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和春

四川省南充市西充縣人,1957生89年移民到加拿大,99年到美國加州矽穀做軟件工程師;退休後回加拿大大西洋省份定居
正文

人應首先置自己平等位,而非尊位

(2025-01-04 05:34:05) 下一個

一個人應該首先置於自己於平等位,而不是尊位。用平等理性的心態看待事物與他周圍的人和事關係。在對待他人的言行以“平等”,理性省事,看看是否他人的話語是否客觀,是否符合事實?是否存在統計學的意義,一般性曆史觀察,和科學依據。因為,一個人的成見都是他自己,和周圍人,社會人文環境,或者祖先的經驗積累,或者基因遺傳所至,或者客觀事實。科學數據等等。而非憑空發生!世界上的人如果以平等位心態而不是先置於自己於尊位,神位,上帝位,甚至於高於上帝位。自己不可以被質疑,不可以被挑戰,不可以背逆!因為一個人不允許被冒犯就是把自己作為神,高於神了。世界上的法律一般性保護一個人的生命財產,自由客觀存在,而不保護一個人的情感,和喜怒哀樂,主觀存在的東西。如果一條法律保護尊者的主觀存在,特權者必然會與他人的客觀存在相衝突。例如:文字獄!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帝王,貴族受到特權保護。語言中包含,或者隱喻傷害帝王的主觀感受,大不敬是會遭遇滅頂之災的。而在西方現代文明社會中,言論自由,思想與宗教自由與他人生命財產一樣被保護。而不會去保障特殊群體的特權,文字獄現象相對很少發生。
一個人如果不允許被冒犯,那就是把自己作為神了,甚至於超越了神。我們考察所有的律法,都強調保護他人財產,自由,他人的追求幸福,安全,理想的權力應該受到尊重。但是從來沒有看到一個法律條文指出:他人的情感,情緒,喜怒哀樂應該受到保護和尊重。為什麽?因為一個人的情感,情緒,喜怒哀樂是非常主觀的!!!從任何其他人和社會都無法客觀衡量如何保障和保護一個人的情感,情緒,喜怒哀樂。所以,任何法律都必須建立在一個能夠客觀理性的衡量標準。例如:一個人的財產,生命安全,思想,言論,宗教信仰自由是可以建立客觀理性的衡量標準的。任何法律的製定都不可以揭露、指責人的思想或用心。不可以誅心!堅持無罪推定: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因為法律判斷應基於行為而非心思。
就是上帝,耶穌基督也是可以(在無知的情況下)被冒犯和被挑戰的,耶穌基督都講凡說話幹犯人子的,凡說話幹犯耶和華的《路加福音》 - 第 12 章 第 10 節凡說話幹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
也就是告訴我們人類說話(出於無知)幹犯人子的,說話幹犯耶穌基督,幹犯耶和華的罪,如果自己認識到錯誤。並且真心實意悔改認罪,或者都是可以得到上帝的饒恕和赦免。我們從《聖經》看到猶太人和他們的祖宗經常冒犯,質疑,猶豫耶和華和耶穌基督。可以說整部《聖經》就是紀錄猶太人是如果冒犯,質疑,猶豫,頑梗與背逆上帝的。如何保障和保護一個人的情感,情緒,喜怒哀樂是屬於文明禮貌的範疇,應該提倡,而不是法律範疇,不應該強製性實施與逼迫。強製性實施與逼迫可能導致他人的財產,與自由的保護相矛盾和衝突。
可以說整部《聖經》就是紀錄猶太人是如何冒犯,質疑,猶豫,頑梗與背逆上帝的。從猶太人身上我們應該看到我們人類自己是如何主觀,想當然!感性,衝動自以為是,而自尊自大的。人類的自尊與自大:人們常常傾向於認為自己的判斷和理解優於,事實與客觀數據,理性推道,甚至於超越的智慧或神的計劃。信仰的脆弱性:在困難或誘惑麵前,信仰容易動搖,我們人類傾向於尋求即時的滿足或安全感。重複的錯誤:曆史上的以色列人反複犯下相似的錯誤,這提醒我們人類容易在不同的時代和文化中重蹈覆轍。而從不從曆史中吸取教訓。
人首先置自己於平等位,而非尊位。 因為自我感覺的尊位並不等同於客觀上的尊位,最終的事實上客觀的地位才是真實的。而不是自己以為,自我感覺良好的自大狂的尊位,往往是虛妄的。《聖經》明確啟示,到那日,眼目高傲的必降為卑,性情狂傲的都必屈膝。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路加福音 - 第 18 章 第 14 節我告訴你們,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因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在現實世界也是這樣,那些狂妄自大,無知無畏的,愚蠢的還自以為是的,特別是那些自大狂的獨裁者,最終都沒有好下場。下麵的鄧寧-克魯格效應曲線,充分說明 那些愚蠢,無知的人往往自我感覺 很好! 自信心爆棚,美國康乃爾大學的社會心理學家大衛·鄧寧和賈斯汀·克魯格將其歸咎於元認知上的缺陷,能力欠缺的人無法認識到自身的無能,愚蠢和無知。

