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位印度裔房東給我打電話:
“文先生,我的租客租了4年,當初月租是$2500,現在漲到$3000。租客要搬走了,我能不能讓他補上這$500差額?”
這個問題,其實很多房東都遇到過。
安省法律怎麽說?
根據《安省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RTA),
房東在租客簽約時可以收取最後一個月租金押金(Last Month’s Rent Deposit,簡稱 LMR),
但這筆錢隻能用於租客最後一個月的租金,不是額外押金。
如果租金上漲,房東確實有權要求租客補齊押金差額,
但前提是:
房東在漲租時,依法發出 Form N1 或 N2漲租通知;
並在通知中明確要求租客補足 LMR 的差額。
換句話說
• 如果房東從未提出補押金的要求,
那租客搬走時,不需要補那$500。
• 如果房東在漲租時明確通知過租客要補差額,
那租客就應在當時補齊。
實務建議
每次漲租時,要同步調整 LMR。
在漲租通知(Form N1 或 N2)中注明:“請相應補足最後一個月租金押金差額。”
搬離前,核實是否提出過要求。
沒有書麵記錄的,事後再要求補交,多數情況下無法強製執行。
為什麽法律這樣規定?
這條規定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租客,防止被重複收取費用;
但同時也提醒房東,
隻要依法操作、提前通知,同樣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