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小捷的博客

主要闡釋我對中國政治改革的有關思考,以及我對整個人類文明的有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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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千年曆史,為什麽中國發展出德治傳統,而歐美發展出法治傳統?

(2024-09-29 16:26:22) 下一個

中國幾千年來,走的主要是儒家的以德治國之路,至少表麵上是這麽倡導的,這個基本事實估計爭議不大。而西方,除了長達1000年左右的中世紀,歐洲主要是以德治國之外,無論是前麵的古希臘還是古羅馬,抑或是文藝複興之後的歐美各國,走的則主要是以法治國之路,這個基本事實,估計爭議也不大。

那麽,為什麽中國是德治、歐美是法治?仔細考察後,我發現一個明顯的曆史現象,即:當某個社會主要是靠行政指揮的手段組織起來時,那麽,這個社會就會實施德治;如古埃及、古波斯、歐洲的中世紀,最典型的當然還是自夏商周以來的中國。而當某個社會主要是靠市場交換的手段組織起來時,那麽這個社會就會實施法治,如古希臘、古羅馬,以及文藝複興後發展起來的近、當代的歐美諸國。

那麽,進一步的追問就是:為什麽行政型的文明或國家就要以德治國,而市場型的文明或國家就要以法治國?這就要從行政作為一個組織社會的手段,和市場同樣作為一個組織社會的手段,兩者之間的根本區別說起了。

我們先來抽象地分析一下作為組織社會方式的行政手段。行政文明,無論其是分封製還是中央集權製,它們共同的特點是:整個社會是靠自上而下的一係列大大小小的行政命令聯係在一起、組織成一個整體的。區別隻在於,分封製的一係列不同的命令之間聯係比較鬆散,從而整體的社會結構也比較鬆散;中央集權製下的一係列命令相互之間聯係非常緊密,從而整個社會結構也比較緊密。那麽,進一步的分析就是:顯然,為了治理好整個國家,尤其是治理好中央集權製的國家,我們就必須確保這一係列的從上到下的行政命令盡可能地正確無誤。而由於發布這一係列行政命令的人是各級的政府官員,因此,我們就要確保這些政府官員們盡可能都是賢能之輩。因此,各級官員們的道德水準就非常非常關鍵了。不僅是官員,就是那些服從命令、執行命令的廣大群眾的道德水平,也並非完全不重要;否則,出工不出力、躺平偷懶磨洋工,也還是不行。怎麽辦呢?結論就是:必須著力培養、提高整個社會自上而下各個階層的道德水準,尤其是各級官員的道德水平。於是,以德治國的思路就自然而然地產生了。

我們再來看一下具體的曆史事實。就分封製的行政社會來說,無論是歐洲中世紀倡導的騎士精神,還是中國秦以前歌頌的俠士精神,抑或是日本當代之前所踐行的武士道精神,就其本質來說,都是當時行政分封製社會以德治國的一種表現形式。至於封建時代領導層的講道德,中國的道德典型自然就是宋襄公了;而歐洲中世紀的道德典型,當屬那個法王吉恩二世(Jean II)。這個法王在英法百年戰爭中被英國俘虜。後來法國用另一個人質把吉恩二世替換回來。不久,這個替代法王的人質自己想辦法逃脫跑回了法國。但吉恩二世認為這樣做太不道德,竟自己又親自前往英國繼續充當俘虜。

而實行中央集權的行政文明,則對德治的要求更為迫切。拿中央集權的古埃及來說,整個社會從上到下都在灌輸這樣一種觀念,即:你在活著的時候,如果做了不道德的事情,那麽在你死後,專門負責審查檢測你屍體的地下神靈,就會發現你心髒的重量呈現異常,從而拒絕給你發放通向“彼岸”的證書;因此,你就永遠滯留地下……而在同樣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古代中國,則各級的朝廷官員都被告知,如果你執政時劣行累累,則一定會以貪官汙吏的罵名載入史冊(所謂惡行上書,釘在曆史的恥辱柱上),並遺禍子孫引以為恥;如果執政廉潔,則你一定會以清官的名聲載入史冊(所謂青史留名,留取丹心照汗青),並遺澤子孫引以為榮,等等。

也正是因為道德水準在行政型社會中的重要性,以及它被全體國民所普遍認可,因此才派生出中國曆史上反複呈現的現象,即:當一個新朝代取代了舊朝代之後,新朝代的統治者總是說,我們推翻舊朝代是因為舊朝代的統治者太不道德了(不管事實是否如此)。進而在某個朝代內部的官場互鬥中,勝利者也總是極力指責失敗者的道德有問題(不管事實是否如此)。相對應的,在行政型文明的製度建設中,負責監察各級官員道德水準的體係也非常發達,自秦以來的禦史、到清代的巡按、以至今天的紀監委,都是如此。甚至在孫中山學習西方而倡導的五權憲法中,監察權也赫然在目。同樣,在刑法體係中,也充斥著大量的對違反道德行為的懲罰。如在古代中國,無論是違背了三綱五常、還是通奸私奔,都會有極重的刑罰。道德水準至關重要,這個原則也滲透到文學藝術領域。如果某位文人在道德上麵出現問題,則無論他的詩詞、繪畫、書法多麽出色,其在社會中的名望也要大打折扣,這方麵的例子舉不勝舉。最後,中國古代傳統非常看中的所謂“三立”——立德,立功,立言。排在第一位的,也是道德。當代所倡導的幹部要“德才兼備”,德也是排在才的前麵。

