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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經文解析(19)-1

(2006-05-29 00:42:19) 下一個

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經文解析(19)-1

在基督裏合一:我們有寶貝放在瓦器裏(十九) -- 約翰一書第一章經文解析

經文解析的修訂是在聖靈的光照帶領下。一切感謝讚美榮耀歸給主!

【約壹一1】「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 」

(文意批注)

1、生命之道本身(1:1上)

這句話與(約1:1)的「太初有道」意思相近。((約壹1:1-5)與(約1:1-10)相映對證明本書與約翰福音是同一作者。)本節「起初原有」.作'from the beginning',而(約1:1)卻是'in the beginning',(約1:1)所注重的是「在」時間的開始時已經存在。本節所注重的是「從」時間的開始時已經存在。前者偏重於基督在永恒之中已存在的事實;後者偏重於基督在時間已經開始之後,對受造者之關係。二者都是說明基督在時間之前已經存在,他是無始無終,自有永有的主。

「道」原文logos與(約1:1)同字,就是「話」的意思。但這「話」不是普通人所說的話或所講的道理,而是指基督。因他是「起初原有」,且是人所能見,所能摸的。所以這「道」是指非受造的永生神的生命,借著基督的道成肉身,把神的公義、聖潔、良善、慈愛都表達出來;就像話語是表達心思的那樣,成了肉身的「道」,也把永生神的生命的一切美善都表達給人認識,又使認識他的人得著永生神的生命,這就是生命之道。

所以基督徒所領受的生命之道,就是一個會說話的生命,一種表彰神榮美、表達神心意的生命。我們應讓這個生命把神的榮美表彰出來。(林後3:3)中說信徒是「基督的信」,主要意思也是要信徒表彰基督。我們的整個人生就是一封薦信,一種「話語」,向世人講說基督的美善。

2、生命之道跟父的關係(1:1上)

「原與父同在」(1:2)這句與(約1:1)「道與神同在」的意思相同。都是證明基督與神合一。是與神同等、同時、同在、同榮的(約1:1-2;17:5;腓2:6;啟1:4-5)。

「同在」顯示子在父裏的合一。這裏在提到基督怎樣道成肉身住在我們之中的時候,特別提到他原本與神同在,這是非常有意義的。如果我們忽略了基督原來尊榮的地位,就無法領會他的降生、受死,為我們所舍棄的是何等多;也就不能更深切認識他的愛是何等的珍貴了!

3、使徒對生命之道的經曆(1:1下)

使徒在這裏用了一切最確切的話,來形容他認識生命之道的經過。

「我們所聽見」原文「聽見」過去及多數式。何賡詩譯本作「我們所已經聽見」,譯作'what we have heard'。使徒們所聽見的,就是主親口所講的。但並非僅限於四福音所記載的。因為主所講的不是隻有四福音所記的那麽多,也包括舊約五經與先知書(參路24:27,44-49;約5:39,46)。「我們所已經聽見」這句話,也可以包括施洗約翰所講的,以及摩西、以利亞在榮光中所講的,也都是使徒們所已經聽見的。

「所看見」指主在世時所作的一切工作與大能,也包括複活後向門徒多次顯現,直到升天為止。「所看見」原文何賡詩譯本作「親眼所已經看見」,而譯作'what we have seen with our eyes'(我們親眼見過的)。

「親眼見過」原文有瞻仰、注視、觀察的意思,這與(約4:35)之「觀看」同字,是比較留心並思考的看。

「親手摸過」,包括主在世時與門徒之接觸,及複活顯現。

集合以上四方麵的經曆,已經足夠證明這「生命之道」絕不隻是一種虛構的理想,或抽象的知識,乃是一位有形有體,人人所能認識,並與他發生接觸的救主,跟當時智慧派之異端所傳的神秘「知識」絕不相同。另一方麵,使徒對他所傳的「生命之道」,既有這麽確切的認識和經曆,則其所傳講的道,當然是十分可信,具有權威的了。可見:

A、基督徒對基督,應有像約翰那麽真切的認識,然後能使人對我們所信的主發生真實感,就自然會使人的信心得堅固。因為「見證」的能力在於真實,不在於誇張。

B、我們對主的認識應當逐步進深,從以上使徒所提的四種經曆看來,他對生命之道的經曆是逐步進深的。由「聽見」到「摸過」,越來越覺得主的實在。愈加進深,就是愈覺得他的真實可信,愈親切地覺得他是一位又真又活的神。

