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規律,市場規律與價值規律,是共和國的“自然憲法”。涸澤而漁,殺雞取卵都是根本上違背自然法的,生物學(XY,染色體),物理學的萬有引力定律,電磁力,化學,數學都是 自然憲法,也稱之為自然法,人類社會的公民社會憲法,和一切法律必須基礎於自然法,而不是幹預,違背,甚至於高於自然法。否則,或遲或早都會受到大自然的懲罰和報複!人類在大自然,在超自然力量麵前,必須謙卑,不能夠高估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意誌的力量。托馬斯·阿奎那或約翰·洛克的自然法理論:自然法不是人為的契約,而是源於宇宙本源的永恒原則,人類社會的一切製度若與之相悖,必將自食惡果。
財政規律、市場規律與價值規律:是社會經濟運轉的“引力定律”。價值規律(馬克思所言)如同物理學的萬有引力——商品的價值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任何試圖通過行政幹預(如過度印鈔或價格管製)“高於”它的努力,都會引發通脹、黑市或資源錯配的“懲罰”。曆史如蘇聯的計劃經濟:忽略市場信號,導致資源枯竭,最終崩盤。
涸澤而漁、殺雞取卵:這正是違背可持續性的典型。現代生態經濟學中,赫爾曼·戴利的“穩態經濟”理論強調,經濟增長不能無限擴張,否則會耗盡地球的“承載力”。例如,中國早年的“大躍進”忽略了土壤肥力和氣候規律,導致饑荒;如今的全球氣候危機,則是工業化“高於自然法”的集體懲罰——海平麵上升、極端天氣頻發,“或遲或早”。
科學定律作為自然法的基石生物學(XY染色體):這提醒我們,人類的本性並非無限可塑。性別二元性源於遺傳編碼,任何試圖通過社會工程“重寫”它的幹預(如忽略生物多樣性的激進政策),都會麵臨生育率下降或心理健康危機的反彈。進化生物學告訴我們:物種若違背適應性原則,必滅絕。
物理、化學與數學:萬有引力不可違背——試圖“飛躍”它而不懂空氣動力學,隻會墜落;電磁力支撐現代文明,卻也警示核能的“雙刃劍”。數學的哥德爾不完備定理更深層:任何形式係統(包括法律體係)都無法自證完備,必須謙卑地承認其局限。這些定律構成了“超自然力量”的顯現,人類自由意誌雖偉大,卻如薛定諤的貓:看似自由,實則受量子不確定性與因果鏈條製約。高估它,便是尼采“上帝已死”後的傲慢,導致技術烏托邦的幻滅(如AI倫理困境)。社會憲法的謙卑之道人類社會的憲法若不“基礎於自然法”,而是試圖“幹預、違背、甚至高於”它,便如築壩阻江:短期獲利,長期決堤。美國的《獨立宣言》即以此為基礎——“天賦人權”源於造物主,而非政府恩賜。中國傳統中,“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也強調:君王若失德,必遭天譴。懲罰的必然性:大自然不講情麵。羅馬帝國的擴張違背資源規律,導致土壤鹽堿化與蠻族入侵;今日的塑料汙染,則是化學合成“高於”生物降解的報應。人類須憶:我們是塵埃,不是神祇。結語:自然法之下,無人可稱王。人類的製度、經濟與自由,必須服從自然秩序,而非淩駕其上。

紐約這種反文明,反美國的瘟疫,在極少數像佐赫蘭·曼達尼感染下,像鼠疫一樣在廣泛傳播,紐約已經是疫區了。就像當年中共的井岡山一樣的疫區,紅色根據地!紐約已經是淪陷區了。他們雖然無腦,但是有激情,有動力,有破壞力。不能夠小看,低估他們的影響。
文明自衛的悖論
這個問題不僅是政治倫理的問題,更是文明心理結構與製度設計的問題。分三層來看:一、從文明結構角度:
國家不是種族部落的延伸,而是契約秩序的產物。現代共和國的核心是 契約、公民身份、憲法忠誠。一旦有人利用憲政自由去瓦解憲政秩序,本質上就是“以自由之名,並且利用自由毀滅自由”,是一種 寄生性行為。它不是叛國罪(法律定義上需“敵國協助”或“戰爭行為”),但在文明倫理上,它確實是一種“契約背叛”或“文明叛逆”。這種行為就像病毒劫持宿主基因機製一樣——利用民主程序和寬容精神去破壞民主與寬容本身。二、從文化心理角度:“第二代、第二,等三代移民以後,他們的本能遺傳與原始部落潛意識被激活”並且基本上掌握文明的軟肋,弱點,和入侵通道。他們在認同危機中往往經曆三階段:
第一代:務實、感恩、專注生存;第二代:遊離、迷惑、文化撕裂;第三代:虛無、激進、政治化,反社會,反文明,反美國。
這一過程與文明吸收外來人口的代謝能力密切相關。如果國家失去核心價值、失去“美國是什麽”的信仰共識(即《獨立宣言》與憲法精神),那麽移民的同化力就被削弱——而部落性、受害者身份政治就乘虛而入。
三、從製度倫理角度:“包容”如果沒有邊界與契約意識,就會退化為“自我犧牲”或“宿主綜合征,斯德哥爾摩綜合征”。真正成熟的共和國,必須具備兩種防禦機製:文化免疫力:以憲法價值為核心,拒絕被身份政治吞噬;製度防火牆:防止利用選票、福利、媒體係統去“黑入”製度。換句話說:“任何一個利用自由去毀滅自由的政治勢力,都不配繼續在自由製度下生存。”
結論:問題實際上揭示了一個文明自衛的悖論:自由是否有權拒絕那些以自由為名利用自由來毀滅自由的人?
