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刑滿釋放前三個月接受“出監教育”。我所在監區的警察幾乎是傾巢而動,每天不同的警察對我進行教育,無外乎是規勸我出獄以後不要再犯罪。他們都對我說,出去後,還是要多留意法律,這七年社會變化大,你不要無意中又觸犯了法律。他們既恪守職責,又滿有關懷。我也是挺感謝他們的。警察不跟釋放人員說“再見”二字,表明不希望釋放人員再回到監獄。
很多人並不會主動去學習法律,他們對法律的了解多是通過周圍人犯罪判刑獲得。至少我就是這樣。最近我通過好些人的獲罪判刑而認識到,監獄的那些警察對我的規勸還真不是空穴來風。
出獄後,我了解到了一些與我有關的案例,例如:
陳文勝被衡陽市公安局逮捕,罪名是涉嫌“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張春雷長老“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涉嫌詐騙罪”兩項罪名;
郝鳴長老和武見男長老2021年11月17日被捕,以涉嫌“詐騙罪”,教會牧師廉長年、廉旭亮、傳道人付娟三人也因涉嫌詐騙罪而被捕,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均為5年;
宋玉德因基督教信仰被控“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常昊被控“尋釁滋事”,這項罪的具體內容是:“多次在互聯網上發表、轉發虛假信息、不當言論,引起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我一看上麵這些人的罪名和刑期,心裏就直驚呼:“乖乖隆地咚”。為什麽呢?因為上麵這些牧師、傳道人所犯的罪我全都犯了。
首先說這“詐騙罪”。我出來後,一直弄不到身份證。長沙市僑辦要求我提供有“穩定收入證明”,方給我開證明可以上戶口與申請身份證。但沒有身份證,我又到哪裏去找工作?沒有身份證,不要說無法證明我有穩定收入,就是自己養活自己都成問題。好在許多弟兄姐妹知道了我的窘境,給我送來了不少奉獻,這樣我才免除了饑寒交迫的日子。飯是吃飽了,但卻肯定犯了“詐騙罪”。廉長年牧師是我的朋友,他犯了“詐騙罪”,我這個牧師的行為與他觸犯法律的行為一模一樣,也就是接受了他人的奉獻,那不是“詐騙罪”是什麽?
再說“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項罪名。好幾個牧師都被這項罪名起訴。至於這項罪究竟涉及到了什麽樣的行為則無人知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對公務員有監督權。又解釋說“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行使公共權力人員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係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但是基督教牧師或傳道人一旦認真、真的去監督一下的話,很可能就是“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了。我被判七年徒刑,我不服判決,本著“不平則鳴”的封建時代的觀念,我寫過幾篇吐槽的文字。現在自己覺得這的確已在“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那徒刑判下來應該夠我喝幾年了。
我猜我的第三個罪大概是“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是家庭教會的牧師,而家庭教會在一些低級官員眼裏是非法組織,非法組織也就是邪教。低級官員解釋說法律不許邪教成員聚會,而我參加了家庭教會的聚會,所以應該也可以不費什麽力氣將我套上這“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另外“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也可以加到我身上。前不久我組織了一個飯局,有二十來人參加,大家都禱告了。想起有十來個人在公共場合禱告,就被刑事拘留,判了十五天坐牢。我想我這是不折不扣在公共場合組織了非法活動。加上我不久前曾用別人的身份證去體檢,可能也是“冒用他人身份證罪”。
還有項重罪,差點漏了,叫“尋釁滋事罪”,就是“在互聯網上發表不當言論,引起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個罪名似曾相識,在文化大革命中叫“現行反革命”,在判決書中如果讀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樣的詞組,就知道後麵接下來的句子往往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現在這罪隻判那麽區區幾年,說明社會有了長足的進步。
我還有些行為,肯定也是罪,隻是需要相關專家稍稍費神去做點論證了。
總之,有數罪並罰的可能性。我本來想畏罪潛逃,但一想,連身份證都沒有,能逃到哪裏去呢?還不如投案自首算了。或許能少判幾天。
中國家庭教會牧師:曹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