4、生命之道跟我們的關係(1:2)

【約壹一2】「(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將原與父同在,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傳給你們。) 」

(文意批注)

本節第二句解釋了第1節所說的「生命之道」,並不隻是一種信息,乃是一種生命永遠的生命。一種原不是人所能接近,卻已經在肉身顯現出來的生命(提前3:16;來2:14),且已被使徒們和信徒們所領受的。

A、「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

說出神的愛怎樣尋找罪人,是主動的愛。

B、「我也看見過」

說出人方麵之經曆,怎樣跟這已顯現出來之生命(基督)發生關係。

C、「現在又作見證傳給你們」

說出蒙恩的人應怎樣盡責任,把我們所領受的生命,繼續傳播。我們基督徒重生得救是得到了神的生命。

「傳」原文是宣告或宣布的意思。譯作proclaim(宣布,顯示),何賡詩譯本作「傳播」。

神主動的愛,叫人藉基督可與神發生生命的關係,又把生命傳播出去,這三點都是基督福音的特色。

人間的宗教,都是人設法尋求神。但是基督的福音是神找人。因為人已經在罪中迷失,不可能找到神。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神(參林前1:21),所以神打發愛子耶穌基督,親自來尋找失喪的人(路19:10),並且借著他所成功的救法,把神的生命賜給信的人(約1:12)。而那永生神的生命,是不會靜止的,是必然結出子粒來的(太13:23;約15:16)。

這裏特別強調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是他們所見過,又傳揚的。顯然是特別針對當時的異端。魔鬼對於那些隻承認基督是神,或隻承認基督是人的主張都必歡迎,因基督若隻是神,與我們無關;若隻是人,根本就不能救我們,因他無法把神的生命給我們。但魔鬼最怕的是一位神而人的基督,這正是救恩的重要根據。借著一位取了可死之身體的神子,死在十字架上,敗壞了掌死權的魔鬼,完成了能徹底拯救人脫離罪惡得著永生的救法,乃是基督最光榮的勝利,魔鬼最羞恥的失敗。

二、使徒見證「生命之道」的目的(1:3-4)

使徒雖一再說明他所傳的「生命之道」是他所親自經曆過的。但他這樣地強調他的經曆的目的,並不是要人注意他的經曆,而是要人注意他所見證的主。我們在傳揚基督之中,有時也需用自己的經曆來作證,但若作證的結果隻使人佩服自己的成就,過於對基督的仰慕,這見證是完全失敗的。在這裏使徒指出他作見證的目的有二:

1、使你們與我們相交(1:3)

【約壹一3】「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他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 」

(文意批注)

「相交」原文即「共同分享」,「合夥經營」,「交誼」等意。這字在(林前1:9)譯作「一同得分」,(林前10:16)譯作「同領」,(林後8:4)譯作「有分」,(弗3:9)譯作「安排」,(腓1:5)譯作「同心合意」,(門6節)譯作「同有」,此外還有好幾處都譯作「相交」。

英文標準譯本聖經都譯作fellowship(交誼,團契),中文新舊庫本譯作「團契」。

所以這裏的「相交」的意思就是共同分享基督的生命和基督裏的一切。

「使你們與我們相交」--「你們」指受書人,「我們」指使徒和他的同工。使徒指出他寫信的目的,是要受書人與他們「相交」,分享基督的生命。這是信徒相交的合理對象--與同一生命的肢體相交。與使徒和父、主耶穌相交,是抗拒異端誘惑的能力。常常與主親密交通,得著生命的供應,或與屬主的人交往,使生命長大,自然就有屬靈智慧能分辨異端了。

既然那些受書人已經領受了使徒所傳的道,使徒便在這裏向他們說明他傳道的目的,是「使你們與我們相交」。這句話應該有雙重的意義:

A、使徒要使信徒知道,我們雖然自己已經因領受了生命之道,而在那生命之大團契中一同分享基督的生命,我們卻有責任把這生命之道傳給別人(像使徒那樣),使更多人與我們同在這生命的團契之中。因為使徒正是存這樣的目的,把生命之道傳給別人的。

