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您的孩子,不要讓加州惡法AB 1955通過!
使女
還有幾天,本月29日就要在州參議院投票表決的AB1955法案是一個非常惡的法。其主要內容就是剝奪父母對自己孩子在學校改變自己性別認同的知情權,並讓學校幾乎完全掌握您孩子的未來。
試想您有個女孩,叫小麗。她在學校突然有一天跟老師說她認為自己是男孩,希望同學、老師叫她大勇。老師、同學必須叫她大勇,因為這是“尊重”。您的女兒怕您不同意,不告訴您。學校老師和任何有關人員在沒有得到您女兒小麗的同意下是不準告訴您這一消息的。 如此一來,您的小麗就過上了雙重生活:在家是女孩小麗,在學校是男孩大勇。想想雙重生活能給您女兒帶來什麽!心理疾病、家庭不合、母子隔心等等等等。有一天,孩子要求您給她做變性手術,不然就自殺,您怎麽辦?!
其中最險惡的一條就是“(k) (1) 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可以為LGBTQ+年輕人提供關鍵支持,並在鼓勵他們尋求適當資源和支持方麵發揮重要作用。” 如果您不在學校工作,您可能不會知道“關鍵”一詞意味著什麽。 它意味著學校可以用各種各樣的手段說服你的孩子,讓你的孩子認為他或她的身體是錯誤的。接下來的會是讓您的孩子把自己的煩惱和失敗都歸咎於新的性取向不能得到您的同意。
親愛的朋友,現在距離投票日,除周末外,還有四天的時間。在這幾天中您還有機會幫助您的後代。打電話或寫電子郵件給下列州參議員和他們的團隊,要求他們對AB1955法案投反對或棄權票。
我把他們的聯係方式貼在此文的後麵。另外,我寫了一個英文的電子郵件樣本,供大家參考使用。最後是法案原文的鏈接和我草草的法案翻譯,供大家方便了解。
朋友們,我們的孩子我們自己保護,花一點時間發表您的意見。謝謝!
Newman – 916-651-4029 ; Kordell.Hampton@sen.ca.gov (Committee Staff Analyzing the bill); Jacqueline.Anapolsky@sen.ca.
Glazer – 916-651-4007 ; Noah.Bilyeu@sen.ca.gov
Gonzalez – 916-651-4033 ; Trevor.Taylor@sen.ca.gov
Smallwood-Cuevas – 916-651-4028 ; Jasmine.Prasad@sen.ca.gov
Cortese- 916-651-4015 Ashonte.Smith@sen.ca.gov
Good morning, Senator (名字),
Please vote NO or Abstain on AB 1955.
It doesn't make sense at all.
Imagine your children living dual lives: one as Kevin (a boy) at school and the other as Mary (a girl) at home, or vice versa. It's the BEST way to destroy a child's mental health.
Besides, it violates parents' human rights. Children belong to their parents, not the government. The bill purposefully takes children from their parents in the name of protecting them. If they truly care about children, they should work with parents to help children feel satisfied with their natural sex.
Child development theory tells us that it's almost impossible for a person to make a thoughtful decision before the age of 25, let alone for youth under 18.
Thank you for your consideration,
(您的名字)
法案的鏈接如下:https://leginfo.legislature.
