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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1946年提出的《和平建國綱領草案》-近70年過去了,除了革命奪取了政權,什麽都沒有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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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提出的《和平建國綱領草案》

尚書房文化 2022-06-16 17:36 Posted on 美國

  中國共產黨代表團1946年1月16日在政治協商會議上提出。原載1946年1月24日《解放日報》。2011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十三冊。《草案》全文由總則、人民權利、中央機構、國民大會、地方自治、軍事改革、複員善後、財政經濟改革、文化教育改革、國際和平及保僑十個部分四十八條組成。以此《草案》為基礎,1946年1月31日,在政治協商會議第十次會議上全體通過了《和平建國綱領》。後附《和平建國綱領》。

  

 

和平建國綱領草案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六日中國共產黨代表團於政治協商會議上提出

 

 

    (一)總則

 

    中國國民政府,鑒於抗日戰爭業已結束,和平建設新階段應即開始,為此特邀集各抗日黨派代表與社會賢達,舉行政治協商會議,共商國是,茲經一致同意:

 

    (甲)確認國內各民主黨派,應實行長期合作,堅決避免內戰,國內任何政治的、民族的糾紛,均應以政治方法尋求解決。

 

    (乙)以和平民主團結統一為基礎,在蔣主席領導下,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徹底實行三民主義,建設獨立自由和富強的新中國。

 

    (丙)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徑。

 

    (二)人民權利

 

    (甲)政府應保障國內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在平時應享受之思想、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移、營業、罷工、遊行、示威及免於貧苦、免於恐怖等自由。

 

    (乙)承認男女平等及各黨派的平等合法地位。

 

    (丙)現行法令有與上述兩項原則抵觸者,應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

 

    (丁)嚴禁司法和警察以外的機關有拘捕並審訊和處罰人民之權。

 

    (戊)所有侵害人民權利的一切特務機構,應即解散,並立即無條件釋放漢奸以外之一切政治犯。

 

    (己)立即無保留的廢除一切新聞出版戲劇電影及郵電等檢查製度。

 

    (庚)一切政府機關與軍政人員,凡有侵犯上述人民自由之行為者,應予處罰。

 

    (三)中央機構

 

    在結束訓政籌備憲政之過渡期:

 

    (甲)必須立即擴大現有的國民政府的基礎,改組為能夠容納全國各抗日民主黨派及無黨無派人士參加的、舉國一致的、臨時的、聯合的國民政府。

 

    (乙)各黨派無黨派民主分子,應廣泛參加組織政治的一切部門,多數黨在政府主要職位中所占的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丙)改組後的政府,應脫離國民黨的直接領導,任何一黨經費不得由國庫開支。

 

    (丁)政府所發布的一切命令,應經由會議通過及主管機關簽署。

 

    (戊)改組後的政府施政方針,應以本綱領為根據。

 

    (四)國民大會

 

    (甲)改組後的國民政府,應負責協同政治協商會議,商定中國民主憲法草案及國民大會選舉法、組織法,並立即根據新的選舉法實行選舉。

 

    (乙)確定在本年內召開有各黨派參加的、自由的、普選的國民大會,製定憲法,並依據憲法成立正式的民主的聯合的國民政府。

 

    (五)地方自治

 

    (甲)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廢除現行保甲製度,實行由下麵上的普選,成立自省以下各級地方民選政府。

 

    (乙)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采均權主義,省得自訂省完,各地得采取因地製宜的措施。

 

    (丙)全國各地凡已實行普選的地方政府,應承認其為合法,並定期實行普選。

 

    (丁)未能立刻完成普選的省區省政府,應由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協商,先成立地方性的臨時的民主政府。

 

    (戊)收複區的各級地方政府,應與當地各抗日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協商,先成立臨時的民主聯合的省市縣政府,再籌備經過自由普選產生正式的省市縣政府,在少數民族區域,應承認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權。

 

    (六)軍事改革

 

