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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江青:審判我就是醜化毛主席就是醜化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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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受審狡辯:審判我就是醜化毛主席就是醜化人民

 

2017-01-25 10:43 人民網  

 
 

江青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資料圖)

本文摘自 《江青案辯護紀實》 馬克昌主編 出版社:中國長安出版社

1980年12月24日上午9時至11時38分,第一審判庭對江青開庭進行法庭辯論。

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副庭長兼第一審判庭審判長曾漢周和17名審判員出庭。審判長曾漢周主持法庭辯論。

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副廳長喻屏和5名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審判長曾漢周宣布: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實,本庭於11月26日、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先後6次開庭,已經調查完畢。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檢察員江文起立發言,揭露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篡黨奪權、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罪行,經過6次法庭調查,對被告人進行審問,出示和宣讀證據、證言,聽取證人出庭作證,播放了江青的講話錄音,完全證實了對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是“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的頭子……她犯下的罪行是十分嚴重的。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夥同康生、謝富治等人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製造了全國最大的冤案。江青硬把逼出來的假供當成定案的依據,結果造成了全國在“文化大革命”中最大的冤案。劉少奇終於被迫害致死。第二,江青肆意點名誣陷大批黨政軍領導幹部和群眾。至於江青個人究竟點了多少名,誣陷了多少人,這個數字現在是很難統計的。凡是被她點名誣陷的人,絕大多數都遭受了各種迫害。有的被整病了,有的被整傷了,有的被整殘廢了,有的被整死了,弄得家破人亡。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勾結林彪進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動。第四,大量事實證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團被粉碎以後,以江青為首的“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繼承了林彪的衣缽,繼續進行篡黨篡國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的反革命勾當……江青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2條、第98條、第144條,構成了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從重判處。

江文還指控江青在法庭上拒不認罪,公然繼續誣蔑國家領導人,攻擊誣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繼續犯罪。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宣布被告人江青有陳述和辯護的權利,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江青在辯護發言中,對起訴書指控她的罪行,沒有做什麽辯護,而是利用辯護的機會,繼續攻擊國家領導人,說對她搞突然襲擊。還說:“你們逮捕審判我就是醜化毛澤東主席,醜化億群眾民。”“你們審判我就會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紅衛兵’和‘紅小兵’抬不起頭來。”

江青和毛澤東在一起(資料圖)

審判員打斷她的發言說:“我們是代表人民審判你的。”江青立即反唇相譏:“你代表人民,你知道什麽是人民?你還是戴上假麵具吧!不然,太醜了!”

審判長按鈴警告江青,並對她提出審判範圍以外的要求予以駁回。

江青要求站起來念她寫的《我的一點看法》,得到審判長許可。

江青放開嗓門尖聲尖氣念道:“項莊舞劍,意在沛公。投降叛變,授人以柄。要害問題,兩個綱領。以階級鬥爭為綱,綱舉目張,繼續革命。以三項指示為綱,以目混綱,修正反動。窮凶極惡,大現原形。掩蓋罪惡,畫皮美容。樹立威信,欺世盜名。標新立異、謠言惑眾。彌天大謊,遮瞞真情。偷天換日伎倆,上下其手劣行。張冠李戴卑鄙,移花接木暗中。轉移人民視線,妄圖洗刷臭名。羅織誣陷中央文革,迫害滅口有關知情。隻手難掩天下耳目,修正主義螳臂之能。創造世界曆史的動力,乃是我人民大眾英雄。”

江青又說:“這是一,二還沒有寫完。如果需要,我還可以給你們解釋。我不是為自己辯護,我是為了捍衛毛主席的革命路線,為了捍衛億群眾民參加的文化大革命……”

江青念完以後,把原文交給法庭法警轉呈法庭。

審判長反複問江青:“還有什麽要說的?”

江青答:“已經累了,到此為止。”

審判長曾漢周宣布:“法警把江青帶出法庭,休庭。”

1980年12月29日上午9時至10時26分,第一審判庭對江青繼續開庭進行法庭辯論。

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副庭長兼第一審判庭審判長曾漢周和16名審判員出庭。審判長曾漢周主持法庭辯論。

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副廳長喻屏和5名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庭長江華宣布開庭,傳被告人江青到庭。審判長曾漢周宣布繼續法庭辯論。

檢察員江文起立發言,他就江青12月24日上午的法庭辯護給予駁斥,批駁江青的辯解完全避開了指控她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推翻無產階級專政政權的犯罪事實,使用混淆黑白,顛倒是非的反革命慣用伎倆,企圖轉移目標,達到掩蓋罪行、逃避罪責的目的。江青的全部辯護言論,集中起來,就是攻擊法庭對她的審判是什麽“項莊舞劍,意在沛公”,江青竟然顛倒黑白、魚目混珠,說她的反革命罪行是代表毛澤東主席的,是按毛主席的指示辦的,妄圖把反革命罪責,推到毛主席身上,借以掩蓋她嚴重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反革命罪行,逃避依法應負的刑事責任。