另外,這是我沒有校對過的對AB1955法案的翻譯,您湊乎著看。
AB 1955,修訂版,Ward。學生健康:學校健康服務和學校心理健康服務。支持“學術未來和今天青少年的教育工作者法案”。
(1) 現行法律要求州教育部開發資源,或在適當情況下更新現有資源,用於在職培訓,提供關於支持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和疑問(LGBTQ)學生的學校和社區資源,以及增加對LGBTQ學生支持的策略,如具體規定。
該法案將要求州教育部開發資源,或在適當情況下更新現有資源,用於支持LGBTQ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和家庭的支持和社區資源,以及增加對LGBTQ學生支持的策略,如具體規定。
(2) 現行法律禁止在接受或受益於州財政援助的教育機構或招收接受州學生資助的學生的任何項目或活動中,基於性別、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取向等特征進行歧視。現行法律要求州教育委員會通過法規實施這些規定。
該法案將禁止學區、縣教育辦公室、特許學校和州特殊學校及其管理委員會或機構成員,頒布或執行任何要求員工或承包商在未獲得學生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學生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相關信息的政策、規則或行政法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該法案將禁止這些教育實體的員工或承包商被要求進行此類披露,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該法案將禁止學區、縣教育辦公室、特許學校或州特殊學校的員工或承包商,或這些教育實體管理委員會或機構的成員,因為員工支持學生行使特定權利、工作活動或提供某些教學而進行報複或采取不利行動,如具體規定。
加利福尼亞州人民通過以下法案:
第1節。本法案應被稱為《支持學術未來和今天青少年的教育工作者法案》(Support Academic Futures and Educators for Today’s Youth Act),或簡稱SAFETY法案。
第2節。立法機關發現並聲明如下:
(a) 所有學生都應該在學校感到安全、得到支持,並被認可其身份。
(b) 選擇何時以及向誰“出櫃”公開LGBTQ+身份是一個深具個人色彩的決定,影響健康和安全以及重要的人際關係,每個LGBTQ+個體都有權自行決定。
(c) 加利福尼亞州的父母和家庭理解出櫃是一個極其個人化的決定,並希望在孩子自願的情況下支持他們出櫃。
(d) 父母和家庭在年輕人的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研究證實,當LGBTQ+青年得到父母的支持並能安全地與父母分享他們的完整身份時,他們會茁壯成長,但強迫年輕人在未準備好之前分享他們的完整身份是有害的。
(e) 強行“出櫃”的政策剝奪了LGBTQ+年輕人及其家庭建立信任並在準備好時進行這些對話的機會。
(f) LGBTQ+學生有權在學校自由表達自己而不必擔心、懲罰或報複,包括教師或管理員未經允許將他們的身份公開。要求在未獲得學生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公開學生身份的政策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和自決權。
(g) 學生有權對敏感信息保持隱私,法院已確認年輕人有權保留個人信息的隱私。
(h) 針對或鼓勵針對學生性別或性取向的法律和政策在州和聯邦法律下均被禁止。
(i) 針對跨性別、性別擴展及其他LGBTQ+青少年的權利、安全和尊嚴的攻擊在全國範圍內,包括加利福尼亞州,繼續增加。這些努力對LGBTQ+學生的健康和福祉產生了顯著影響,並導致欺淩、騷擾和歧視的上升。
(j) 支持LGBTQ+學生及其父母和家庭在沒有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幹預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意願實現家庭接納的學校政策,有助於在學校社區內建立安全和信任。
(k) (1) 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可以為LGBTQ+年輕人提供關鍵支持,並在鼓勵他們尋求適當資源和支持方麵發揮重要作用。
(2) 根據The Trevor Project Research Brief: LGBTQ & Gender-Affirming Spaces (2020),肯定性的學校環境顯著降低了跨性別青年自殺的概率。
(3) 根據Joseph G. Kosciw, Ph.D., 等人的《2019年全國學校氣候調查: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酷兒青少年的學校經曆(2019)》,在學校有支持性工作人員的LGBTQ+學生經曆了一些積極的結果,包括不太可能因為性別表達或性取向(或兩者)在學校感到不安全,並報告了較低的抑鬱水平。
(4) 根據Michelle Marie Johns等人的《跨性別和性別不符合青少年的保護因素:按社會生態層級進行的係統性綜述(2018)》,有支持性教育者的跨性別和性別不符合青少年的教育結果更好。
(l) 學校人員因其合法努力保護學生隱私、保護學生免受歧視、提供符合州標準的教學內容,並為所有學生(包括LGBTQ+學生)創造一個安全和支持的學習環境而遭受越來越多的騷擾和不利就業行動。
(m) 對學校人員的這種騷擾和不利待遇阻止了所有學生獲得安全和支持的學習環境。
