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小捷的博客

主要闡釋我對中國政治改革的有關思考,以及我對整個人類文明的有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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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參加“製憲大賽”朋友們的一封信

(2022-09-29 14:02:57) 下一個

    不久前,在《縱覽中國》雜誌上,我看到了由“中國民主轉型研究所”與“中國民主教育基金會”、“人道中國”共同發起的“未來中國民主製度設計有獎征文活動”。
想必一定會有不少滿腔熱血的仁人誌士們參加此次征文,為此,我也特意獻上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拋磚引玉,供大家在設計憲法、或設計中國未來的民主製度時參考。

 

    先從選舉製談起吧。我們都知道,西方現在實行的一人一票的普選製,並不是一下就產生的。無論是古希臘雅典的選舉製,還是近代由英美發端的選舉製,由於在他們當時的社會生活中,都是市場係統占據主導地位,因此,在一開始,他們都是先給大富人們選舉權,然後再逐步給中小富人們選舉權,最後才是不論貧富一人一票的普選製。我們再來看一下中國的社會,它顯然和西方不一樣。自周至秦,再到現在,在社會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始終是行政係統(政府)。因此,如果說借鑒西方的曆史經驗,我們就應該先給行政係統中的大官們選舉權,再給中小官們選舉權,最後才能過渡到不管是官是民,統統一人一票的普選製。總之,我們選舉改革的第一步,是否應首先聚焦在各級官員身上,先給他們選舉權才對?

 

    我們再來看一下權力製約問題。我們知道,西方是市場係統占據主導地位,整個社會是靠不同的、彼此之間相互獨立的、大大小小的市場個體(私人企業、私人公司)之間的大大小小的契約聯係到一起、組織到一起的。在西方,契約就是必須遵守的法律(最大的契約就是憲法),因此,誰掌握了整個法律係統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誰就掌握了整個社會的命脈。為了避免權力過於集中後發生災難,西方設計出了三權分立、相互製約的模式(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由不同的人群來執掌)。我們再回頭看一下中國。中國是行政係統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整個社會是靠自上而下的一係列彼此相關的大大小小的各種行政命令聯係在一起、組織在一起的。因此,在中國,誰掌握了各級行政命令的發布權,誰就掌握了整個社會的命脈。而我們知道,各級行政命令都是由各級行政官員發布的,因此,誰掌握了對各級行政官員的任免權,誰就掌握了整個國家的命運。為了避免權力過於集中後發生災難,我們似應該借鑒西方三權分立的經驗,把在中國最重要的權力——對各級官員的任免權拆分開,由不同的人群來執掌(具體方案可以不同)。總之,請大家考慮一下,是否應該先從中國各級行政幹部的任免權上入手進行政治改革、或說民主改革?

 

    我們再說一下司法獨立問題。在西方,各個私企以至各個公民都是完全獨立的,因此,當他們彼此之間產生了糾紛,可以很容易地找到獨立的第三方來當裁判。時間一長,就會發展出獨立的司法係統。中國則不同,整個社會是一個行政整體;當這個整體中的各個部分(各個單位或屬於各個單位的個人)彼此之間產生糾紛時,他們無法找到一個在這個整體之外的、完全獨立的第三方來當裁判。因此,在中國,當產生了糾紛時,人們隻能依靠產生糾紛雙方的共同上級(官員)來當裁判。由此可知,在中國,誰掌握了各級官員的任免權 ,誰就同時掌握了各級糾紛的裁判權(司法權)。而當我們像上麵闡述的那樣把各級官員的任免權拆分開時,我們就同時把各級官員的司法權也拆分開了。總之一句話,要想在中國搞司法獨立,我們似也應該先從各級官員的任免權的拆分上著手。

 

    再說一下“以惡治惡”的問題。西方有一個思想,大意就是:一個惡魔會帶來災難,如果同時有兩個惡魔,它們彼此互相製衡抵消,就像數學中兩個負數相乘會得到一個正數一樣,人們就會得到一個好的結果。而在中國漫長的曆史中,確實曾出現過兩個惡魔:一個是封建製,一個是郡縣製。在封建製中,地方官員由地方自己任免(類似聯邦製或邦聯製),結果時間一長,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分裂、混戰。在郡縣製中,地方官由中央任免(類似單一製或中央集權製),結果時間一長,就不可避免導致腐朽僵化,最終農民起義。那麽,我們能不能借鑒西方的思想,把這兩個惡魔同時放出來,讓它們之間彼此製衡呢?能不能實行一種半周半秦的製度,比如:某地的一把手由中央和該地方來共同任免呢?

 

    再說一下較複雜的地方民族自治問題、以及台海問題。在多數西方國家,尤其是較大的西方國家中,實行的是聯邦製。由於在西方社會中,市場係統占據著主導地位,因此,行政上的聯邦製(完全自治或高度自治)不易導致國家的分裂。反之,如果是在行政係統占據主導地位的國家中,若推行聯邦製,則地方很容易產生民粹傾向,輕則產生地方保護主義,重則國家產生內訌、甚至分裂,在少數民族占人口多數的地區尤其如此。但也不能搞單一的中央集權製,就像現在的中國,70多年了,新疆問題、西藏問題,漢維矛盾、漢藏矛盾始終解決不了,反而越來越壞。為何雙方無法同化,就像中國曆史上反複出現過的那樣——漢、契丹同化,漢、鮮卑同化,漢滿同化?我想,原因恐怕是當時的北方少數民族也是行政係統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區別隻在於:中原的漢族用行政係統來組織農業生產,北方的少數民族用行政係統來組織牧業生產。雙方都是行政文明,因此容易同化。但現在的西藏和新疆的少數民族不同,他們不是行政文明,而是教俗文明(宗教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因此,藏漢同化、維漢同化幾乎不可能。那麽怎麽辦呢?中央集權的同化不可能,聯邦自治又肯定會導致分裂的趨勢,那麽,我想,能不能開動腦筋,創製一種非單一集權、也非聯邦或邦聯的體製呢?如果找到了這樣一種體製,則香港、台灣問題也就大概率可以解決了。

 

最後再說一個憲法體製本身的問題。我們知道,英國的憲政是從一部極其粗糙的大憲章開始,一步步走到今天的;美國則是一下就搞出了一部較成熟的、相對完備的憲法。何以如此呢?我想,這是因為英國的先賢們在開始走向憲政時,他們麵對著一個還有著相當大力量的國王,他們所提出的憲章方案,必須要國王能夠接受才行,因此要求就不能太高,必須和國王達成妥協。而美國在製憲時,國內並不存在這樣一個國王,也不存在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美國的先賢們在製定憲法時,不必考慮和國王或中央政府妥協的問題,因此,他們能夠一次性就製定出一部遠比英國的大憲章要完美得多的憲法。現在,我們中國還存在著一個恐怕遠比當年的英國國王強大的中央政府,我們在設計憲法或草擬政治改革方案時,似也要考慮一下這個因素。退一步說,我們也許應該設計出兩種方案來,一個類似大憲章,一個類似美國憲法。這一點,也請大家考慮。

 

囉嗦了半天,也不知對大家設計憲法、設計中國民主製度有沒有幫助?歡迎大家一起探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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