    (甲)改組軍事委員會及其一切附屬機關,使之成為各抗日黨派及無黨派代表人士共同領導的機構。

 

    (乙)承認一切抗日軍隊均為國軍,公平合理的分期整編全國軍隊,縮減軍額至最低限度,劃定軍區,厲行平等待遇,確定公正的人事、征補、供給與後勤製度。

 

    (丙)根據軍隊屬於人民之武力的原則,以民主精神教育軍隊,並以軍民關係為軍隊獎懲之第一個標準,以徹底糾正軍隊屬於任何個人或派係之現象。

 

    (丁)裁兵後,地方治安主要的由地方保安隊及不脫離生產之人民自衛隊維持之。

 

    (戊)確定今後國家軍費預算不得超過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已)一切偽軍無論已否加委,均應擬具妥慎辦法定期解散。

 

    (庚)在華日軍尚未繳械者,應限期繳械,並限期遣送回日。

 

    (七)複員善後

 

    (甲)政府應迅速確定切實而有效之善後複員計劃,保證退伍官兵得到職業,妥善照顧殘廢軍人及抗戰軍人家屬與遺族之生活。

 

    (乙)對收複區難民之救濟,疫癘之撲滅,幣價物價之穩定,敵產逆產之合理處置,接收人員侵占貪汙之嚴格製裁,敵寇破壞公私財產損失之調查,附逆漢奸之檢舉與審判,善後救濟總署運華物資之合理分配等,政府應定切實計劃,迅謀實施,並依靠廣大人民團體之幫助與監督,以促其成。

 

    (丙)切實幫助義民難民還鄉,給予交通上之便利和優待。

 

    (丁)在交通上應迅速修複鐵路公路及車輛船隻,全國交通事業通應脫離軍事管理,完完全全為和平事業服務。

 

    (戊)切實執行停止兵役差役、停免田賦一年之法令,一切變相之行兵征賦行為,均應嚴禁。

 

    (八)財政經濟改革

 

    (甲)確定預算決算製度,並平衡收支,取消苛雜,改革稅製,收縮通貨,穩定幣製,國家支出之最大部分,應保證用於經濟建設、文化事業。

 

    (乙)為促進中國工業化,定期召開全國經濟會議,吸收對發展經建有關之各方麵代表人士參加,決定經建方針,規定計劃,廢止現行統製政策,實行經濟民主與企業自由,確立國營與民營之種類,取消國營工業之特殊待遇,扶助民間工業,給予大量貸款、輕稅及購買原料與運銷之便利。但中國經濟應走上公營私營及合作經營共同發展的道路,以反對國內官僚資本,並防止外國獨占資本之操縱國民生計,嚴禁官吏利用其權勢地位,從事投機壟斷,逃稅走私,利用公款與非法使用文通工具的活動。

 

    (丙)實行農業改革,扶助農民組織,推行全國減租,適當的保證佃權並保證交租,嚴禁高利盤剝,國家銀行應擴大農貸數量,對貧苦農民給予低利貸款,供給農具耕牛及種子,發展合作事業,開墾荒地,建設水利。

 

    (丁)實行勞動法,改善工人生活,救濟失業工人。

 

    (九)文化教育改革

 

    (甲)廢除黨化教育,保障教學自由。

 

    (乙)大學采取教授治校製度,不受校外不合理之幹涉。

 

    (丙)普及城鄉小學教育,扶助民辦學校,推廣社會教育,有計劃的消滅文言,提倡衛生,改造中等教育,加強職業訓練,擴充師範教育,並根據民主與科學精神,改革各級教學內容。

 

    (丁)在中央與地方預算中,充分增加文化教育經費,並由國家補助民辦學校及一切文化教育團體,獎勵科學研究、藝術活動及出版事業。

 

    (戊)保障教職員及科學工作者生活,並救濟貧苦學生與失學青年。

 

    (己)改組國家宣傳機關及一切國營之報紙、通訊社、廣播及戲劇、電彩事業,為全國人民服務,不為少數人所壟斷統治。

 