(n) 任何學校員工不應因支持學生行使其隱私權、不受歧視的權利、符合州標準的教學材料的權利和平等教育機會的權利而遭受不利就業行動。
第3節。第1部分第1標題第2章第2.6條(從第217節開始)增加到教育法典中,內容如下:
第2.6條。支持和資源為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和疑問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和家庭提供支持
(a) (1) 州教育部應開發資源,或在適當情況下更新現有資源,用於支持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和疑問(LGBTQ)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和家庭的支持和社區資源,以及增加對LGBTQ學生支持的策略,從而改善整體學校和社區氣候。這些資源應設計用於由學區或縣教育辦公室運營的學校以及服務於7至12年級學生的特許學校。
(2) 州教育部應與包括但不限於LGBTQ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和家庭合作,開發對LGBTQ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和家庭的支持和社區資源。
(b) 州教育部應定期更新對LGBTQ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和家庭的支持和社區資源,以反映法律的變化。
(c) (1) 本節所述的學校支持和社區資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有內容:
(A) LGBTQ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和家庭支持小組或同類俱樂部和組織。
(B) LGBTQ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和家庭的安全空間。
(C) 反欺淩和騷擾政策及相關投訴程序,供父母、監護人和家庭訪問。
(D) 谘詢服務。
(E) 接受過反偏見或其他旨在支持LGBTQ青少年及其父母、監護人和家庭的培訓的學校工作人員。
(F) 自殺預防政策及相關程序,供父母、監護人和家庭訪問。
(2) 本節所述的社區資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兩項:
(A) 為LGBTQ青少年的父母、監護人和家庭提供支持的本地社區組織。
(B) 在治療和支持LGBTQ青少年的父母、家庭和監護人方麵有經驗的本地身心健康提供者。
第4節。第220.1節增加到教育法典中,內容如下:
220.1. 學區、縣教育辦公室、特許學校或州特殊學校的員工或承包商,或學區或縣教育辦公室的管理委員會成員或特許學校的管理機構成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任何員工進行報複或采取不利行動,包括將員工置於行政休假狀態,原因是該員工(a) 支持學生行使本章第1條(從第200節開始)、第2.7條(從第218節開始)、第3條(從第220節開始)或第4條(從第221.5節開始)中規定的權利,(b) 按照本章中規定的建議或雇主義務執行員工的工作活動,或(c) 提供與州教育委員會當前內容標準、課程框架和教學材料一致的教學內容,以及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第51204.5節和《加利福尼亞健康青年法》(第2標題第4部分第28章第5.6條,從第51930節開始)。
第5節。第220.3節增加到教育法典中,內容如下:
220.3. (a) 學區、縣教育辦公室、特許學校或州特殊學校的員工或承包商,不得在未獲得學生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學生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相關的任何信息,除非州或聯邦法律另有規定。
(b) (a)項的規定不是對現行法律的變更,而是對現行法律的說明。
第6節。第220.5節增加到教育法典中,內容如下:
220.5. (a) 學區、縣教育辦公室、特許學校、州特殊學校或學區或縣教育辦公室的管理委員會成員或特許學校的管理機構成員,不得頒布或執行任何政策、規則或行政法規,要求員工或承包商在未獲得學生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學生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相關的任何信息,除非州或聯邦法律另有規定。
(b) (a)項的規定不是對現行法律的變更,而是對現行法律的說明。
(c) 任何與(a)項不一致的學區、縣教育辦公室、特許學校或州特殊學校的政策、法規、指導意見、指令或其他行為,或學區或縣教育辦公室的管理委員會成員或特許學校的管理機構成員,均無效且不具任何效力。
Principal coauthors: Assembly Members Cervantes, Jackson, Lee, Low, and Zbur
Principal coauthors: Senators Atkins, Eggman, Laird, Menjivar, Padilla, and Wiener
Coauthor: Assembly Member Muratsuchi
Coauthor: Senator Rubio 隻要這些人還在位,惡法會源源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