 

我們再來抽象地分析一下作為組織社會方式的市場手段。一個市場型的文明,其整個社會是依靠一個個大大小小的、彼此相對獨立的、數量龐大的商業契約(合同)聯係在一起、組織在一起的。區別隻在於,最原始的商業契約,往往就是單純的口頭約定;而社會經濟發展後的商業契約,則都是書麵契約,且往往有第三方見證人。在這裏請注意,一方麵,某個商業契約對於具體簽訂的雙方來說,雖牽扯到經濟利益,但並不涉及彼此道德水準的問題;而對於其他的廣大社會成員來說,該商業契約更不存在正確與否的問題、也不存在是否道德的問題。另一方麵,在市場型的文明中,作為商品交換中介的每個商人,他一方麵要和供貨方簽約,另一方麵要和銷貨方簽約,還要和運輸方及其它合作方簽約。因此,某個商人如果違約,則不僅牽涉到其自身,更牽涉到上下遊方方麵麵許許多多商人的利益。所以,每個簽約的人都遵守已經達成的契約,就是一件對整個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至關重要的事情。即:每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任何已經簽訂的契約,不得反悔,也不能要求重新簽約,更不得違約;違約者必受重罰。長此以往,契約神聖、必須無條件遵守,就成了社會上全體商人的共識。於是,當巨商們掌握了社會政治的話語權以後,或後來的資產階級掌握了全國政權以後,以書麵契約來治理國家的思路就自然產生了。此時,社會上的所有法律,都具有了商業契約一般的神聖性。而任何新法律的製定,也都套用商業契約產生的方式,通過有關各方的談判、協商,來最終裁定。

我們再來簡單看一下有關的曆史事實。當代歐美國家中,視法律為神聖的例子不勝枚舉,我這裏就不羅嗦了。這裏隻來注重看一下古希臘。我們知道,古希臘是商品交換、或說市場經濟非常發達的社會。因此,在長期的契約神聖觀念的熏陶下,整個社會都非常敬重任何通過合法程序產生的決定(也就是法律)。著名的例子,如大哲學家蘇格拉底,由於在雅典大街上公開闡述、傳播自己的思想,並質疑社會上許多權勢人物的觀點,竟被公民大會表決有罪,進而被法庭以毒化青年思想的罪名而判處死刑。這個判決顯然是情緒化的、不合理的。判決後,也有朋友表示願意幫助蘇格拉底逃走。但蘇格拉底認為,不管這個判決正確與否,既然它已經通過正常表決的程序而變成了一條法律,那我就必須遵守。遵守法律,天經地義。於是蘇格拉底拒絕逃走,他嚴格按照法律判決,飲毒自盡。再比如,當市場型的財力雄厚的雅典,和財力較弱的行政型的斯巴達,進行殘酷的伯羅奔尼撒爭霸戰爭時,雅典的一個非常優秀、屢戰屢勝的軍事指揮官,僅僅由於一些細節瑣事的疏忽和處理不當,引起了許多傷亡戰士家屬們的不滿,從而導致其在公民大會上被罷免。雖然在軍隊中,明眼人都知道這將導致巨大災難;但沒有辦法,法律神聖,必須遵守,這位優秀的軍事指揮官隻能離職。結果,雅典在和斯巴達爭霸的這場事關生死存亡的戰爭中最終失敗,並從此一蹶不振。

由上述兩個例子,我們已經可以看出法律在古希臘人心目中的神聖地位;這和中國人往往把法律看成一紙空文,簡直是天壤之別。最後再對比地說兩句:在古希臘和古羅馬,和法律製度建設相呼應,辯護律師也出現得非常早;而在當代,和中國的龐大的紀律監察體係相對照,西方則建立起了龐大的律師隊伍體係。而且,在西方,相對於法律的無比神聖,傳統的道德風俗則常常無關緊要。比如,自古希臘和古羅馬時起,私通或擁有公開的情人,整個社會從上到下都是頗為容忍的。即使是國王或者高官的妻子與別人有染,其本人和整個社會大體上也能接受,我們這裏就不贅述了。

總之一句話,本文的結論很簡單,即:德治,是和行政文明、或說官家社會相配套的舉措;法治,是和市場文明、或說商家社會相配套的舉措。中國自古就是行政文明,因此,孕育出了德治的傳統;歐美自古就是市場文明,因此,孕育出了法治的傳統。

    那麽,究竟是德治更好,還是法治更好?或者說,究竟是行政文明更優,還是市場文明更優?這屬於另一個主題,以後有機會再認真討論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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