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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與商鞅的生死分野

(2024-11-15 07:32:20) 下一個

公元前399年春天的一個早晨,很多雅典人急匆匆趕往廣場上的民主法庭,500位雅典公民組成一個龐大的法庭,對一位七十多歲的老人進行審判。

審判程序相當民主,首先是原、被告先行辯論,然後舉證,最後陪審團投票。陪審員們在經過民主程序的起訴、辯護後,最終以280:220的投票結果,以不崇拜神靈和腐蝕青年的罪名判處老人死刑。

黃昏行刑時,老人微笑著看了看陷於悲痛的朋友們說:“告訴人們掩埋的隻是我的屍體。”然後從容安詳地飲鴆而亡。

這位老人就是大哲學家蘇格拉底。

時光過了60多年,公元前338年,在離雅典萬裏之遙的東方秦王國的刑場上,四周武士林立,被行刑的那個人,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車被套上了馬匹,一聲令下,犯人旋即被五馬分屍。

此刑為車裂之刑,而被行刑者為秦國丞相商鞅。

其實,蘇格拉底即使是被判了死刑,他有很多機會不死。他可以選擇認罪、道歉、請求寬恕;他可以贖買,有人願意給他出這筆錢,換取生命的保留;他可以逃走,有人已經為他辦理了一切。

但是,他說:“服從國法,是市民的義務。”他做了一個典範的理性民主公民,選擇了服從判決,選擇了死亡。

而從審判過程來看,蘇格拉底被民主政權的民主法庭通過公民大會的起訴、辯論和投票表決處死,蘇格拉底本人行使了充分的自我辯護權,至少在形式上,都是十分民主的。

因此,蘇格拉底是死於“民主”之手。

商鞅曾經是秦國最得力的大臣,他通過法令治秦,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二次改革變法、勵精圖治,以激進而殘酷的方式推行變法,以至“渭水盡赤,號哭之聲動天地”。

他實行連坐,推崇輕罪重刑,樹立權威,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大秦帝國的雛形。因其在秦朝變法時得罪權貴,在秦孝公死後,被政敵誣告,他在得知秦君要殺他,非常不想死,便走上逃亡之路。

但是,沒人敢收留這位變法的重臣,因為依照他創立的法律,收留來路不明的客人便有牢獄之災。

於是,沒有經過程序公平公開的審判,沒有提供他辯護的機會,沒有合理的法庭組織和審判過程,僅憑一紙誣告,即被懷疑有謀反之罪,便行車裂之刑。從這個角度,商鞅死於其締造和推崇的“專製”之手。

蘇格拉底與商鞅的時代被雅斯貝爾斯稱為軸心時代,它創造了人類賴以生活的文化基礎。

民主本是人類文明發展的產物,是政治製度的架構依據,充分貫徹尊重個體權利和自由的理念。

蘇格拉底的死是以民主的形式去完成一項法律的判決,體現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社會的整體自由權利得到實現,但結果卻是令人遺憾的,並沒有體現法律所追求的正義。

蘇格拉底作為民主真理的追求者,曾明確表示反對演講家和蠱惑家用語言來取悅多數,把民主變成私欲按動的表決機器,政治便成為失去理智的修辭。

非常遺憾,雅典民主從一開始就有這個傾向,雖具備現代民主的形式,卻不具備現代民主的理性精神,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約束。所以,蘇格拉底最後選擇服從判決,也是為了捍衛法律,以身殉道,給雅典上了最後的民主一課。

專製的特征在於集權,商鞅作為戰國法家李悝的弟子,以法家理論立國,先以帝道,繼之王道說秦孝公,最後定格於非常實用的霸道之術事君,整個秦國嚴刑峻法,實施連坐,編製戶籍,獎勵軍功,把百姓固定在土地之上,維護秦王的專權。

所以,法律在商鞅的治國理念中,更多的是一種愚民馭民的工具,是掌權者手中的利器,沒有成為社會公器,更不是一種製度信仰。

在這種製度下,個體存在不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而是上下服從的臣民,秦王更是淩駕於法律之上。

當商鞅麵臨被告發時,他深知這就是生死抉擇。在這種專製的體製下,沒有合理的審判和辯護,惟一的選擇是背叛自己製定的法律製度,放手一搏,以求一線生機。

幾千年前蘇格拉底與商鞅的生死分野,是東西文化的差異,亦是製度張力的不同方向。專製製度下,法律隻不過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統治者手中的工具而已,個體必然沒有任何自由權利可言。

民主製度下,若缺乏法律的合理保障和約束,民主也必因缺乏理性被濫用,同樣損害個體權利和自由。

因為洛克說過:哪裏沒有法律,哪裏就沒有自由。

 

 


作者: 老魚隨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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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123 回複 悄悄話 很好的文章。獨立的司法比民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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