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應石頭村網友關於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
看到石頭村網友《回應江天雲月網友的關於言論自由的界限?》一文, 我最初的反應是苦笑了一聲。 因為從石頭村網友的文字中可以感受到他曲解我的 文章,並非出於別有用心的惡意,而是因為對基本常識和邏輯的缺失,換句話說 ,就是理解力沒有達標。對此我本無意專文回複, 隻是在他的博文下麵反複指出了他的邏輯不同之處, 商榷過後, 這件事也就擱下了, 未料到他又把他的博文發在了論壇, 從他文下的跟帖看, 與他有同種念頭的人應該還有, 所以寫這篇小文回應 也就不是多此一舉了。
A、石頭村網友說我“故意將兩類不同事情混在一起的邏輯混亂,明顯的幫閑的口氣。”這顯然是指我談言論自由的邊界, 不應該把珍尼特·蘭金反戰的故事與對無辜死者幸災樂禍的言論放在一起,因為二者是兩類不同的事情。
從這句話中就可以看出石頭村網友的理解力有待提高。 不錯, 這二者不是一會事, 但恐怕隻有腦筋進水的人才會把這兩者看成一會事吧, 石頭網友大驚小怪實在多餘。 如果有點理解力, 就應該明白, 我那篇文章的主題是說:對公眾認為有道德瑕疵(是不是真的有道德瑕疵姑且不論)的言論,隻要不踐踏法律的紅線, 就應該受到公權力的保護。 從這個意義上說, 珍妮特的反戰, 與有些人對於無辜者死亡的幸災樂禍,屬於同一性質(珍妮特當時也是被許多人視為大失公德的內奸的)。我原來以為這麽明顯的主題不需要特別說明, 但我低估了人類理解力的差異。
B、這裏我要特別強調一下, 對無辜被殺者的一般性質的幸災樂禍, 並非如石網友所臆測的一定就是對暴力的歡呼讚美, 這二者是有著質的差異的。 給大家講一個故事, 大家就會很輕鬆的明白其中的道理。
比如說, 楊佳刺殺7位警察那件事, 當時社會上就有兩種聲音, 一種聲音是為那些被刺不幸身亡的警察站隊, 痛斥楊佳應該千刀萬剮。這種聲音當然有其道理, 因為那些死者絕對有無辜者, 即使不完全無辜, 那也罪不當死。 但這種道理並不能說服另一類聲音, 社會上也有不小的聲音說楊佳是英雄, 那些警察該死。 這種幸災樂禍的聲音固然對於那些無辜的死者而言是不道德的,但你是不是就可以因此認定這些人犯了煽動暴力罪?!
C、我從來沒有認同煽動暴力, 我也完全認同對社會對引起公憤的缺德的幸災樂禍言論予以社會懲罰, 我不知道為何石頭村會對此選擇無視。
為了正視聽, 我不妨把我的那段言論複製在這裏, 請公眾評判我是不是在支持暴力:
【不言而喻,世界上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為了保障言論自由, 就要為言論自由設置明確的邊界,而這個界限, 應該隻有一個標準:是否違法。那些直接導致人身傷害或公共秩序崩潰的言論,(比如在電影院謊叫“著火了“、公開煽動打砸搶燒之類)、那些煽動種族滅絕情緒、那些對其他個體真實威脅和恐嚇 的言論,以及那些公開散布色情、觸犯法律的誹謗和造謠、泄露涉及國家和社會安全的機密的言論,等等,都應該被法律明令禁止, 一旦冒犯, 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治。
簡言之,法無禁止即自由。
回到現實的柯克之死,江天想要探討的是: 對柯克之死的幸災樂禍算不算超越了言論自由的邊界?
這個問題還可以說得更簡化更普適一點:同一個社會的兩個公民 ,平時關係不睦, 一個死了,另一個說了幸災樂禍的話, 屬於不屬於冒犯了言論自由的邊界?
