注)

「可見」,解明上節所引的例子,為要證明信心與行為的並行,和互相成全。「他的」他字是單數陽性的,不是指「信心」,是指有信心的人,這意思就是人的信心,是和人的行為並行的。「並行」意即同工,新舊庫譯本作「一同運行」(參英文譯本)。「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在此信心是單數的,行為卻是多數的(行為或譯作「工作」);得救的信心隻有一個:「一主、一信、一洗」,但得救之信心所表現的行為卻有許多,並且繼續有所表現的。真信心所表現的行為絕不會是單數的,必然是多數的;像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為,就是他真心所表現的一連串好行為中,最被神所喜悅、且可以作為他所有好行為代表的行為。

【雅二23】「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 神的朋友。」

(文意批注)

「應驗」意即使之充滿,在聖經裏麵有許多次譯作「應驗」(五十一次),在(太13:48;路21:24;約3:29;徒2:2;腓1:11;6:11)譯作「滿了」、「充滿」,或「滿足」,在這裏有完全應驗,證實神話語的真確的意思。

所以本節的意思就是:亞伯拉罕在獻以撒的事上,完全證實了神因他的信就算他為義,是真確而無誤的;因他所有的是真正的信心,是有行為的信心。這樣中本節也解釋了21節,「因行為稱義」的意義,就是指他獻以撒的行為實在是「應驗」了神因信稱他為義是正確無誤的。

「又得稱為神的朋友」,有行為的信心,不但使他被神稱義,且使他成為神的「朋友」,使他在神前的地位提高,與神的關係繼續進深。此外舊約(代下20:7;賽41:8)也提到,亞伯拉罕是神的「朋友」;新約福音書中,基督亦是稱信他的人為朋友(參約11:11;15:15)。

【雅二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文意批注)

這是對“唯信”的人的直接駁斥和回答。「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約壹3:7) 有很多人有意或無意的被罪和私欲牽引來濫用誤用“因信稱義”的恩典。所以聖靈在這裏明確啟示澄清人的誤解,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行義的才是義人,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約壹3:10) 。

2.以喇合的得救為例(2:24-25)

【雅二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麽?」

(文意批注)

按(來11:31)可知,喇合得救是因著信,在這裏說是因行為。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記載在(書2:1-21;6:23)。當時以色列人所打發的使者是為刺探耶利哥的情形,如果不是喇合對神有極大的信心,相信神的旨意不是人所能抗拒的,必要成就,就不能有這種接待他們的行為的表現;反之,如果她沒有真實的信心,隻說要信靠以色列人所信的神,卻不接待神藉約書亞所打發出去的使者,就必定跟耶利哥的人一同滅亡,所以喇合所有的是有行為的信心。這樣,她的信心既然是有行為的,那麽不論她是因信得救,或者是因行為稱義,都是同一回事了,因為她的信心與行為是並行不分的。

照樣,現在我們得救,也不單是承認在曆史上有耶穌為人受死這個事實而已,而必須在我們的信心上,切實接受了耶穌替我們死的這個功勞,真正認罪悔改,離棄罪惡,讓基督在我們的生命中掌權,靠著基督,在行善行義,引人歸義中活出基督的生命,才能使我們得救。

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在人看來,似乎是一種叛國的行為,為什麽反被神稱義呢?因為所有地上的國家都是屬神的,是神把治理國家的權柄給人,人領受神所給的權柄和土地,卻背棄神,就是反叛的罪;這樣的罪,是比反叛國家的罪更大的。

喇合的國家是神所要全然毀滅的國家,喇合在這種情形中,隻能在反叛神而愛國,或不愛國而信靠神二者之間抉擇其一,而她選擇了後者。結果,她不但是神所稱義的,而且名字也列在來11章的信心偉人名譜中。所以喇合的見證告訴我們,基督徒若處在愛國與信仰衝突情形下,應當如何抉擇。

3.以身體與靈魂的關係為例(2:26)

【雅二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文意批注)

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正如靈魂與身體的關係,是互為表裏、不能分開的。靈魂沒有身體,就不能在物質界中表現出生活來,身體沒有靈魂,也是同樣的不能生活、隻會腐爛朽壞;照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沒法證明它的存在,行為若沒有信心,也就像沒有靈魂的死人一樣,隻暫時維持一個軀殼,不久就朽壞了,可見,人類怎樣因靈魂與身體的合一而存在,信心與行為就是這樣的合一而並行。

── 參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的經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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