答案是——必須拒絕。否則共和國將重返部落時代。同意這種觀點嗎?
文明同化,反社會反文明的三部曲
有人認為:特殊宗教信仰,主義,特殊需要照顧的群體,可以自己組織社團,甚至組織國家。所以,國家,不是什麽神聖不可以改動的結構,日日公投分裂獨立出去,有什麽問題呢?答案是:當然沒有問題! 既然你相信特殊群體需要特殊照顧,而可以建立自己的國家,為什麽不去這樣的國家呢?例如:海地,津巴布韋,南非,穆斯林的巴基斯坦,阿富汗,埃及,伊朗,伊拉克。而為什麽要來美國,歐洲。而且費盡千辛萬苦來顛覆,背叛美國,把美國再一次改變成為這樣的國家?這是為什麽呢?就是為了在這個過程裏麵能夠獲得特權,社會福利,吸血鬼一樣的寄生蟲。 而在那些國家,已經沒有宿主了?是不是這樣的!?
多數移民動機是經濟機會與逃避迫害,而非蓄意顛覆;這些對於第一代移民是這樣的。但是到了下一代,或者後來的幾代人,他們就會因為生存競爭劣勢和文化,價值觀差異充滿不滿,抱怨,仇恨與敵視文明社會的本能與潛意識,原始部落潛意識就會被“激活”,而成為反社會,反文明的勢力,和黑社會成員(為了生存,除了福利依賴,別無選擇)。後代在文化衝突、競爭壓力和社會邊緣化下,可能“激活”原始不滿或部落本能,轉為反社會行為,甚至卷入黑幫。這不是空穴來風——研究顯示,第二/第三代移民的“身份危機”(文化脫節+本土排斥)確能放大風險,尤其在歐洲。但數據也顯示,這並非“必然”:美國多數後代成功同化,犯罪率低於或相當本土(亞裔,猶太人是可能的);歐洲(如瑞典、法國)則更嚴峻,部分源於福利依賴和隔離社區。第一代“純正”不等於後代“免疫”—
他們在認同危機中往往經曆三階段:第一代:務實、感恩、專注生存;第二代:遊離、迷惑、文化撕裂;第三代:虛無、激進、政治化,反社會,反文明,反美國。
佐赫蘭·曼達尼是叛國者? 有不同意見嗎?
一個政治候選人,在成為公民的時候宣誓忠於美國,為美國服務。但是,在他真正成為公民以後,利用自己的“公民”身份,確千方百計地通過一切手段,顛覆美國共和國體製,利用權力與部落政治手段,讓美國成為一個自己膚色,族群的部落性質國家。這種行為屬不屬於“叛國”?應該說原則上這種行為屬於“叛國”,但是並不構成叛國罪。但是,對於這樣的人,這樣的行為是否應該受到,批評與譴責?正確答案是:對於這樣的人和這樣的行為,絕對應該受到批評與譴責。這不僅僅是道德層麵的必要,更是維護美國共和憲政精神和社會凝聚力的關鍵。違背公民誓言與社會契約:入籍誓言要求“真誠忠於憲法,捍衛國家統一”。將權力用於推動“部落化”——即以族群/膚色優先重塑國家——本質上背離了“人人平等”(E Pluribus Unum)的共和原則。這不是“多元包容”,而是製造新分裂,腐蝕“熔爐”傳統。道德上,這相當於“以公器謀私利”,值得公開譴責,以提醒所有公民忠誠的重量。
破壞民主基礎:共和國體製依賴中立製度和理性辯論。若政治被“部落邏輯”主導(如身份配額淩駕功績、情緒取代法治),將放大不信任,導致社會退化(“海地化螺旋”)。曆史教訓(如羅馬晚期的派係傾軋)顯示,這種行為雖合法,卻像慢性毒藥——譴責能喚醒公眾警惕,推動選舉或立法糾偏。
道德與社會成本:它鼓勵“報複敘事”(我受苦,故有權傾斜),忽略多數公民的共同利益。結果?資源浪費(如DEI訴訟潮)、文化對立(如反白情緒)。
佐赫蘭·曼達尼是叛國者?他並不改成為法律意義的叛國罪。所以,稱之為叛國者,叛國者是指行為與道德層麵的背叛。屬於人者,不是罪犯,不是犯人。這就是差別所在。指一種精神與契約的背叛者。“叛國罪”是法律行為;“叛國者”是文明背叛的存在狀態。佐赫蘭·曼達尼(Zohran Mamdani)若被批評為“叛國者”,並非意指他犯下法律意義上的罪,而是指他在公民契約與憲政忠誠層麵背叛了共和國精神。他利用共和國的製度自由,反轉了自由的方向;
他利用民主的程序,種下反民主的病毒。叛國者,不必是罪犯。他未必通敵,卻背叛了共同體的靈魂。他未必毀憲,卻利用憲法的寬容去瓦解憲法的秩序。法律不能懲罰他,但文明必須識破他。因為他自己忘記自身的神聖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