    (十)國際和平及保僑

 

    (甲)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徹底肅清法西斯軍國主義及其殘餘,並製止未來侵略起見,遵守大西洋憲章、莫斯科宣言、開羅宣言、聯合國憲章及波茨頓四國宣言,努力國際合作與美蘇英法及一切民主國家敦睦邦交,遵守應條約信義,務使中國不成為產生或擴大國際衝突的因素。

 

    (乙)在不妨礙民族獨立條件下,極力發展中外經濟與文化的合作,並保護外國人民在華合法利益、生命財產之安全。

 

    (丙)通過對日管製機構,嚴懲一切日本戰爭罪犯,鎮壓日本帝國主義分子,並鼓勵日本人民民主運動之發展,以防止日本法西斯軍國主義之殘餘勢力之再起。

 

    (丁)外交部及駐外使節,應積極保護華僑利益,解除華僑痛苦,給華僑回國以往返之便利,華僑回國後,中央及地方政府應予以生活上之幫助。

 

    周恩來 董必武 王若飛 葉劍英 吳玉章 陸定一 鄧穎超

 

    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六日

 

    根據1946年1月24日《解放日報》刊印

 

 


  和平建國綱領
  (一九四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政治協商會議第十次會議全體一致通過)
  國民政府鑒於抗日戰爭業已結束,和平建設應即開始,為邀集各黨派代表與社會賢達舉行政治協商會議、共商國是,以期迅速結束訓政,開始憲政,特製定本綱領以為憲政實施前施政之準繩,並邀集各黨派人士暨社會賢達參加政府,本於國家之需要與人民之要求,協力一心,共圖貫徹,綱領如左:

 

  壹、總則
  (一)遵奉三民主義為建國之最高指導原則。
  (二)全國力量在蔣主席領導之下,團結一致,建設統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國。
  (三)確認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徑。
  (四)用政治方法解決政治糾紛,以保持國家之和平發展。

 

  貳、人民權利
  (一)確保人民享有身體、思想、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徙、通訊之自由,現行法令有與以上原則抵觸者,應分別予以修正或廢止之。
  (二)嚴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機關或個人,有拘捕、審訊及處罰人民之行為,犯者應予懲處,政府已公布之提審法,應迅速明令施行。
  (三)保證婦女在政治上、社會上、教育上、經濟上地位之平等。

  叁、政治
  (一)當前國家設施,應顧及全國各地方、各階層、各職業人民之正當利益,保持其平衡發展。
  (二)增進行政效能,應整飭各級行政機構,統一並劃清權責,取消一切駢枝機關,簡化行政手續,實行分層負責。
  (三)建設健全之文官製度,保障稱職人員,用人不分派別,以能力、資曆為標準,禁止兼職及私人援引。
  (四)確保司法權之統一與獨立,不受政治幹涉,充實法院人員,提高其待遇與地位,簡化訴訟程序,改良監獄。
  (五)厲行監察製度,嚴懲貪汙,便利人民自由告發。
  (六)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上之普選,迅速普遍成立省、縣(市)參議會,並實行縣長民選邊疆少數民族所在之省、縣,應以各該民族人口之比例,確定其實行選舉之省縣參議員名額。
  (七)自治縣政府,對於其轄區內之國家行政,應在中央監督指揮之下執行之。
  (八)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采均權主義,各地得采取因地製宜之措施,但省、縣所頒之法規,不得與中央法令相抵觸。
 

 肆、軍事
  (一)軍隊屬於國家,軍人責任在於衛國愛民,確保軍隊編製之統一與軍令之統一。
  (二)軍隊建製應適合國防需要,依民主政製與國情改革軍製,實行軍黨分立,軍民分治,改進軍事教育,充實裝備,健全人事、經理製度,以建設現代化之國軍。
  (三)改善征兵製度,公平普遍實施,並保留一部分募兵製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裝備軍隊之需要。
  (四)全國軍隊應按照整軍計劃切實縮編。
  (五)籌備編餘及退役官兵之複業與就業,保障殘廢官兵之生活,撫恤陣亡將士之遺族。
  (六)限期遣送投降日軍回國,對於偽軍之解散,遊雜部隊之清理,應妥訂辦法,迅速實施。
 

