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問題是什麽?
麵對這樣一個惡性傷人案件,千萬不要做出一副高高在上的理中客的樣子。因為,任何一個有著基本同理心的人,都不會對暴行無動於衷,而會想象,如果受害人在未來某一天變成自己,將會多麽無助和絕望,多麽希望類似的社會渣滓能夠得到有效的遏製和懲罰。
然而,我們會看到,暴力傷害案件卻屢屢見諸媒體、屢打不止,其中真正的症結是什麽呢?
此次“唐山暴行”因為有監控的全程記錄,以及迅速在網上發酵,從而引發社會強烈關注,稍微有點常識的人,應該不要擔心這起案件正義不會得到伸張,因為一個引發全中國關注的暴力傷害案件,罪犯得到嚴懲,已經毫無懸念。誰也不敢去包庇這幾個罪犯,不管他們背後有什麽所謂的勢力。
但是,如果每個人的正當權利隻能靠媒體曝光來維護,這是不長久的,也是不穩固的。
我們真正應該反思的是,為什麽總有人可以在大庭廣眾之下,肆無忌憚的威脅別人的生命安全而隻受到輕微的法律製裁,甚至根本不會受到任何製裁? 因為,真正能夠長久和穩固的遏製和懲罰暴力行為的方式唯有法律,而也隻應是法律。 這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可太多人在問一些假問題了。
什麽男人欺負女人,其實男人也被男人欺負,也會被女人言語威脅和家暴,女拳視而不見? 什麽旁邊男人為何不出手相救,請問那些出手相救的男人被打傷,你負責醫藥費嗎?什麽女人不該深更半夜出去擼串,也不是好......,嗬嗬,又一個“受害者有罪論”,這種陳詞濫調還需要拿出來說嗎?你不累嗎?
我們都知道毆打他人是違法的,但要夠得上故意傷害罪的門檻是必須驗傷,不是輕傷以上,很難被收監治罪,更加沒有對言語威脅有明確的處罰。
我以前在大號講過一個曾誌偉的案子,講法律是如何讓曾誌偉這樣在香港呼風喚雨的人物灰頭土臉的,今天有必要再複述一次。
2012年11月22日
黃浩自爆前員工向他兜售一段藝人疑似在其餐廳吸毒的短片,並聲稱曾看過短片及獲警方主動聯絡,令藝人飯局事件轟動全港。
2012年12月5日
曾誌偉出席前港姐鄭嘉雯婚宴,被指疑因飯局事件涉嫌掌摑黃浩,黃浩之後坐警車往警察局報案及往醫院驗傷,而曾誌偉同晚也到中區警察局助查。
2012年12月7日
曾誌偉和黃浩都曾被叫到警局協助調查,但很快便從警局離開,之後繼續開工拍攝其新電影。
2012年12月19日
曾誌偉被警方拘捕,案件列作涉嫌普通襲擊及刑事恐嚇案處理。
事件發生後,香港伍家賢律師根據有關新聞報導所描述而表示,“曾誌偉涉嫌在萬豪酒店內掌摑黃浩”事件,一旦立案,被告人隨時被警方控告四項罪名。
“其實隻要是傷害他人身體,無論重手還是輕手,都可被控告襲擊罪,但警方會視乎現場證據(現場錄像)同證人口供,再決定是否作出起訴,至於人身自由受到限製,阻止對方報警都屬於非法禁錮。而其中有人向黃浩表示作出要求,如果他不照做,‘就打你!’這樣的就有機會構成刑事恐嚇。另外如果真是有人要求黃浩不好將掌握到他人的犯罪證據交給警方,無論直接還是間接阻止,都已經是妨礙司法公正。”伍家賢說。
根據伍律師的闡述,我們看到曾誌偉當時可能麵臨的四項指控分別是:普通襲擊罪、非法禁錮罪、刑事恐嚇以及妨礙司法公正。
我們分別看看這四項罪名在香港的法律裏是如何規定的 :
1、首先是普通襲擊罪;
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關於普通襲擊的定義,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2、非法禁錮罪;
非法禁錮有可能牽涉其他罪行,最高可監禁十年。
3、刑事恐嚇;
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對於刑事恐嚇的定義,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4、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屬《普通法》罪行,沒有最高刑罰,視乎處理案件的法院判刑限製,一般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
從以上羅列的罪名來看,雖然當時事件僅僅是個簡單的肢體衝突,過程中並沒有人受傷。但即使如此,曾誌偉當年麵臨的指控也相當嚴重。
雖然最後曾誌偉被警方無條件釋放,但曾誌偉被此事困擾長達半年之久,可謂教訓深重,即使他被公認為在教訓惡人(黃浩口碑極差,常被人指亂搞事),可法律就是法律,給情感留下的空間並不多。
據報道,曾誌偉在香港警署內逗留近9個小時,錄了4小時口供。全程眉頭深鎖。也按流程打指模及拍照,當警員聲稱自此會有個屬於他的犯罪記錄編號時,而且這個編號是終生的;無論將來犯任何事,都是用這個編號。
原本以為小事一樁的曾誌偉聞言非常激動,一度失控,甚至流下了眼淚。
這和電影裏經常輕鬆出入警局、囂張跋扈的“韓琛“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電影中的香港大佬可以神通廣大,真實生活中的香港大佬又如何呢?麵對法律,他們都隻有認慫。
貴為上流社會的大佬,卻連一個臭名昭著的小人物也收拾不了,反而被法律製的服服帖帖的,難怪曾誌偉憋屈落淚了。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香港法律對於人身傷害,乃至恐嚇威脅的遏製非常有力。
香港警察不會驗過了輕傷才敢收押你,甚至在還未開始人身傷害,僅僅是針對在我們看來司空見慣的口頭威脅和恐嚇,都做了明確細致的法律規定,這無疑把人身傷害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
當每個人在暴露出傷害或威脅對方的企圖時,都需要掂量一下可能受到的法律後果。這當然會促使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對他人溫和友善,輕易不敢對他人惡狠狠的威脅與傷害。
久而久之,生活其中的每個人都安全感倍增,而不用擔心受到他人威脅和傷害時,法律總是姍姍來遲、無能為力。
So,一個社會中,普通人的安全感來自哪裏?不是GDP,不是核武器,不僅是聲張正義的媒體和公眾的呐喊,而隻有健全的法治。
對比曾誌偉案,唐山暴行能夠給我們什麽啟示呢?對於普通百姓而言,真正能夠即使保護自己的,不是媒體和公眾,那需要運氣,那需要社會高昂的成本,不是每個人都能夠支付得起。
能夠保護人們免受暴力威脅和暴力傷害,給與人們安全感最高效、最靠譜的方式,隻有一個,那就是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法治。
那些以為在網上罵罵男人,痛斥旁人不挺身而出,責怪女人深夜外出就能解決問題的人,我隻想說,能不能不要這麽幼稚?頭腦能不能不要這麽簡單?
如果這個社會上的人都這麽膚淺的看待社會問題,不去試圖問出一些真問題,不去試圖真正解決問題,問題就永遠不會得到解決,下次再來也不應該感到奇怪。
作者: 我是北遊
香港曾經有健全的法製,香港民眾知道怎麽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
可惜香港正在被變成另一個唐山。
這裏麵的視頻很好: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22/06/17/11631639.html
大家仔細觀/聽。
推薦“大康有話說”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qzm10e12MM&t=4392s
事情過了這麽多天,居然沒有受害者的正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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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說到了問題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