江文列舉了事實,說明江青的辯解是謊言和詭辯。江青說什麽“逮捕審判我,這是醜化毛澤東主席”。江青妄圖利用毛主席的崇高威望來掩蓋她的反革命罪行是徒勞的。江文指出,1974年7月14日,毛澤東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說:“她(指江青)並不代表我,她代表她自己。總而言之,她代表她自己。”1974年12月23日毛澤東主席嚴肅指出:“江青,一不要出風頭;二不要亂批東西;三不要參加組織政府。你們看她有沒有野心?我看有。”1974年年底,毛主席又說:“江青有野心,她是想叫王洪文作委員長,她自己作黨的主席。”1975年年初,毛澤東主席說:“我死了以後,她(指江青)會鬧事。”毛主席的這些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現在,江青還要繼續把她的反革命罪行說成是代表毛主席的,是按毛主席的指示辦的。這種謊言是騙不了人的!

江青和周恩來一起(資料圖)

江文還批駁江青說的“審判我就是醜化人民”、“你們審判我就會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紅衛兵’抬不起頭來”。指出這是對人民的公開侮辱,這是顛倒黑白的胡說。江文說:“江青代表什麽呢,不過代表一小撮陰謀家、野心家、反革命分子……和形形色色的社會渣滓。”又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橫行的10年中,毒害了廣大青少年,嚴重損害了年青一代的成長。他們同廣大群眾一樣,強烈要求清算你們的罪行。”

江文對於江青質問法庭承不承認“九大”、“十大”和怎樣看“文化大革命”,如果不承認,就是“離開重大曆史背景”,“隱瞞重大曆史事件”等說法,予以駁斥。江文說:如果講曆史的話,你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反革命,你所謂“捍衛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捍衛打、砸、搶、抄、抓,刑訊逼供,誣陷迫害那一套,就是要繼續把中國人民投入苦難的深淵,就是要掩蓋你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累累罪行。

江文還駁斥江青把自己扮成反林彪的英雄,矢口否認她在“文化大革命”中與林彪反革命集團互相勾結、狼狽為奸的事實。大量確鑿的證據證明,林彪反革命集團和江青反革命集團,在1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團謀殺毛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被揭露和粉碎以前,曾為了實現共同的反革命目的,或者是公開配合,或者是秘密勾結。他們有預謀地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鎮壓廣大幹部和群眾、顛覆政府,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些方麵,江青一夥同林彪反革命集團是狼狽為奸、勾結在一起的,如果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內部後來有矛盾,那不過表明他們是做賊是一夥,分贓有矛盾罷了。

江文說:江青在長達兩小時的所謂辯護發言中,對指控她所犯的嚴重反革命罪行,沒有提出任何可以證明她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通篇不過是顛倒黑白、混淆視聽、轉移目標、掩蓋罪責的謊言和詭辯……江青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2條、第98條、第102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42條、第144條,犯有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被告人江青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尊嚴,體現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我代表特別檢察廳再一次提請特別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對被告人江青從嚴懲辦。

江文發言結束後,審判長曾漢周問江青:“還有什麽話要講。”

江青向法庭提出要看“九大”、“十大”的報告。

審判長認為這一要求與本案無關,予以駁回。

被告人江青違犯法庭規則,不服從審判長的指揮,借題糾纏,並說法庭剝奪了她的發言權,審判長多次按鈴製止,她執意不聽,說:“江華了解我,問問江華我怕過誰?我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審判長向被告人江青宣布:“你在法庭辯論中,對指控你的犯罪事實不是進行陳述和辯護,而是利用法庭辯論的機會,進行誹謗、謾罵,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從法庭的指揮,違犯法庭規則,現在宣布法庭辯論結束。你還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江青利用她最後陳述的權利,誹謗法庭“包庇、減輕真正的罪犯”,繼續攻擊、誣蔑國家領導人。

審判長按鈴製止江青,江青仍不服從指揮。

最後審判長向江青宣布:“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指控你的反革命罪行,本庭經過6次開庭,進行法庭調查,出示和宣讀了大量的證據、通知和傳喚了證人及同案被告人到庭作證,播放了你誣陷、迫害幹部的講話錄音,事實已經調查完畢。法庭給了你陳述和辯護的權利,給了你充分陳述和辯護的時間。但是,你回避指控你的罪行,不按照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反而利用法庭辯護和最後陳述,繼續誣蔑、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誣蔑法庭和法庭組成人員、誣蔑公訴人,公訴人已指控你繼續犯罪,特別法庭在評議時,將予以考慮。”

審判長曾漢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宣布責令被告人江青退出法庭,等候宣判。

女法警將被告人江青押出法庭後,休庭。

本文摘自 《江青案辯護紀實》 馬克昌主編 出版社:中國長安出版社

(責任編輯:侯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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