 伍、外交
  (一)遵守大西洋憲章,開羅會議宣言、莫斯科四國宣言及聯合國憲章,積極參加聯合國組織,以確保世界和平。
  (二)根據波茨頓宣言,肅清日本在中國之殘餘勢力,並與同盟國共謀日本問題之解決,防止日本淮西斯軍國主義勢力之再起,以保障東亞之安全。
  (三)與美、蘇、英、法及其他民主國敦睦邦交,遵守條約信義,並致力於經濟文化之合作,以共策世界之繁榮與進步。
  (四)本平等互惠之原則,迅速與有關各國訂立通商條約,並改善僑胞之地位。

  陸、經濟及財政
  (一)遵照國父實業計劃,製定經濟建設計劃,歡迎國際資本與技術之合作。
  (二)第一期經濟建設原則,應予徹底實施,凡有獨占性之企業及私人資力所不能舉辦者,劃歸國營。其他企業一概獎助人民經營之。本此原則,對於現行設施加以檢討與改進。
  (三)為促進中國工業化,由政府定期召開全國經濟會議,邀集對發展經濟建設有關之各方麵社會人士,吸收民間意見,以決定政府之措施。
  (四)防止官僚資本之發展,並嚴禁官吏利用其權勢地位,從事於投機、壟斷,逃稅、走私、挪用公款與非法使用交通工具。
  (五)積極籌劃增修鐵路、公路、建設港灣、興修水利及其他工程,並資助住宅、學校、醫院及其他公共機關之建築。
  (六)實行減租減息,保護佃權,保證交租,擴大農貸,嚴禁高利盤剝,以改善農民生活,並實行土地法,以期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七)厲行荒山造林植草,保持水土,發展畜牧,整頓並發展農村合作組織,加強農事試驗研究工作,利用現代設備及方法,治蝗除蟲以扶助人民之生產。
  (八)實行勞動法,改善勞動條件,試行勞工分紅製,舉辦失業工人及殘廢保險,切實保護童工女工,並廣設工人學校,提高工人文化水準。
  (九)迅速製訂工業會法,使經營工業者得有單獨之組織,並本勞資協調精神,將有關工廠管理法規,加以檢討與改進。
  (十)財政公開,厲行預算決算製度,緊縮支出,平衡收支,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縮通貨,穩定幣製,並公布內外債之募集及用途,由民意機關監督之。
  (十一)改革稅製,根絕苛雜與非法攤派,歸並征收機構,簡化稽征手續,以資產及收入定累進稅則,並厲行國家銀行專業辦法,扶助工農事業之發展。
  (十二)征用逃避及凍結之資產,以平衡預算。

 

  柒、教育及文化
  (一)保障學術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幹涉學校行政。
  (二)積極獎進科學研究,鼓勵藝術創作,以提高國家文化之水準。
  (三)普及國民教育與社會教育,積極掃除文盲,擴充職業教育,以增進人民之職業能力,充實師範教育,以培養國民教育之師資,並根據民主與科學精神,改革各級教學內容。
  (四)在國家預算中,增加教育及文化事業經費之比率,合理提高各級學校教師之待遇及其養老年金,資助貧苦青年就學與升學,設立科學研究文藝創作之獎金。
  (五)獎勵私立學校及民間文化事業,並補助其經費。
  (六)獎勵兒童保育事業,普及公共衛生設備,並積極提倡國民體育,以增進國民健康。
  (七)廢止戰時實施之新聞、出版、電影,戲劇、郵電檢查辦法,扶助出版、報紙、通訊社、戲劇、電影事業之發展,一切國營新聞機關與文化事業,均確定為全國人民服務。