B、使徒要使信徒知道,我們既然有分於基督的生命,就該常與基督和屬基督的人有團契交通。使徒雖然不跟受書人在一起,還是要藉書信,把主所給他的信息傳給他們,好跟他們在主裏分享他所領受的。

2、使我們的喜樂充足(1:4)

【約壹一4】「我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使你們(有古卷作“我們”)的喜樂充足。 」

(文意批注)

使徒寫本書第二個目的是「使你們的喜樂充足」。

因罪惡是痛苦的根源,使徒將生命之道傳給受書人,使他們既脫離罪惡的纏累,一同有分於基督的生命,在基督裏得著滿足,就可以有喜樂的生活。所以說他所傳所寫的,是使人的喜樂滿足。

另一方麵,基督徒若跌倒犯罪,或誤入異端邪途,便失去喜樂。使徒的信息使他們重新與神恢複交通。所以他的信息是使人「喜樂充足」的。在這裏我們注意下列的要訓:

A、神既藉使徒傳這信息,可見神喜歡我們彼此相交,一同分享主的信息,這樣必使我們更親近神,而更有力量抗拒異端和罪惡。

B、使徒一心求使受書的人喜樂充足。這正是相交的重要態度。我們要存心凡事求別人的益處和喜樂,不是隻求自己的喜歡,這樣才能跟別人交通。

C、高舉「生命之道」--基督,這是相交的要訣。高舉人和人的主張,卻必然引起爭論。

D、我們若與眾弟兄姊妹同在基督裏分享屬天恩典,必互相激發感恩的心,又因發現神在別人身上的恩典而喜樂充足。真正喜樂充足的人,都是能以別人的事為樂,又以神的事為樂的人。

(二)、在光明中跟神相交(1:5-2:17)

一、在光明中跟神相交該有的認識(1:5-7)

1、要認識「神就是光」(1:5)

上文使徒已經說明寫信的目的,就是要把他所認識的父神傳給信徒,好叫他們彼此相交。現在使徒開始介紹他所認識的父的第一樣特性,就是「神就是光」。

【約壹一5】「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

(文意批注)

A、這裏教導信徒認識神就是光。

神是眾光之父。

「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都是從上頭來的,從眾光之父那裏降下來的;在他並沒有改變,也沒有轉動的影兒。 」(雅1:17)。

神是永火,烈火:

錫安中的罪人都懼怕,不敬虔的人被戰兢抓住。我們中間誰能與吞滅的火同住?我們中間誰能與永火同住呢?(賽33:14)

因為我們的神乃是烈火。 (來12:29)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乃是烈火。(申4:24)

B、「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與(約1:9)「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的意思相似。在這裏「照亮一切」就是「毫無黑暗」的意思。這也是「真光」的定義。「真光」是不會因黑暗之深重而減少其光亮的。沒有一點黑暗不被他照亮的。神是唯一的真光,他是聖潔、光明,不會因世界之汙穢與黑暗而變得暗淡。在他絕對的光明中是不會容納絲毫黑暗的;反之,這光能照亮一切生在黑暗裏的人,叫他們得著生命的光(約8:12)。他的「光」對這黑暗世界所顯出的作用:他是一位賜人光明、溫暖、能力、生命,且是全善、全美、全聖的神。上文使徒已經很清楚指明主基督是他們所親眼見過,親耳聽過,親手摸過的神。

「耶穌又對眾人說:“我是世界的光。跟從我的,就不在黑暗裏走,必要得著生命的光。”」 (約8:12)

「 我在世上的時候,是世上的光。”」 (約9:5)

C、這也告訴我們,真光是不會怕黑暗的。如果我們以為自己的環境比別人更黑暗惡劣,所以不能發光,是不成理由的。除非不是真光,若是真光,就必會在黑暗中更顯得明亮。不過我們裏麵生命的「光」所能照亮的範圍有限,程度有限,不像神那樣「全無黑暗」,是能「照亮一切」的光而已了!

