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雷大洪所料,當晚就給他送到了南渭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是拘留所、看守所和監獄在法律性質、關押對象、主管部門及功能定位上存在本質區別,三者分別對應行政拘留執行、刑事羈押監督及刑罰改造執行的司法環節。
拘留所收押人員:
行政拘留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司法拘留人員(妨礙訴訟行為)。
拘留審查人員(涉外案件)。
關押期限:通常15日以內,合並執行不超過20日。:
看守所羈押對象:
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剩餘刑期3個月以下的已決犯。
羈押期限:偵查階段最長37天,審查起訴至判決通常需數月。
監獄服刑人員: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
剩餘刑期超過3個月的已決犯。
刑期跨度:3個月至終身監禁。
主管部門及功能定位:
拘留所管理特征:
以教育訓誡為主,不強製勞動。
每日保障2小時室外活動時間。
允許家屬探視並存入生活費。
看守所管理機製:
實行24小時監控,禁止家屬會見未決犯。
僅允許律師會見,需偵查機關許可特殊案件。
組織輕體力勞動(如簡單手工)。
監獄改造體係:
實施勞動改造與職業技能培訓。
每月固定探視時間,可申請親情幫教。
設立心理谘詢室與教育課程。
第二天,南渭市公安局看守所審訊室內,來了雷大洪想見的人--他的辯護律師餘德水,餘律師是受雷大洪的父母和兩個弟弟的委托,成為了【席平達死亡案】的被告方雷大洪的辯護律師。
餘律師和雷大洪會見的一個小時內,審訊室內是不允許有任何人員在場和有任何的錄音錄像設備工作的,很快,一個小時過去了,餘律師匆匆離去,而雷大洪似乎輕鬆了許多。
幾天後,本案結案,送於檢察院提起訴訟,檢察院準予對雷大洪發出逮捕令,一個月後,南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開庭,經過法庭嚴謹的調查,經過訴辯雙方的激烈辯論,被告人雷大洪進行了陳述,主要說明當時在酒醉(請注意,這裏不是醉酒)狀態下,對所有的行為都失去了意識,並且展示了自己兩次榮立二等功的證書和勳章,懇請審判長和合議庭做出公正的判決。
最後,全體起來,南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審判長張國強大聲朗讀審判書:
南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書(1998)南刑初字第567號
公訴機關南渭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亣洪,男性,1972年3月18日生人,漢族,*************************
辯護人餘德水,潼川先鋒律師事務所,三級律師(中級職稱)。
南渭市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1998】8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亣洪犯故意殺人罪,於199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宏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亣洪及其辯護人餘德水,證人馬為國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雷亣洪於1998年10月7日在潼川縣零公裏鎮商城街76號【新疆辣子雞】飯店888包房內,因酒後失德,怨氣泄憤,用自己隨身攜帶的配槍--五四式手槍的槍把,故意將同事席平達砸暈,經潼川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現場證人馬為國等五人共同指征,經西陝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鑒定機構--西京法醫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雷亣洪隨身攜帶的配槍上的指紋和血跡,以及槍托形成的創麵和死者席平達受傷部位完全吻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罰基本量刑範圍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辯護人餘德水辯稱,被告人雷亣洪和被害人席平達為同事關係,平時關係十分和睦,案發當時,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及另外兩名同事馬某和魏某一起慶祝破案,吃飯飲酒,期間也沒有發生任何矛盾,這些都是被告人事後回憶所稱,至於公訴人稱被告人酒後失德,因怨泄憤的觀點不成立,理由是被告人從來沒有過酒後發酒瘋的經曆,甚至都很少飲酒,這有同事張某,李某等證人證言,被告人和被害人也從未有過任何矛盾,這裏有被害人妻子邱某和母親王某的證人證言,並且事發後,被告人迅速和被害人的家人取得了諒解,並且積極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民事賠償,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雷亣洪應該為過失致人死亡,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雷亣洪和被害人席平達平時並沒有矛盾,被告人雷亣洪平時在警隊口碑極好,沒有任何酒後不良的記錄,據被害人席平達的家人證明,兩人之間不存在泄憤傷人的主觀故意,綜合證人證言,證據鏈所向,經本院合議庭商議,一致認為,被告人雷亣洪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雷亣洪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兩年另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另六個月,介於被告人已經在拘留期間關押一個月另兩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另二十九天。。。
本章完,待續-雷神大洪(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