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的國家裏,法律就是國王;在專製的國家裏,國王就是法律。 ——卡爾·馬克思”
之前看過一篇文章。寫到,在華盛頓宣讀《獨立宣言》的時候,乾隆皇帝正在享受治下萬千子民的朝拜和貢獻。華盛頓和乾隆皇帝死在同一年,但感覺他們並沒有生活在同一時代。
事實上,早在兩千年前,我們就已經和西方分道揚鑣。
在公元前一兩百年的時間裏,東西方分別出現了兩個疆域遼闊、人口眾多、強悍且穩定的國家——西方的羅馬帝國和東方的大漢王朝。秦雖然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大一統王朝,但因為政權存在僅僅14年,所以不能對比。而漢朝國祚一共延續了407年。漢,成為中華民族的象征。
一個國家的曆史走向,總是和他的社會製度密不可分。
羅馬帝國始建於公元前27年,西羅馬帝國於476年滅亡,東羅馬帝國於1453年滅亡。
羅馬人對世界文明的最偉大貢獻就是建立了博大精深行之久遠的羅馬法。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評價說: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失,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
羅馬帝國的皇帝都非常重視法律的製定。在查士丁尼皇帝推動下,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匯編》《法學總論》《法律匯編》《新敕令》四種法律文獻在內的法律匯編,統稱為《民法大全》,這是羅馬法體係最終完成的標誌。
羅馬法的核心內容是: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這也成為了法製建設中永恒的價值觀。《德國民法法典》,《拿破侖法典》,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7年憲法,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是以羅馬法為基礎。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序言中寫道:“皇帝的威嚴、光榮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須用法律來鞏固。這樣,無論在戰時或平時,總是可以將國家治理得很好。” 現在來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很多規定都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例如:不得基於懷疑而懲罰任何人,任何人不能僅因為思想受懲罰,拷問不得施加於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再例如:寧可漏網一個,不可枉屈一人。這體現了證據至上的法律原則。
作為一部成文法,法典的編撰成功是平民的勝利。因為有成文法就得按律判決和量刑,貴族再不能像過去那樣擁有任意釋法權。
我們再回過頭看一看漢朝。
自西漢建立政權後,製度上采取“漢承秦製”。漢代各個帝王尊崇的都是“外儒內法”的統治藝術。漢朝著力消除周朝遺留的體製影響,剪除同姓諸侯,打壓消滅功勳權貴,罷黜百家、禁錮儒生思想;摧毀一切可疑勢力和中間派,分化瓦解小團體、鼓勵內鬥,各個擊破;嚴格執行戶籍管理製度,禁止人民自由流動,將人民原子化、散沙化、去政治化,加強中央集權,實現皇權專製。
為了確保中央集權的穩定,漢朝也建立了一套完備的法製體係,稱為漢律。一般的漢律指《九章律》 ,是蕭何在《法經》的基礎上增訂而成的。法律條文有律﹑令之分。律為主幹部分﹐令多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詔令。除律﹑令外﹐還有程﹑科﹑品﹑條﹐這些是對律令的補充。
漢代法律允許官吏有自由釋法權。可以依照已有的判例或者比附有關的律條以定罪。這就不免會為官吏專橫獨斷甚至徇私枉法開了方便之門。
凡是有利益的地方,背後必有權力的影子。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裏說,任何人隻要擁有了權力,都會盡可能把它最大化。在這方麵,中國的封建官吏總是無師自通。
為保障律令的有效實施,漢代采用了殘酷的刑罰。死刑主要有三種,梟首、腰斬、磔刑(後改為棄市)。除了死刑外還有宮﹑劓﹑黥﹑刖等肉刑。簡單而言就是,我不需要你服,我隻需要你怕!
秦國法律就有“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因人執法特色,並一直飽受詬病。而漢律卻予以“打包下載”,對於官吏和富人的偏護極為明顯。貴族或官吏有罪可以先請,在判刑時即可輕免。“有罪先請”這四個字的學問大著呢。它是指貴族、官吏等特殊群體犯罪後,不由地方官和一般司法官員審判而直接上報朝廷,並由皇帝根據親疏關係、官爵高低以及功勞大小來定罪。
漢律還規定﹐罪人若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粟﹑縑﹑錢幣就可減輕刑罰。武帝時犯死罪者﹐交五十萬錢便可免死。正如後來蕭望之所說﹐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貧者獨死。這種花錢減罪的行為無異於國家性索賄受賄,是“王在法上”的再次體現。
漢代還有一個重要的製度叫“複”。簡而言之就是可以免除國家規定的賦稅和徭役。漢代至少有兩種人可以得複:一種是官吏;一種是宗室及關內侯,即,親貴和高爵者。而能得複的官吏,並不僅僅指有品級的官員,而是廣泛涵蓋一切為官府做事的人,即“服公事者”,也就是包括了正式編製的公務員和臨時工。
這一係列措施實行,讓人們無不認識到“體製內”的優越性並趨之若鶩。進而穩固和加強了漢代的中央集權統治。
皇帝除了可以為臣下減罪免刑,當然更可以網羅罪名升級刑罰。我們都聽說過一個罪名叫“欺君之罪”。這個罪名是個筐,什麽都可以往裏裝。有點類似於後世的“反革命罪”和再以後的“XXZS罪”。欺君之罪沒有什麽具體條件,名為欺騙君主,實則就是“你讓朕感覺不爽,所以要收拾你”。
漢代曆史上,身為太史令的司馬遷,不顧自己僅僅是個在京副縣級文史幹部,越級給漢武帝上書,為李陵求情。導致漢武帝覽奏大怒,以欺君之罪給司馬遷判了宮刑。
其實,中國曆史上的“王在法上”是一件十分平常的事情。王朝的法律,從立法之初,便是圍繞君主集權構築的律令。最終的解釋權必然掌握在皇帝手中。這也是封建社會必然會被民主社會取代的一個主要原因。
很多人並不理解公權力是什麽。說到這個詞,就不能不提及天賦人權。西方認為,人放棄一些權利,把其讓渡給政府,由政府行使從而保護他們,為其謀福利,保證生活,這就是公權力。
法律其實就是個人把權力讓渡給政府的一個合同,同時也是一個工具。等於是說:“我,個人把XX權利讓渡給政府了,政府替我管理/懲罰/禁止XXX”。同時也是政府接受這些權利後,實行這些權利的依據:通過法律去禁止/懲罰/規製行為。
羅馬帝國製定的法律,體現的就是充分尊重個體權利和自由的民主法製精神。即、“最高權力的體現者實質上是國民,因此製定根本法的權力絕對隻屬於國民” (《馬恩全集》第13卷,1998年版540 頁 )。
而法律在中央集權的漢朝統治者手中,更多的是一種愚民馭民的工具,是掌權者手中的利器,而非社會公器,更不是一種製度信仰。在這種製度下,個體存在並不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而是上下服從的臣民、奴才。皇帝更是淩駕於法律之上。
或許是從兩千年前,東西方就已經分道揚鑣,背朝背的漸行漸遠了。這一局麵,直到後世才被堅船利炮打破。人民這才開始逐漸認識到,法律應該是限製權力的,而非權力駕馭的工具。
餘秋雨說,一切偉大從外麵看是一種無可抗拒的力量,從裏麵看則是一種無比智慧的秩序。羅馬的智慧就濃縮體現在它的法製精神上。
作者:求是大牛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