通過上麵的這些曲線,可以看到事實上存在兩種自信心,一種是愚蠢,無知,盲目的自以為是,自大狂的自信,自尊自大,虛妄的自信,而且還編製謊言欺世盜名,諸如此類:1619黑人是唯一堅持不懈對美國文化、經濟和政治發展做出貢獻的族群:他們是真正的開國先父,美國真正的立國之本不是人人平等,而是種族奴隸製,美國最具決定意義的曆史事件是1619年20名黑奴登陸美國,標誌著美國的立國!珍珠奶茶也是非洲文化。等等,另外一種是被客觀事實 檢驗證實的, 客觀被普遍認可,證明的尊重,實實在在的受到全世界,全人類全宇宙尊重的尊位而產生的自信。 被客觀證明實在的有自知之明的。謙卑和自我認知的重要性。那些真正自信的人,是基於對自身和世界客觀認知的,是經過現實檢驗的。而那些無知、自大的人,則可能生活在自我欺騙的幻覺中,最終在現實麵前碰壁。這不僅是一個關於個人發展的討論,也是一個關於如何看待他人和社會中不同角色與地位的反思。謙卑作為一種美德,不僅能幫助個人成長,也能促進社會和諧。
這個現象可以分為兩個關鍵點:真實的自信來自客觀成就和認知而非主觀感受。那些真正有能力的人往往更謙遜,因為他們更清楚自己的局限。自大往往源於認知盲點。缺乏元認知能力的人無法準確評估自己的能力水平,導致盲目自信。《聖經》揭示一個普遍真理:過分自大最終會遭遇現實的考驗和糾正。曆史反複證明,無論是個人還是領導者,盲目的自大都可能導致災難性後果。謙遜不僅是一種美德,更是智慧的表現。保持開放和學習的心態,這對個人成長和社會進步都至關重要。

不允許被冒犯就是把自己作為神,高於神了
一個人如果不允許被冒犯,那就是把自己作為神了,甚至於超越了神。我們考察所有的律法,都強調保護他人財產,自由,他人的追求幸福,安全,理想的權力應該受到尊重。但是從來沒有看到一個法律條文指出:他人的情感,情緒,喜怒哀樂應該受到保護和尊重。為什麽?因為一個人的情感,情緒,喜怒哀樂是非常主觀的!!!從任何其他人和社會都無法客觀衡量如何保障和保護一個人的情感,情緒,喜怒哀樂。所以,任何法律都必須建立在一個能夠客觀理性的衡量標準。例如:一個人的財產,生命安全,思想,言論,宗教信仰自由是可以建立客觀理性的衡量標準的。任何法律的製定都不可以揭露、指責人的思想或用心。不可以誅心!堅持無罪推定: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因為法律判斷應基於行為而非心思。
就是上帝,耶穌基督也是可以(在無知的情況下)被冒犯和被挑戰的,耶穌基督都講凡說話幹犯人子的,凡說話幹犯耶和華的《路加福音》 - 第 12 章 第 10 節凡說話幹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
也就是告訴我們人類說話(出於無知)幹犯人子的,說話幹犯耶穌基督,幹犯耶和華的罪,如果自己認識到錯誤。並且真心實意悔改認罪,或者都是可以得到上帝的饒恕和赦免。我們從《聖經》看到猶太人和他們的祖宗經常冒犯,質疑,猶豫耶和華和耶穌基督。如何保障和保護一個人的情感,情緒,喜怒哀樂是屬於文明禮貌的範疇,應該提倡,而不是法律範疇,不應該強製性實施與逼迫。強製性實施與逼迫可能導致他人的財產,與自由的保護相矛盾和衝突。
法律保護客觀權利(生命、財產、自由等),而非主觀感受,因為後者難以客觀衡量。情感和情緒屬於禮儀文明範疇,應當提倡但不應強製執行,否則可能侵犯他人基本權利。從宗教角度,即使是神也接受質疑和冒犯。《聖經》顯示,出於無知的冒犯若真誠悔改是可被寬恕的。要求免於被冒犯實際上是將自己置於比神更高的位置,這種心態值得警惕。法律與情感的界限:
法律通常保護的是那些可以客觀衡量的事物,如財產權、言論自由生命安全等。法律體係依賴於能夠明確定義和評估的標準,這使得法律在保護個人權益時具有可行性和一致性。情感和情緒確實是主觀的,在法律上很難確立一個保護這類權利的明確框架。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情感不重要,而是法律需要依賴更具體的、可衡量的侵權行為來行使保護。冒犯與自由表達:自由表達的權利是許多國家法律體係中的核心部分,但它也與冒犯他人之間的界限常常產生衝突。宗教視角:《路加福音》顯示,在基督教傳統中,即使是冒犯耶穌基督的行為,如果出於無知,而後悔改,也可能得到寬恕。這反映了宗教信仰中對寬恕和理解的強調。信徒要包容和寬容,即使麵對冒犯,因為這種包容被視為一種精神上的成長和超越。雖法律不直接保護情感,但社會規範和倫理教育在教導如何尊重他人的情感方麵起著重要作用。個人在社會中應當學習文明禮貌和尊重他人的方式行事。例如:中國曆史上的文字獄,成千上萬的冤假錯案都是帝王,和特權階層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和幹盡傷天害理的事情不被披露而製定鉗製普通老百姓的言論自由,思想與信仰自由的鐵枷鎖。但是,今天在英國居然穆斯林,黑人居然成為了尊者,不可以說聖誕節快樂,那個,吃西瓜,吃雞翅,無窮無盡的政治正確!因為有中國人與朋友說“那個”與“nigger”諧音被指控種族歧視。美國南加州大學的一名教授因在課堂上使用“那個”來講解語言學而被誤解為使用了種族歧視詞匯,導致了暫停授課的決定。荒唐之極,豈有此理!
總結來說,法律、倫理和宗教在保護個人權益與尊重他人情感之間找到平衡。法律側重於保護能夠客觀衡量的權益,情感保護更多依賴於社會文化和個人道德教育和文明禮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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