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
沒有一部成文憲法,屬於“不成文憲法國家”。
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是最高原則,法院不能推翻議會立法。
司法審查主要針對行政行為,而不是議會立法。
印度:
擁有世界最長、最詳細的成文憲法。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有憲法審查權,可以宣布議會或邦的法律違憲。
“基本結構原則”(Basic Structure Doctrine)確保議會修憲不得破壞憲法基本架構(民主、法治、權力分立等)。
比較維度 | 英國司法製度 | 印度司法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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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係 | 普通法發源地,判例法為主;議會立法重要 | 普通法 + 成文憲法;憲法是最高法源 |
憲法地位 | 無成文憲法;議會主權至上 | 世界最長的成文憲法;憲法至上 |
司法審查權 | 不能推翻議會立法,隻能審查行政行為 | 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可宣告立法違憲;“基本結構原則”限製修憲 |
最高司法機關 | 英國最高法院(2009成立,取代上議院司法職能) | 印度最高法院(憲法與聯邦的守護者) |
法院體係 | 較精簡;英格蘭、蘇格蘭、北愛爾蘭各有差異 | 聯邦製:最高法院 → 各邦高等法院 → 地區與基層法院 |
法官任命 | 司法任命委員會推薦 → 君主正式任命 | 法官同僚製度(Collegium System)推薦 → 總統任命 |
陪審製度 | 保留刑事案件陪審團 | 已廢除(1959年後由法官獨審) |
司法獨立性 | 較強,傳統避免政治幹預 | 強調獨立,但法官任命製度被批評不透明 |
司法角色 | 偏保守,主要解釋法律與解決糾紛 | 司法能動主義突出,推動社會改革 |
公益訴訟 | 不常見,案件主要是當事人糾紛 | 發展出“公益訴訟”(PIL),大幅擴大法院介入社會議題的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