江天以為,這種話隻要不涉及煽動仇恨和恐怖主義,(比如 “如此惡人今天才死已經太晚了,我恨不得親手讓你們家全滅。”就明顯帶有了煽動仇恨和恐怖主義的色彩)而隻是一般性的冒犯,(比如:“他早就該死”能看到他死是我人生的幸運“之類)這類話絕大部分固然有道德方麵的瑕疵、甚至是很缺德、令人反感憎惡,甚至會激發某種社會矛盾,在社會層麵應該受到譴責,包括在社會上孤立他,讓他失去工作,罵他是人渣,都是可以理解的。 因為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言論, 必須承擔其社會責任。
但同時也不能不考慮到, 這種情緒和言論,?並沒有直接煽動暴力,也沒有形成任何現實的威脅。甚至連散布虛假事實(誹謗)都談不上,因為“某人之死”是真實的事件。則這類言論就理應仍屬被公權力保護之列, 而公權力如果對這類言論都出手打擊, 無論使用的是什麽樣的借口, 就都構成了對於言論自由的侵蝕。不要小視這種侵蝕, 公權力對“幸災樂禍”出手遇不到阻力,那麽以後它對於比之更輕微的“表達不滿情緒”的言論,就未必不施予打擊。】
D、我們不要無視一個常識, 一種傾向常常會掩蓋另一種傾向, 當人們為公眾人物悲憤的時候, 激越的情緒就有可能會成為多數人暴力的溫床。因此, 越是這樣的 時候, 就越有立法嚴格確定什麽是違法的煽動暴力言論 的必要。 我的《?言論自由該如何守護??》一文的全部意義正在於此。
我要聲明, 我的《言論自由該如何守護?? 》一文, 柯克遇刺事件隻是一個觸發點。 我對柯克在我的《也談柯克之死與刺客泰勒的命運歸宿》一文中早就表達持有敬意的評價,網友們不要被石頭村情緒激越的粉絲立場帶偏。 同時, 我還有多說一句話:我認為現在還不是臧否柯克的時候,我與石頭村都沒有為柯克蓋棺論定的資格。 臧否政治人物需要時間沉澱,這是常識。
E、石頭村回應我文章中最可笑的一段文字是:因為我沒有 對拜登政府的某些違法失政發聲就是雙標。 原來雙標還可以這樣論罪!
大家從石頭村的這種表述中不難看出他常識的缺乏。
我印象中的雙標應該是因為立場之故對同一類事件發出相反的聲音。雙標,就是同一件事卻用兩套截然不同的標準來評判, 而所謂評判,則必須有明確的言行為證據。 這是最起碼的常識。
而如果按照石頭村的邏輯, 沉默,無言, 都可以做為雙標的證據。這就意味著, 每個人必須對所有政治事件發聲, 而且,僅僅發聲還不夠, 還必須形之於公眾,最好向石頭村報備一下。否則, 一旦石頭村沒有看到你的表態,那你就是雙標。這種莫須有的邏輯, 紅衛兵早就用過了。
最後, 我實際上是曾經數次批評過拜登的,但我這裏無意對石頭村網友報備,因必要性似乎還不大。等石頭村網友有權規定這樣做的時候我會照辦。但 如果石網友認為此刻就能定我為雙標, 則請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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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邊界難以用法律嚴格界定”這句話確實有其合理性, 因為法律麵對語言、表達、文化差異時的確實存在灰色地帶,
“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下嚴肅對待容易引起激烈反應的語言”也確實有實際的操作性, 因為社會環境本身也可以對言論邊界發揮塑造作用。
其實從我這篇文章的文字您也不難看出, 對這些我並無異議。
但有一點我不能同意您的觀點。
不錯, 美國的法律確實不是一次性寫死的,而是通過大量案例不斷修訂、澄清模糊點。但這並不等於“無法確定”。在某一時期,美國的法律界限是明確的、可操作的。例如,在 Brandenburg 案之後,美國法院就明確:隻有“意圖並可能引起即刻違法行為”的煽動言論才不受保護。這個標準雖然會隨著曆史環境再被檢驗,但在當時和相當長的時期內,它就是明確可執行的。
換句話說,法律不是完全無法確定的,在當下總有一個確定版本。這正是法律和語言模糊性之間的差別:語言本身可能漂浮不定,但法律通過判例和製度,把模糊的語言壓縮成一個可執行的、有限度的規則。
也就是說, 在沒有新的判例出現之前, 法律是有明確可依的條文,而公權力隻能在法律的框架下發生作用, 這是民主和言論自由社會的最基本原則和底線。 公權力不能用“法律的不確定性”為借口,公然介入對言論的打壓。 至於“你咋就會認為其某些言論沒有超出法律的界限呢?”———— 你我不能確定,但法官有能力確定啊, 而且,正是因為普通人不能確定才需要討論、甚至相互批判啊, 這裏麵唯一應該警惕的是:這類事不能讓公權力說了算。
如果哪一天真的公權力說了算了,則標誌著言論自由已經萎縮, 像我們之間這樣的討論也會逐漸受限, 以至於消失。
通俗的講左的思維方式是由麵及裏,而右的方式是由裏及麵。左派往往很虛,右派往往很實,這裏的虛和實沒有褒貶的意思,是現實的存在,都有道理。
回到樓主的問題
一個社會真的能用法律的形式定下言論自由的嚴格邊境嗎?當然不能!這是語言屬性本身所決定的。法律隻能泛泛的規定哪些言論不屬於自由的範疇。
樓主的觀點當然是一個美好的設想,在法律嚴格的框架下行駛一切權力包括語言,問題是連美國這麽完善的法製國家都定不出這樣的法律界限,你咋就會認為其某些言論沒有超出法律的界限呢?所有這樣的爭論根本就不會有什麽結果。
我的觀點是,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下嚴肅對待容易引起激烈反應的語言。而不易從無法掌控法律角度談論自由。
希望有朝一日,社會真能到達樓主的理想境界,我們不再爭論這種無結果的爭論。
互相咬是好事, 關鍵是要遵循法治的原則, 把什麽言論是觸犯了法律的邊界這個問題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