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時,賣家都要和房產經紀公司簽署合同,裏麵陳述了有關價位,傭金,合同有效日期,服務內容等相關條款。但賣家在簽字前,真的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嗎?賣家是否正確地理解了條款?房產經紀又是否做了詳細解釋?
多倫多星報Toronto Star昨天(10/01/2020)的一篇報道(Know your commitment about paying a real estate brokerage commission before you sign a listing agreement),討論了賣方合同裏關於傭金支付的界定問題。
先來看兩個案例:
2008年,多倫多賣家Richard和房產經紀簽合同,掛牌上市自家房屋,要價$199,900。上市後,雖然陸續進來幾個offer,但都沒達到賣家的理想價位。最後,一個買家以要價遞上offer,不過賣家還是沒有接受。之後,房產經紀公司要求賣家支付傭金,賣家拒絕。經紀公司隨即將賣家告上法庭,賣家敗訴。賣家不服,上述至高院,法院駁回,賣家又敗訴。法官的理由是“offer是否被接受,不是賣家拒付傭金的理由,因為合同裏寫明“隻要offer達到要價,傭金就必須支付“。“Acceptance of the offer is not required,” the court ruled. “The listing agreement clearly contemplated payment of the commission upon presentation of an offer at the full asking price.”
另一個案例發生在2017年,賣家Marlene和房產經紀公司簽署賣方合同,掛牌價$900,000。沒多久,房子以要價出售。但後來由於買家貸款問題,房產交易失敗。房產經紀公司要求賣家支付傭金,賣家當然拒絕。隨後,經紀公司以“拒付傭金“為由,將賣家告上法庭。後因為媒體的介入,房產經紀公司撤述。這個案例雖然有個理想結果,但賣家也為此搭上了無謂的時間和精力。
原文章的作者Bob Aaron是多倫多房產律師,也是多倫多星報的專欄作者。他告訴我,促使他寫這篇文章的,是自己經手的一個真實案子:一個客戶找他看賣房合同,他發現,其中關於傭金條款的陳述是““for any valid offer to purchase the property 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 obtained during the listing period and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is agreement.” 即隻要是合同有效簽署,賣家就須按規定,按時支付傭金。
Bob說,有效(valid)是這句話的關鍵詞,但合同裏並未就有效性做一個必要和完整的說明。什麽樣的合同可以被認定為“有效(valid)合同”,除了上述案例中可能發生的事件,還包括“如果發生意外事件,比如火災,水災,導致無法交接過戶,合同是否還繼續有效?如果因為產權注冊侵權影響交易,合同是否依舊有效,要繼續執行?如果因交割日期調整,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導致交易中斷,合同是否還繼續有效……”這些問題都沒有詳細的說明。而一旦發生糾紛,賣家就會非常被動。
我問Bob,賣家簽合同前,找律師過文件的多嗎?他說“非常少“。其實這些條款提早發現,刪除即可,或根據協商原則,做一些針對性說明的補充條款,以避免潛在麻煩。
北美是個契約社會,非常注重對合同的遵守和履行。所以,簽字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尤其是其中關於金錢交易的利益部分。
原文鏈接:https://www.thestar.com/life/homes/2020/09/30/know-your-commitment-about-paying-a-real-estate-brokerage-commission-before-you-sign-a-listing-agreement.html
此文作者 Tina Jia是一名專業貸款經紀,業餘時間寫一些行業內相關文章,旨在把那些晦澀難懂的專業知識和信息,用最白話的形式傳播出去,幫助到每一位讀者和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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