D、「神就是光」就是說神是顯明一切黑暗,審判一切罪惡的神。「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弗5:13)。誠實顯明詭詐,謙卑顯明驕傲。所以信徒為主發光,一方麵榮耀神,一方麵顯明世人的罪惡;一方麵為神所喜悅,一方麵被世人所恨惡。

E、「神就是光」也含有神就是光的源頭的意思。信徒的光隻不過像月亮,反射太陽的光那樣(林後3:18)。如果我們的光不明亮,必是因為:

1、遠離光源,

2、有了阻隔,

3、反射器本身不潔。

而我們基督徒有寶貝--神的生命真光在裏麵(林後4:7),就當讓這光透出來,在人群中為鹽為光(太5:13-16)。

2、要言行一致地離開黑暗(1:6)

【約壹一6】「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

(文意批注)

信徒不可以行為黑暗不端,卻在口頭上自稱與神相交;這裏警告這樣的信徒,如果這樣做,就是說謊話了。神是毫無黑暗,是人所不能欺蒙的。

本節從反麵說出與神相交的條件,就是必須離開黑暗。這「黑暗」不僅指罪惡的事,更是指一切自欺或不自知的情形。這種情形實際上比罪惡更可怕。就如驕傲是一種嚴重的罪,但一個驕傲的人,若完全不知道自己驕傲,那就不隻有驕傲的罪,而且還落在黑暗中看不見自己。本節的語氣也顯出這個意思:「若說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一麵在黑暗裏行,一麵還敢說與神相交,這正是一個落在自欺中的人的情形。

「這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本節對於「說謊話」給我們一項更嚴格的解釋,就是:如果一個人隻用言語表示他心中美好(高尚)的願望,卻不肯實行,也沒有在行動上配合所說的願望,這樣的人就是說謊話的,他所說的美好的願望也是虛假的。因此言行不一致就是說謊了。本書常有類似的句法(如:1:10;2:4;4:20;5:10)。

本節暗示一個人落在黑暗中的原因乃是由於不用「誠實」的心敬拜神。不注重實際的追求,隻貪求人前的虛榮。一麵說與神相交,一麵卻行在黑暗中,是言行不一,表裏不一,說謊話。

但與這位毫無黑暗之神相交,就必須確實地離開黑暗。絕不能僅用言語,或單憑一種不準備實行的願望。我們絕不能帶著絲毫黑暗或不誠實的成分與神相交。我們內心中的任何些微的虛假,都不能在他的光中隱藏。

3、行在光明中的自然結果(1:7)

【約壹一7】「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文意批注)

上文第5節既說「神就是光」,那麽在光明中行事為人的意思,就是在神裏麵行事為人。這也就是:在神聖潔的臉光之中,或在神真理的亮光之中,完全不必掩飾地行事為人。所有帶罪和黑暗成分的事,都是不能在光明中行。這些事都是在神的旨意以外的,都是損害人的,結果都會成為個人與神相交,或信徒彼此相交的阻隔。但如果我們在神的旨意和光明中行事,就自然地彼此相交了!「如同神在光明中」,意即如同神那樣毫不容納「黑暗」地行在光明中,這樣,就與神和諧合一了。

本節論在光明中行,有兩項結果:

A、彼此相交(1:7)

何賡詩譯本作「我們就彼此同結團契了」。這彼此相交,原文是指信徒間的彼此相交。(譯作'we have fellowship with one another')信徒彼此的大團契,是因為在神的生命中與神聯合而有的。注意:團契的意思就是「共同分享」。我們若行在光明中,就共同分享到神的恩典和屬靈的喜樂,並且也叫神因我們的合一相交而有所享受了。

這些就是行在光中的自然結果。就像住在同一間房子裏的人,自然會天天見麵,不用另外尋訪,也必然相遇的了。

B、寶血洗淨(1:7)

行在光中的第二個自然結果,就是常得著耶穌的血洗淨。在這裏所說的「洗淨」偏重於得救以後的經曆(當然也包括初信而得潔淨的經曆)。因為這裏所說的「我們」,乃是已經得著第一次洗淨而得救了的人。主耶穌的血不但在我們初信時「洗淨」我們這個人,也能在我們信了以後,不斷洗淨我們生活上的不潔,隻要我們在光明中。按何賡詩譯本,本節下半句作:「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潔淨我們,使我們『脫離』一切的罪。」新舊庫本也譯作「脫離」。