  捌、善後救濟
  (一)迅速恢複收複區之社會秩序,徹底解除人民在淪陷時期所受之壓迫與痛苦,製止收複區物價之高漲,嚴懲接受人員之貪汙行為。
  (二)迅速修複鐵路、公路,恢複內河沿海航業,協助因抗戰而遷徙之人民還鄉,如有必要時,並為其安頓住所與職業。
  (三)妥善運用聯合國善後救濟物資,以賑濟戰災,分配醫藥,以防治疾疫,供給種籽、肥料以恢複農耕,由民意機關與人民團體協同主管機關推進其工作。
  (四)迅速整理收複區之工廠礦場,保障原有產權繼續開工,使失業工人恢複工作,並謀敵產逆產之合理處置,使後方對抗戰有貢獻之廠家參與經營。
  (五)迅速治理黃河,並修築其他因戰事而破壞及失修之水利。
  (六)政府停止兵役及豁免田斌一年之法令,應由各級政府切實執行,嚴禁變相征發之行為。

 

  玖、僑務
  (一)對海外各地受敵人摧殘而失業之僑胞,應協助其複業,並對其居留國內之眷屬生活,予以救濟。
  (二)協助歸僑返回原地,便利其複產複業。
  (三)恢複並協助海外各地僑胞之教育、文化事業並獎助僑胞子女回國就學。
 

  附記
  (一)凡收複區有爭執之地方政府,暫維現狀,俟國民政府改組後,依施政綱領政治一項第六、第七、第八三條之規定解決之。
  (二)地方參議會、律師公會及人民團體代表會同組織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經費由政府補助之。
  (三)關於公民宣誓及公職候選人之考試,應依民主國家之通例,即予改訂。
  (四)行政院所設之最高經濟委員會,應參加民間經濟專家及有經驗之企業家為該會之委員,共策進行。
  (五)建議政府撤消硝磺管製。
  (六)查明在抗戰期間由下遊遷至後方之工廠,因戰事結束停工失業之工人,其遣散費用由政府酌量補助。
  (七)在戰時於兵亂中有所貢獻各工廠,政府應繼續收購其成品,並盡量收購其器材。
  (八)修正出版法,將非常時期報紙、雜誌、通訊登記管製辦法,管理收複區報紙、通訊社、雜誌、電影、廣播事業暫行辦法,戲劇電影檢查辦法,郵電檢查辦法等,予以廢止,並分別減輕電影、戲劇音樂之娛樂捐與印花稅。
 

   根據1946年2月2日《解放日報》刊印

 

 

https://mp.weixin.qq.com/s/uh_Ov4I0gosHQCsbJpivtg

 

安徽網友微信評-理想是好的,現實是殘酷的。[發呆]

 

中共國網友微信轉的

 

初心在這裏,使命待完成!

大陸學者翻出《和平建國綱領》 要求政府兌現

 

近日,大陸的一群學者翻出延安在1946年的《和平建國綱領草案》,要求政府對照當時所說的,呼籲回到《共同綱領》。

教授吳顯慶推出延安在1946年所製定的《和平建國綱領草案》,其中有:“保障國內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在平時應享受之言論集會結社罷工遊行示威及免於恐怖等自由;廢除一切新聞出版戲劇電影等檢查製度;任何一黨經費不得由國庫開支;實行由下而上的普選;廢除黨化教育,保障教學自由;教授治校,不受校外不合理之幹涉”

延安當年提出的,正是現在大陸百姓所缺失的,因此此綱領在網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尤其是大陸一批學者紛紛表態,要求執政黨遵守。

有學者呼籲回到《共同綱領》,吳顯慶教授表示認同,並說:“現在最有說服力的是延安主張的《和平建國綱領草案》。”

童朝平則要求政府:請兌現70年前對中國人民的承諾

一位老人表示,近70年過去了,除了革命奪取了政權,什麽都沒有兌現。這個極有意義。

這是他們(它們)的初心。最好是做到盡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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