在這裏我們看見「光」與「血」的關係。人必先得著光照才能得著血的洗淨。若還在黑暗中,主的血是不會洗淨他的罪的。人若隻在口裏求主血洗淨,卻沒有真正知罪的心,他的祈求是虛偽的;因為他根本還沒有得著光照,還在黑暗裏。就如上節所說:「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這說的人根本不是真正要與神相交,他所說的是虛謊的。

所以行在光中和離開黑暗實際上是同一件事的兩方麵,是同一動作,不是分開的兩種行動。但我們若行在光中,就可以常得主寶血的潔淨,常存清潔無愧的良心,而得能力,勝過罪惡。例如一個人偷了別人的墨水筆,隻求神赦免,卻不肯歸還那枝筆,還想把它據為己有。這樣的求赦免,實際上隻是安慰良心,並不是真的得光照。因為他根本還沒有看見罪的可憎厭,還不肯丟棄罪。

二、怎樣保守自己常在光中(1:8-2:2)

在這幾節中的信息,主要目的是應付兩種人的需要:

1、犯罪而為自己辯護的人,勸他們要老老實實的承認自己的罪,不要狡辯,神就必赦免。

2、犯罪以後良心軟弱而過分恐懼,或有勝不過的罪而灰心喪誌的人,這裏勸他們要認識中保的功勞,不可灰心。

1、坦誠認罪(1:8-10)

對於那些犯了罪卻不肯誠實認罪,反要狡辯的人,這裏的勸告包括兩方麵:

勸告他們不要自欺:

抵賴罪不但欺騙自己,也是得罪神,把神當作說謊的;如果這樣,真理就不在我們心裏了(1:8,9)。

勸告他們要信賴神的應許:

神既是信實公義的,必會赦免我們的罪(1:9)。這樣何必為自己遮掩罪惡呢?何不向神認罪求赦呢?

【約壹一8】「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

(文意批注)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這句話既是對信徒說的,信徒當然知道自己是罪人,所以這句話是指那些犯罪以後不忠實地承認自己的罪的信徒。他們想用方法辯解否認,這就不是保守自己常在光明中了。這裏指出,保守自己常在光中的首要條件是「定罪為罪」,向神坦白不狡辯。可惜不少人在自己犯罪之後,反去挑剔別人的不是來掩飾自己的罪行。這樣的人根本還在黑暗裏。

為什麽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呢?因為真理是不姑息罪的。人若自欺而不認罪為罪,就是拒絕真理,使真理在他心中沒有地位,不能發生功效。所以說:「真理就不在我們心裏了」。

【約壹一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文意批注)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隻有認罪的人,才能離棄罪。隻有認罪的人,才能悔改得救。所以主耶穌基督說:“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太九13) 我們接受主耶穌基督作自己的救主以得重生的同時,必須要認罪悔改。

我們得蒙赦罪,不但因神的慈愛,也因神之公義與信實。「神是信實的」--是指神之本性是信實的,他不能背乎自己(參提後2:13;彼前4:19)。所以神的應許也是信實的(參林後1:20;來10:23;11:11),他必為他所應許的話負責。

「是公義的」這句話也同樣指出神的本性和行事都是公義的(詩51:4)。基督既因神的公義而在十字架上擔當了我們的罪刑,償清了罪債,這樣公義的神就不再為我們以前的罪孽過犯懲罰我們了。但神赦免我們,是為讓我們不要再犯罪了。我們必須在恩典中,靠著基督,竭力離棄罪惡,追求聖潔,切不可再故意犯罪。否則贖罪的祭就沒有了(來10:26)。

「赦免我們的罪」(多數式)和「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略有不同。赦罪隻是刑罰的免除。「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是罪人本身的行為、心性、生命得潔淨。

【約壹一10】「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裏了。」

(文意批注)

不承認自己犯過罪的人,不但不得赦免,而且還輕慢神,以神為說謊的。因神的話是說:「世人都犯了罪」(羅3:23),神的應許卻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必要赦兔」。要是我們根本沒有犯過罪,或信主以後就再沒有犯過罪,那麽神賜人赦罪的應許,豈不是虛偽而說謊的嗎?所以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就是以神為說謊的。

── 摘編自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的經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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